开发商老板自住违规搭建露台,被业委会起诉拆除!给这业委会点赞!
上海某小区开发商的老板,居住在自己开发的小区,在露台搭建了阳光房,业委会认为是违建,起诉要求拆除,法院支持 。
真是多牛X的业委会都有啊!
案情再现:
高亚公司、柯某某均系高雅苑小区的业主,其中上海市XX路XX号XX室房屋登记在柯某某名下,同号301室房屋登记在高亚公司名下,而二层房屋均登记在高亚公司名下,高亚公司同时也是高雅苑小区的开发商。
经原审现场勘验,高亚公司、柯某某在靠近房屋处的三楼露台上搭建了一间阳光房,该阳光房与房屋相通;而三楼过道的东侧被高亚公司、柯某某封堵,与被封堵的通道相邻的墙壁被拆除。
业委会诉求
业委会认为以下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
1、高亚公司、柯某某在三楼公用露台搭建阳光房;
2、高亚公司、柯某某封堵三楼公共走道东侧。
现高雅苑业委会起诉要求高亚公司、柯某某:
1、拆除三楼露台所搭建的阳光房;
2、拆除三楼楼道内的搭建物,恢复通道原状;
3、拆除一楼西南部楼梯上的铁门,清除楼梯上和西南小间的杂物;
开发商老板主张
1. 高亚公司、柯某某辩称,三楼露台是三楼业主的专用部位,其他业主不能进入其中,因此并不是属于共用部位;
2. 现高亚公司、柯某某是三楼二套房屋的业主,在不影响相邻业主安全及通风采光等的情况下,法律并未禁止搭建;
3. 同时高亚公司、柯某某系三楼全部二套房屋的业主,故在封堵三楼过道部分区域也未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权利,且该搭建未影响通行;
4. 高雅苑业委会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主张
依据:
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勘测所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记载:高雅苑底层商铺01室、02室中间为共有部分,但南北通道中间标注为隔断,一楼西南部包括西南部一楼到二楼楼梯为共有部分;但二楼西南部小间未注明,且包含在二楼专有部分中,而西南部一楼至二楼的楼梯仍标注为共有部分,二楼东南部亦未注明,该范围包含在二楼专有部分中;三楼则未标注露台部分。
理论:
原审认为,业主应依法行使其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等专有部分所享有所有权,同时应合理使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
现争议的三楼过道及一楼西南部通向二楼的楼梯均属共有部分,高亚公司、柯某某堵塞三楼走道东部及在一楼西南部通向二楼的楼梯上设置铁门,均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现高雅苑业委会要求高亚公司、柯某某予以拆除,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至于三楼露台的性质,双方争议较大,但无论三楼露台的性质是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高亚公司、柯某某在未经法定程序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三楼露台搭建阳光房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现高雅苑业委会要求高亚公司、柯某某予以拆除,原审予以准许。
至于高雅苑业委会要求高亚公司、柯某某清除二楼西南小间内杂物,但《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显示该小间范围属二楼专有部分,故高雅苑业委会的该项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由于高亚公司、柯某某的行为及结果处于持续状态,故高亚公司、柯某某认为高雅苑业委会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没有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一、上海高亚房地产开发有有限公司、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上海市XX路XX、XX号房屋3楼走道东部的构建物,恢复走道原状。
二、上海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上海市XX路XX、XX房XX楼露台所搭建的阳光房,恢复露台原状。
三、上海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上海市XX路XX、XX房XX楼西南部的1楼通向2楼的楼梯上所搭建的铁门,并清除楼梯上杂物,恢复楼梯通畅。
四、驳回上海市徐汇区高雅苑业主委员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总结:
露台无论是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擅自搭建都是不容许的
业主需要合理使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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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Niwei.Fei
本期作者|Lily.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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