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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抵扣政策的细节归纳及涉税风险

2016-10-22 张钦光 钦光财税干货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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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抵扣政策,一直是困扰很多企业的问题,特别是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的实施,酒店住宿业、园林绿化类企业等也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畴,原本企业缴纳营业税,变成了缴纳陌生的增值税;原本只需要考虑营业成本,现在还需要考虑如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对于上述企业,彻底了解农产品抵扣政策,成了当务之急。

理顺一下农产品抵扣政策,以供参考。

一、农产品抵扣政策的两大分类:

1、核定抵扣

财税(2012)38号文规定: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38号文件明确划定了部分需核定扣除的行业目录,出此规定也是为了治理农产品收购票据的抵扣乱象。

文件细则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此规定基本解决了相关行业为了偷逃增值税,恶意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监管漏洞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二、非核定抵扣

除了上述国家规定需进行核定抵扣的行业外,其他企业涉农产品抵扣问题,均需按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一)农产品生产种植环节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农产品时,收购方可凭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收购企业也可以跟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凭收购合同以及村委开具的《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到国税机关代开税率为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收购企业可以凭借上述两种票据,抵扣13%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向农场、合作社收购时,可凭销售方开具的税率为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抵扣;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开出的税率为零的普通发票,也可以进行抵扣。

但如果农场、农村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农产品,开出的税率为零的普通发票,下游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

此规定对于农产品收购企业是一个风险点,因为收购企业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甄别农场、合作社以及农产品种植企业所售产品是否为自产,这是一个不好处理的问题。

(二)、农产品流通环节

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可凭销售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税率为3%的销售发票抵扣(征3%抵13%)。

当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农产品时,应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论注明税率多少,收购方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流通环节的特殊情况:流通环节的219种列明蔬菜和6种鲜活肉蛋享受免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税率为零或者是税率栏用“☀☀”标注的普通发票,收购方不得据此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全部放弃流通环节的免税优惠,开具税率为3%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方可以据此抵扣13%。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自作主张,到税务局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方只能将该发票认证后,按3%的税率进行抵扣。

(三)、公司加农户经营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此文件理解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其对外开具的税率为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下游收购方亦可凭此抵扣13%的进项税额。

 最后再次重点指出: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其他流通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手中取得的农副产品普通发票,绝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切记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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