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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增?是减?是迷惘--《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读后感

2017-05-03 张钦光 钦光财税干货铺

满怀着对“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的期待,终于等到了《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文】的发布。

时逢季节更替,冷暖自知。且听钦光一 一分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2017.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 

钦光说:取消13%的税率,原适用13%税率的货物,税率合并至11%的税率。这一点,是在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到简并税率后,大家第一时间猜到的。终于以政策明确,也算靴子落地,尘埃落定,意料之中的事。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钦光说:取消13%的税率,意料之中;扣除率降为11%,意料之外!简并税率,本以为可以降低产业税负,然而随着扣除率的降低,却不由惊醒:减税,不过是一夜春梦!

1、降低税率的商品中,一大批属于最终消费品。税率的降低,传导到最终消费环节,确实是税负的降低。譬如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然而,我们仔细看来,这些商品有多少是已经执行减免税政策的?税率的降低,能实现真正的减税的幅度有多少?

2、降低税率的商品中,一大批属于最终消费品,税率的降低,传导到最终消费环节,貌似是税负的降低。然而,因为购进商品时,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率的降低,基本抵消了税率降低带来的福利!

纳税人购进10000元的水果,12000元销出。税率降低前,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进项税额1300元,销项税额1380元,缴纳增值税80元;税率简并为11%后,同样价格购销(税率降低,对于初级生产者没有影响),按照11%的扣除率可抵扣进项税额1100元,销项税额1189元,缴纳增值税89元。二者相差9元。税率降低,税负增加!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钦光说:此条规定是说: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企业,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率依然是13%。

当然,这条规定是为了保护深加工企业的利益,然而,我们兼并了销项税率,却增加了一档扣除率,想想,也是挺好玩的。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钦光说:此条规定是针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企业的特殊说明,核心与本文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一致。

1、原财税[2012]38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现在,本项规定的扣除率修正为11%。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核定扣除力度不变。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钦光说:非初级生产者,销售者享受免税,购买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维持原政策不变。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钦光说:简化了税率,增加了扣除率,复杂了企业核算。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钦光说:37号文唯一闪光的一点规定,是正确定义了“销售发票”的概念。

37号文发布以前,财税[2012]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这就导致比如农民合作社作为免税销售自产农产品,但是由于是免税,所以开的普通发票不存在3%缴税,所以不符合财税[2012]75号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规定,从而导致下家不能抵扣。

因此,早期的农产品抵扣政策,因为一个“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定义,导致农产品收购者几乎只有凭借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为经营者增加了很多困扰。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利民、利民!

问题是:农产品购买者如何证明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开具的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附件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钦光说:1、税率的简并,涉及到太多的文件修正,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

2、财税(2012)75号文第三条,主要是涉及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作废就定义,适用新定义。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

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钦光说:简并税率,由高税率简并为低税率,貌似重大减税举措,实际工作中,是增是减,人心自知。

实业救国,真正能挽救中国实体经济的降税举措,应该是17%税率的降低,25%所得税税率的降低等等,而不是什么13%税率简并为11%这种隔靴搔痒似的调整。

就像最近网上炒的火热的“传统武术与自由搏击的对决”,少些花架子,多些真功夫,也就阿弥陀佛了!

窃以为:《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的发布,不过是一个亮点,满地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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