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明确了:农产品最新抵扣政策及纳税申报表填列方法
《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对于农产品税率以及进项税额抵扣计算方法做了新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7年06月01日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的文件内容,总结增值税税率简并后,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最新抵扣政策如下:
A、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抵扣办法如下:
一、抵扣方法: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是买价,一定要注意)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销售发票有2种:
a、农场和农村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b、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者为了保证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的合法性,除了索要相关资料,可要求农业生产者在开具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时,在备注栏注明:自产农产品。
二、报表填列:
1、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2、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采购专用发票需要认证,认证后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相符后,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B、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购进农产品的抵扣办法如下:
一、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
1、购入当期,按法定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专用发票票面的金额(不是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是按照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根据37号文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如何保持不变?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给出了答案:
企业在领用7.1号以后购进的农产品,在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3、案例说明
钦光公司购生鸡蛋生产副食品,副食品适用税率为17%。2017年7月3日,采购人员从养鸡场购进生鸡蛋1000公斤,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一张,总金额5000元。2017年7月30号,采购人员从农贸市场购进生鸡蛋1000公斤,取得鸡蛋商贩开出的专用发票一张,总金额5150元,不含税金额5000元,税额150元,鸡蛋商贩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钦光公司取得以上发票的当期,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如下:
a、从养鸡场购进生鸡蛋1000公斤,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一张,总金额5000元。进项税额根据买价计算:5000×11%=550元;
b、从农贸市场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生鸡蛋1000公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5150元。进项税额根据不含税金额计算:5000×11%=550元。
以上两个数字在填列申报表时,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2017年7月当期,钦光公司领用7.1日以后购买的生鸡蛋1000公斤用于生产,按政策规定可以维持原抵扣力度不变,因此钦光公司财务人员按规定计算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购买生鸡蛋时已抵扣进项税额550元,因此,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550÷11%×(13%-11%)=100元。
这个数字在填列申报表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二、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购入当期,按票面记载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购入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票面记载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采购专用发票需要认证,认证后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相符后,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2、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企业在领用7.1号以后购进的农产品,在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C、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纳税人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纳税人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其中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得按发票记载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备注:2017年37号文规定如此,个人认为37号文的规定有些问题,如果纳税人未能分别核算,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起码可以按规定依照11%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文件规定如此,期待后期修正)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采购票据,参考A的抵扣方法;
2、纳税人分别核算的,区分农产品不同使用用途,分情况抵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领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按照B的抵扣方法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领用于非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按照A的抵扣方法抵扣进项税额,不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D、重点强调:
1、7.1以后,农产品采购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非自产农产品的普通发票,不再作为农产品采购扣税凭证;
2、农产品采购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计税基数是不含税金额,不是买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抵扣分两步走:购入当期,按照11%扣除率(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领用当期,按照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E、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7年06月01日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的原文详见“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