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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商品名称到底可不可以写“办公用品”、“食品”等

2017-08-01 张钦光 钦光财税干货铺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指出: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很多财务人员根据上文得出了以下结论:

1、销售方开具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不得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汇总性、模糊性名称;企业收到的标注以上名称的发票不得作为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2、销售方开具发票,需要开具发票销货清单的,必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否则不得作为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真相到底怎样?

 2017年07月0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时指出: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我们关注到,根据负责人的解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普通发票,而且可以凭发票和“购物清单”或者“小票”作为税收凭证。毋庸置疑的是,这里说的“购物清单”或者“小票”是属于企业自制的,并非从税控系统里开具的清单。

查阅所有有关发票开具的规定,基本可以确定,要求销货清单必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的规定只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普通发票的开具没有要求。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注:新规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的解答,我们可以确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货清单无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

销售方开具普通发票能否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呢?

这个不能一刀切,要分情况加以区分:

1、如果购买方购买的商品可以在普通发票的明细栏填列完毕(8种商品以下),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必须逐个商品明细开具,不得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

2、如果购买方购买的商品种类多,必须凭借“购物清单”或者“小票”的,销售方可以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并开具“购物清单”或者“小票”。

作为商品或者劳务购买方,取得相应的普通发票时,一定要分情况对待,不要一味说不可以。取得品名为“办公用品”、“食品”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有“购物清单”或者“小票”辅助,属于有效的发票;如果没有“购物清单”或者“小票”,则视为无效发票。

附:为了让读者更好的理解上文内容,“原文链接”中附上一个有关发票开具内容引起的诉讼案例,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小税官杂技。


此文为新浪财经头条(钦光财税干货铺)原创内容,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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