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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工艺金条、黄金首饰免征增值税,你信不?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销售工艺金条、黄金首饰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属于违法征税--我这么说,税务机关一定会说我胡说八道。
《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什么意思呢?
黄金产品只有标准黄金征收增值税,其他的不征。
什么是标准黄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即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
工艺金条、黄金首饰属不属于标准黄金?显然不属于!
那大家说销售除上述标准黄金以外的工艺金条、黄金首饰征不征增值税?
一定是哪里出错了!
谁错了?
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