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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官抄袭上海法官10年前论文 被判道歉至今未履行

2018-01-02 监管与合规

(北京时间记者 柳青 报道)自己10年前撰写的论文,10年后却出现在别人的专著中,当了一辈子法官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张华为此事较上了真,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令他没想到的是,以副局级身份退休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朱玉光不仅不出庭,官司败诉后被判登报道歉也至今不履行。

“自己的文章出现在别人写的书里”

12月24日,张华告诉记者,2006年,他在办理刘元付故意杀人案过程中,根据该案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在业余时间归纳总结,并撰写了《在外籍船舶航行途中向船领导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一文,于2006年9月发表于《人民法院报》。

2007年,张华又以上述文章为基础,全面撰写了刘元付故意杀人案的案例分析文章,分别以《在外籍船舶航行途中向船领导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否认定为自首——评刘元付故意杀人案》和《刘元付故意杀人案》为题,发表于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主办的《判例评论》2007年第4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编著的《法律教学案例精选》2007年刑事卷。

张华说,2016年6月,他为撰写文章查找资料时,无意中在中国法律图书上海公司看到了朱玉光单独编著、2016年1月第1版的《自首、立功、坦白认定指南——100个刑事疑难案例梳理分析》一书,发现该书第36个案例——《向外籍船舶负责人交代自己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绝大部分系摘抄、剽窃自他在2006年到2007年之间发表的上述3篇文章,还在书中声称这些案例是朱玉光和他同事经办,并由朱玉光撰写的;而该书扉页的作者简介显示,朱玉光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公开报道显示,朱玉光原为副局级法官,现为某律师集团高级顾问。

张华表示,发现上述问题后,他当即购回这本书,并辗转与朱玉光取得联系,要求其赔礼道歉,但朱玉光仅仅作了解释,由于认为朱玉光的态度没有诚意,在等待一年未能等到正式赔礼道歉后,就在2017年8月22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诉剽窃拒不出庭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1民初23908号)佐证了张华的说法。该判决书显示,在张华起诉后,经该院传票传唤,朱玉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法院遂依法缺席审判。

黄浦区法院指出,朱玉光专著第36案例中约1000字与张华作品近似,且朱玉光并未就上述近似内容进行独创举证,因此可以认定朱玉光专著第36案例中相关内容来源于张华的3篇文章。鉴于朱玉光在使用上述内容时未获得张华授权,亦未指明引用出处,主观上存在过错,黄浦区法院认定,朱玉光这一行为行为侵犯了张华对前述3篇文章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

黄浦区法院判决,朱玉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张华3篇文章的著作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张华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人民币5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新民晚报》(除中缝外)上刊登声明,向张华赔礼道歉。

据记者了解,在因抄袭被起诉后,朱玉光向张华提出调解,但考虑到调解书对第三方——该书出版方无效,张华未同意调解;而在被判败诉后,朱玉光向黄浦区法院专用账户汇款6000元,履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但至今未在《新民晚报》(除中缝外)上刊登声明,向张华赔礼道歉。

12月29日,记者从张华处了解到,看到法院判决后,该社已同意对该书发禁售通知,余书作销毁处理。而张华则表示,他最看重的是朱玉光的登报致歉,希望身为法律人的朱玉光能够尊重法律,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

关于此事,记者从12月25日起通过多种途径联系朱玉光请其回应,但截至发稿时仍未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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