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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心声|律师制度改革,能否交给市场选择?

2017-02-01 今日法说 今日法说实务操作讨论交流


来源/汇业法律观察(huiyelawfirm) 作者/唐志坚(汇业律所合伙人),原文标题“律师制度改革,千万别瞎折腾”



近日,通过媒体了解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陈卫东透露,律师等级制度改革可能在明年进行推进。改革内容的一方面就是将律师等级与收费挂钩。如果消息确实,笔者认为,这是行政干预律师制度的做法,不可取。


律师行业,是现代服务行业,其服务的水平、服务的质量,都是靠市场说了算,而不是靠行政指令的标准来说了算。对于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如何去考核,标准如何确立,都是靠主观意识主导的。这种主观的意识,将会严重影响法律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若以改革律师等级与收费制度作为律师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这不是推进律师业的发展,而是限制律师业的良性发展,是瞎折腾,将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造成不可低估的影响。


陈卫东透露,律师制度改革考虑建立律师专业等级制度,从一级到助理律师等,“建立这种等级,是要跟今后律师业务收费挂钩,而且要衡量律师的出庭资格。只有达到一定等级的律师,才能在高级别的法院执业,比如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他还举例说,死刑案件律师要有专门的执业资格,否则不得出庭辩护。


笔者认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必须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从业经验、强烈的责任心等诸多因素,但不能简单地以学历论能力、以从业年限论资历,从一些表象上的光环去看待一个律师的能力。这就是为什么有的律师从业几十年,其业务水平仅仅一般,而有的律师从业时间不长,办理的案件却能很快得到业内的认可。对于高级别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来说无非两种情况:一是标的额相对较大或者是刑事案件量刑较重的案件,二是上诉的案件。但是,作为律师的诉讼代理行为,其工作程序都是一样的,具备的业务能力不是主要的制约因素。现实中,有的标的额很小的疑难案件,其复杂程度恐怕远远高于大多数标的额大的案件,而高级别的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是涉案标的额大、量刑重的案件,与案件的疑难程度和复杂性没有直接的关联。因此,案件标的额大小、量刑轻重,与案件的疑难复杂性无关。通过设置律师的等级和法院的级别相对应来解决问题,是毫无意义的。现实中标的额高的案件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是众所周知的事,权力干预司法的情况也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律师水平的问题。从另一方面看,设立律师等级制度,对于一些家庭贫困的当事人或被告人,在高级别的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将会没有经济能力聘请高等级的律师代理,限制了经济困难人群聘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样,对于死刑律师,并不是看有没有专门的执业资格,而是看律师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尽管死刑案件涉及到人的生命,是为生命而辩,但我们考量的是司法机关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是否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而不是从律师资格上去设置门槛。从这些年媒体公开的一些有影响的冤假错案看,包括念斌案、张辉叔侄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都不是律师水平上出问题,而恰恰是在司法机关不能严格依法办案上出了问题。当然,对于律师的业务水平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对律师的不断培训,来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


目前无法判断司法部进行律师等级制度改革的初衷,我认为很可能是为了达到对律师某种管理的需要而制定,很可能会对“不听话”的律师采取某种限制。对于律师的管理,我认为应当强化对律师执业规范的指导,对律师队伍中的极少数违规行为及时引导和干预,积极维护和保障律师的依法执业中遇到的问题,发挥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才是律师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


律师等级制度的改革一旦推行,对大多数律师的收入的产生直接的影响就是收入问题,尤其是对执业年限较短、能力出众的律师收入产影响更大,也不利于一些潜质好的年轻律师快速成长。


律师等级制度改革带来的积极意义有限,主要是对代理高级别法院审理案件的代理律师进行了一次筛选和过滤,相对来说,律师精英较集中在高等级的律师中,代理案件的水平整体较高。但负面意义更多,一是等级律师的评选,涉及到各种利益,必然会滋生新的腐败;二是对整个法律服务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造成新的不正当竞争;三是对律师队伍的整体成长不利。利弊相权衡,弊远大于利。


律师应该还是靠自然选择。因为律师行业是服务行业,服务行业讲究的是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既是对过去服务质量的信誉的认可,也是对当下提供服务的期待,应当由当事人说了算,让市场来决定,而不是通过人工评级的方式去限制律师的执业范围,从而导致当事人的选择受到限制,人为的造成新的不正当竞争。


对于未来设立公职律师,乃至于设立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都应该围绕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围绕法治建设的需求而设立。一个好的律师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法治进步,如果制度设置上存在问题,就有可能成为一种阻碍的力量,会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改革律师制度,千万别瞎折腾。中国的法治建设,折腾不起!


延伸阅读:律师分级出庭试点:谁来评?怎么评?

(来源 | 羊城晚报  2015年11月21日 记者 | 董柳 罗坪)


小律师不能到高级别法院出庭?连日来,关于律师分级出庭的消息把不少律师搅得不那么淡定了。昨日,最早“透露”该消息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介绍,律师分级出庭将在2016年试点,“到底行不行要经过时间的检验,取决于试点效果”,另外律师分级出庭限于刑事领域。


如果试点实施,由谁来评、怎么评、如何确保公正性也牵动着广大律师的神经。有法学专家表示,我国恢复律师制度35年来,律师制度目前落后于国内发展实际,改革有其必要性。


趋势


改革已基本确定 2016年拟推进试点


“透露”律师分级出庭改革从而引发热议的,是曾参与多项法律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陈卫东。上周,他到广州作了“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演讲。


在演讲中,陈卫东介绍说,建立律师等级制度,是要跟今后律师的业务收费挂钩,而且要衡定他出庭的资质。只有达到一定职级的律师才有资格在高一级的法院,比如说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去执业,要探索建立死刑案件辩护律师资质,没有取得死刑案件辩护资格的不得接受并出庭辩护此类案件。


陈卫东还在演讲中说,“我看到媒体报道,我们广东律师日前研讨这个话题,很多律师同意这个改革。”“这项改革已经基本确定下来2016年将试点推进。”


针对网络上出现的议论,陈卫东接受本报专访时说,律师分级出庭并非他个人的主张,而是今年8月20日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改革意见——对新执业的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可以研究探索分级出庭制度。对此,8月21日有媒体也作了报道,“这不是什么新闻”。


担忧


分级出庭如实施 律师温饱受影响?


广东一位年轻的律师受访时就“担忧”:分级出庭可能扼杀中小律师们成长的机会。


“如果强行实施这项制度,一些律师不能出庭时,他的饭碗就保不住了。”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会长朱永平受访时说,他所在的学会曾做过一项调查,显示广东大约60%的律师处于“温饱”阶段。


“律师业务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如果限制其从事诉讼业务,很多律师可能就真的没饭吃了。目前广东就是这样的,大约60%的律师都属于‘温饱’阶段,高收入的律师毕竟是少数。”朱永平认为,一些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体现出一小部分出庭律师的素养比较低,律师分级出庭制度从长远来看需要实施,目前则还没达到实施条件。


从事律师制度研究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佑平受访时表示,从境外的实施情况看,律师分级出庭并非针对所有案件,更多的是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这些案件需要专业的律师辩护,小律师因为经验欠缺做不了、做不好。“像中国香港、美国、英国在刑辩领域要求很高,要求某一类某一级别的律师才可以上法庭或从事某类案件的辩护,这本身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水平,也是对犯罪嫌疑人负责任的表现”。


试点评级怎么评 公信力需要保证


A.怎么分级?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指出,对分级制最大的担忧,是谁来主持分级、以什么标准分级、如何公平分级。


“大家听到律师分级好像是要搞行政化,以我的观点,律师分级并非是简单地论资排辈,而是进行严格的分类、分级。”较早提出“重构律师分级制”观点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任永安受访时说。


他说,我国法官和检察官共划分为四等十二级。他在参考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后,提出律师可分为初级律师、高级律师和大律师三级。


任永安说,律师没有等级分明的官方职务系列,因此不好细分。他建议先对律师进行大的分级,再根据实际研究制定较细的分级制度。


任永安还认为,某类特定的案件,对律师出庭应当设定一定的资格要求,如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可规定须由执业满五年和办案经验丰富(如承办过一定数量的刑事案件)的律师承办。


B.谁来评定?


广东省律师协会一位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由谁来当第三方对律师评价,恰恰是律师群体所关注的,但不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还是由律师协会主导,抑或其他机关主导,都存在一个公信力的问题。比如,律师协会本身是由一部分律师担任协会各种职务的组织,如果由律协参与,是否涉嫌到回避的问题。


任永安建议,为确保评级主体的独立性,综合考虑国情,律师等级的评定机关宜确定为:全国律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由法律实务界和学界有关专家组成的律师等级评审委员会(即第三方)。评审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备案。在评审标准方面,任永安设定了四条标准: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学历学位、执业年限。


任永安特别强调,目前其构想仅是学术观点。不过他建议先试点探索,且试点期间的分级,要采取自愿原则,不得强迫。


国内律师制度落后于发展


新中国有关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自1980年出台至今刚好3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至今则尚不足20年。恢复律师制度35年来,截至2014年底,全国律师总人数达到27万余人,律师事务所达到两万多家。


“总体上,从中国的发展来讲,我国的律师制度是落后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认为,落后体现在律师人数相对偏少、行业自治程度不高等方面,这些与律师维护私权的本性产生了一定的冲突。谢佑平认为,律师制度改革具有必要性。


今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


分级出庭多国实行


从事律师制度研究的谢佑平介绍,实行律师分级出庭制度最典型的是英国,英国是最早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如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美国以及英联邦国家如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实行律师分级出庭制度。


谢佑平介绍,律师分级出庭并非针对所有案件,更多的是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至于民商事案件,境外实行律师分级出庭的国家和地区也很少这样做。


海南拟试点争议声中取消


“律师分级出庭的改革大家不陌生,2010年期间,我国海南省曾尝试出台这样一个文件,但律师意见很大,特别是年轻律师意见很大,说是搞垄断、搞歧视。”陈卫东说。


2010年,海南省司法厅公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度。在我省,执业律师可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凡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者,均可成为初级律师;初级律师执业满三年,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中级律师;中级律师执业满八年且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的,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高级律师。律师申请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资格,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初级律师只能限定在基层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中级律师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


不过,在争议声中,这一条款随后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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