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参与电网调度有据可依!国家能源局印发《储能并网协议(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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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表示,《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03-0512)、《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6)、《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8)、《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511)、《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5)、《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等原六份示范性文本分别于2003年和2014年印发。随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推进,新能源和电化学储能将大量接入电网,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亟需结合新目标、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常规电源、新能源、电化学储能等的并网运行和购售电行为,强化厂网双方履行协议合同的契约精神,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
新修订的示范文本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并网协议》适用于燃煤、燃气、水电等常规电源,核电、地热电站等可参照使用。将原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合并修订形成《新能源并网协议》,光热电站可参照使用。专门针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特性,形成《储能并网协议》,可供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微电网等与电网双向互动的并网主体参照使用。将原购售电合同、风力发电场和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合并修订形成《购售电合同》,适用的电源类型进一步丰富,涵盖火电(含燃气、燃油)、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多种电源。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并网运行技术标准。结合电网运行需要,更新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调度通信等相关指标要求。同时,根据电网运行对并网电厂涉网性能及网络安全工作的需要,在协议中增加了“涉网性能”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两个独立章节。
三是加强与电力市场化建设和发展的衔接。将发电计划编制由“根据购售电合同约定”扩展为“根据购售电合同及乙方市场化交易合同的约定”;将调度机构安排机组提供辅助服务的原则由“根据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要求”扩展为“根据调度规程或市场交易结果”;明确《购售电合同》的使用范围为厂网双方签订的优先发电计划电量部分,并修订了电力电量购销、上网电价、电量计算、电费结算和支付等核心条款,市场化交易电量由交易双方协商签订市场化合同。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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