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储能头条
3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全额自发自用两类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件中要求,申报工业园区应需满足新增用电负荷配置的新能源项目,新增负荷需求的时间周期应不低于新能源的全寿命周期。并要求新增负荷所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存量自备负荷部分按需配置储能比例。在《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中。定义了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为:一是基于偏远地区生产生活供电的微电网等其他新增用电负荷,可按实际供电需要配置新能源规模,实现全额自发自用。二是在满足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利用新增用电负荷内部自有或租用周边其他单位闲置建设用地开发的全额自发自用分散式风电项目,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三是结合新增用电负荷,利用建筑屋顶开发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容量不超过6兆瓦。四是利用露天排土场等开发建设条件,用于新增矿区用电的全额自发自用光伏项目。五是在运燃煤电厂厂用电负荷配置的新能源项目不超过机组容量8%。同样在申报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时,也要求微电网配套建设的新能源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矿区用电配套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全额自发自用两类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19号)精神,有序推进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建设,加快构建全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升新能源开发利用水平,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修订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从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4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我局。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修订版)》2.《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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