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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如何改革才是关键?

2017-07-20 民主与法制周刊 人云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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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6年9月24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换届大会暨2016年学术年会在京召开。在这场法律文书的年度盛会上,全国各地的与会嘉宾齐聚一堂,就法律文书改革的基本问题、法律文书的质量问题、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问题展开激烈讨论。近年来法律文书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如何将这部分工作做好,充分发挥自身的智囊作用,成为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不懈的追求。应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入,法律文书学研究会更将以新的姿态和饱满的热情去迎接挑战。

看法律文书学研究会

如何走在改革前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描绘司法体制改革的宏伟蓝图,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大潮涌起。而法律文书改革被纳入司法体制改革已成为共识,如何探寻法律文书发展与司法改革的契合点,有效推进司法改革成为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现如今的工作重点。
       2016年9月24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以下简称为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召开了2016年学术年会,本次学术年会以司法改革与法律文书改革为主题,聚焦我国现如今法律文书的结构问题、格式问题、规范问题、改革问题、质量问题、语言问题、说理问题和形式问题等八个主要问题。
       据记者了解,对法律文书学研究会来说,将法律文书改革研究纳入学术活动进行探讨已非首次。法律文书学研究会自2006年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宣布成立以来,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大胆开拓,及时更换新思路,尤其在2014年之后,举办了一系列的学术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扩大影响力。
       在2013年12月1日召开的学术年会上,来自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高校、行政机关的研究会会员就“法律文书与法治发展”主题,分析了其时法律文书缺乏风格、内容繁简失当、语言笼统空洞的表述不足,强调了法律文书的实体价值、程序价值、社会价值,并得出法律文书写作体现了法治的发展趋势、法律文书提高了法治技术水平的结论。
       2014年学术年会则以“法律文书与司法公开”为主题,与会代表180余人围绕法律文书公开的基础理论、文书公开的机制与内容、裁判说理与文书质量、法律文书的实证研究等专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2015年学术年会以“阳光司法与法律文书”为主题,从“阳光司法的法治思维”“阳光司法与裁判文书公开”和“阳光司法与裁判文书说理”三个主题分别展开研讨。
       不光召开学术年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还积极开展沙龙活动,邀请法学教授与司法实务者共同探讨在法律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文书写作及应用相关问题难点。比如2015年4月25日在北京邮电大学科技大厦举办的“法律文书沙龙:依法治国下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桂明、胡伟新、罗庆东,秘书长许身健以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海南大学等高校的法学专家和尚权、德恒、大成、盈科等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共计60余人参加了活动。
       除了学术年会和沙龙,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为在法律文书的细化领域内打造更专业平台,接连举办数场专项改革研讨会。2015年5月15日,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与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共同举办的“中国公证文书改革研讨会”在云南昆明举行,邀请了高校教授、公证专家、昆明本地法官和律师参与研讨公证文书的制作改革,分析公证体制改革的路径,以公证实务的发展促进制度改革的深化,推动改革理念的普及。
       而2015年5月21日举办的“证券发行注册制背景下的律师文书制作研讨会”,及时把握专业发展动态,超前进行专业学术研究,以对专业论坛的精准定位、短平快的研究风格,使法律文书学研究会走在司法制度改革的前沿,改写了过去只能为相关部门的政策落实进行解读的被动落后地位,更好地发挥了研究会人员的聪明才智,让研究会逐步发展成为国家改革特别是专业法律服务的智库,真正发挥主力军作用。
       2015年9月22日,在云南省普洱市举行的“阳光司法与检察文书”专题研讨会中,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等院校的专家学者以及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百名法律实务工作人员对新形势下检察文书中所涉及的概念、结构、论述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研讨会紧扣司法改革主题,形成了一部高水平的专门研究检察文书制作的论文集,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
       研究会的专业论坛整合了内部凝聚力和地方司法部门的支持,实现了共赢,对司法改革的落地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为提高法律文书理论研究与裁判文书写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审判实务界与理论研究界的交流与合作,2015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法律文书学研究会联合主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司法公开与裁判文书改革”研讨会在杭州举行,会议针对裁判文书的总体改革、说理改革、样式改革展开了深入探讨。法律文书学研究会还组织人员直接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对裁判文书样式修改的具体工作。
       熟悉我们杂志的读者一定都知道《民主与法制》杂志特有的一版栏目——“法律文书大家谈”,该栏目以解读古今中外的优秀法律文书为己任,旨在促使全社会更加关注法律文书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推动和繁荣法律文书学术研究,自2014年3月开设以来广受好评。而该栏目正是在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的提议下创设的。

 

△ 图为研究会会长马宏俊发言


法律文书如何做好说理性?

       回顾过往,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一直致力于如何让法律文书改革更好地适应司改大方向。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随后,各地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在全国普遍开展。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对有关裁判文书改革作出具体部署,其中再次重申裁判文书应当“繁简分流”,强调对争议不大的案件(包括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倡导使用简化(包括填充)的裁判文书。
       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文书的完善与发展成为必要和重要的环节。只有探寻法律文书发展与司法改革的契合点,才能有效推进司法改革。在法律文书学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上,研究会会长马宏俊指出,司法理念的嬗变成为法律文书发展的动力,司法改革目标左右法律文书发展目标,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文书发展还会面临价值选择,法律文书的内容也将走向叙事、析理、辨法三位一体。 
       法律文书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其质量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能否实现立法目的。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将裁判文书改革列为法院改革的重点。此后,我国司法裁判文书书写制度的改革日益推陈出新,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改革的措施大多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形式上,内容的变化却很少,法律文书重“程序”轻“说理”的状况未见明显改变。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律文书的说理性被越来越重视,“讲理”成为法律文书的重要诉求。
       据马宏俊教授介绍,目前法律文书文本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为叙事不完整、析理不透彻、辨法不明晰。究其原因,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顺应当前司法改革之需,法律文书的内容亟待完善和改革。首先,法律文书的叙事要做到——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关键情节具体叙述、因果关系交代清楚、争执焦点抓准记清、财物数量记叙确切、叙述事实平实有序、材料选择真实典型;其次,法律文书的析理要做到——列举事实证据确凿、分析受理以法为据、据案引法且据法论理、前后照应并统领全文;第三,法律文书的辨法要做到——引证法律要有针对性,案情引用要适合于本案的内容。引用法律凡有条款项的,应引到条下的款或项。在不影响文字表述的情况下,尽可能引出法律的条文,但应注意条文文意的完整,不能断章取义。在刑事法律文书中,应先引用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后引用我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在兼顾叙事、析理、辨法的基础上,还要注意三者的融合,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明法理,实现司法改革所遵循的宗旨及理念。
       要做到以上各点并非易事,必须开展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培养适应司法改革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马宏俊认为,可以从“三教”即教师、教材、教法入手。首先组建“双师制”教学团队,除了高校自身的法律文书课程师资,还可以从司法一线聘任有丰富办案经验及审判智慧的司法从业人员作为兼职教师,以便加强实践教学,提升大学生、研究生的法律文书学学习能力及实践能力;其次,改革课程体系,在原有课程基础上,根据司法改革之要求,丰富和发展课程内容;第三,采取实践教学法,加强司法实践及案例教学,提升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以及法律文书的操作能力。马宏俊在其提交给会议组的论文中建议,今后的法律文书应该在法官释法与推理过程中选择开放性的逻辑结构,在裁判理由上适当增加习惯、情理、法理等的比例,并适度引入结果异议公示制度与判例制度,尽可能地使得裁判文书将事理与法理彼此勾连,而非彼此割裂,防止削弱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让公开成为完善法律文书的推进器

       法律文书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件,特别是在倡导司法公正公开的今天,法律文书的公开制度成为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重要标志。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最高法创设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将非涉密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网上公开,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裁判文书的公开对于避免司法擅断、实现司法公正、培树法律信仰、促进社会法治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作用。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钟穗青认为,首先,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内在要求。审判公开原则是诉讼法基石,只有审判公开才能更有效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程序的公正、透明才能更好地实现公正、正义。审判公开有三层含义:一是庭审活动的公开,二是判决结果的公开,三是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对法官素质的提高、解释法律、使违法犯罪分子服判具有无可替代的指引作用。裁判文书一旦公开,社会公众就能看见,这也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法院更好地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实现司法决策的透明化和司法公正的价值。
       其次,裁判文书公开是防止腐败的一种有效手段。裁判文书公开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让司法裁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以社会大众的尺度来衡量司法的公正与否。司法改革之所以把裁判文书的公开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是裁判文书本身的重要性使然,更是兼顾了公开的社会评价功能。通过裁判文书的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审理案件、制作裁判文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让更多的人监督司法,减少司法腐败,维护司法权威。
       第三,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主权利,也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渠道。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利于人们更多更快地知悉所要了解的司法信息,让司法权暴露在阳光的照射下,不但有利于司法权的良性运作和循环,也为人们知情权的实现增加了一层保护。
       所以说,裁判文书公开成为监督司法权的必然要求,既保证了公正、正义的实现,也提升了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修养。
       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对于各地各级法院作出的积极探索,我们在肯定成绩之时,也应该明白在探索路上遇到的困难。马宏俊认为,目前上网的裁判文书存在着取舍证据的神秘性、认定事实的突然性、作出结论的武断性、法理阐释贫乏性等说理不足的现象,严重影响裁判文书功能的发挥。另外,裁判文书公开中的当事人隐私权,包括收集裁判文书中当事人隐私信息进而实施违法犯罪和出售所收集的信息等对当事人隐私权带来极大威胁的社会现实问题,都值得我们在倡导裁判文书公开的同时去关注。
       目前,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遇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形式化,缺乏制度保障。具体表现为,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基础薄弱,价值取向过于单一,配套制度也不健全。法律文书的公开包括形式公开与实质公开。法律文书的形式公开是指不说理式的公开,法律文书的实质公开是指说理式的公开甚至是指既说明事理又说明法理的公开,将事理与法理彼此勾连的说理性质法律文书的公开。而法律文书的说理与公开,始终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永久期待。为此,就要构建法律文书公开的相关法律,努力实现法律文书的实质性公开。


文/本社记者 刘瑜 李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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