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厦检查出租屋!非法“变身”旅馆,多人已被罚……
“靓仔,住不住宿?便宜的”
“30块一晚,不贵啊”
……
来塘厦打拼的“塘漂”
对于这个场景,相信都不陌生
想在这里找一个落脚点
除了价钱漂亮
安全更是重要
今年以来,塘厦警方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整治出租屋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我镇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推进平安出租屋建设。
近日,塘厦警方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仍有不少出租屋管理者在未经公安许可、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出租屋以旅业的模式变相开展经营活动。
把出租屋当做小旅馆
打出“时租、日租”等
含有旅业服务内容的招牌
按天或按时进行出租
简单挂个招牌
就把出租屋的性质转变了
方便“赚钱”却无视了规章制度
这样的房东,塘警来管!
✎ 田心路某电梯公寓
田心路某电梯公寓的房东任某未获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以旅馆业的形式经营公寓,公安机关依法对任某予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追缴违法所得,并对其擅自以旅馆业形式经营出租屋的行为予以取缔。
近年来,“公寓式旅馆”
越来越受欢迎
既有像“家”一样的环境
还提供一次性生活用品和专人保洁服务
收着“旅馆”的钱、提供“旅馆”的服务
但管理上却没有到位!
这样的经营者,塘警来管!
✎ 迎宾大道某公寓
该公寓为出租屋,近30间客房。公寓负责人刘某租用该栋出租屋后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没有办理特种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刘某私自将该栋出租屋以旅业式公寓经营。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予以罚款五百元,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的行政处罚。
✎ 桥蛟中路某精品公寓
该精品公寓为出租屋,公寓负责人黎某租用该出租屋后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黎某私自将该栋出租屋装修成旅业式公寓,并开始营业。公安机关依法对黎某予以罚款五百元,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制责任
初次查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该出租屋的非法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第二次以上查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该出租屋的非法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接下来
塘厦警方将继续加强
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同时,以各警务室法制宣教室为阵地
组织广大出租屋经营者开展学习教育
广大出租屋管理者,应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自觉加强出租屋管理,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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