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火少年”在塘厦炸街炫技!当场被扣车……
摩托车旋转、跳跃、“翘头”
在马路上追逐“耍杂技”
将道路变成“鬼火”的竞技场
你以为这是狂拽酷炫吗?
近日,小编接到街坊爆料
塘厦街头出现了“鬼火少年”
在街头表演“翘头”
近日,小编收到街坊的爆料,视频显示:一名小伙驾驶摩托车,毫无顾忌地在机动车道路内飙车炫技,存在严重的道路安全隐患。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
一辆摩托车在路上玩起“翘头”动作
看着就让人提心吊胆
接到举报后
塘厦公安交警立即开展调查
对车辆的活动轨迹进行分析
经研判,晚上22时27分,该辆摩托车从塘龙路驶入振业路,往花园街方向驶去。随后,正在巡逻的塘厦铁骑在花园街发现了该辆摩托车的踪迹。
当晚,塘厦公安交警在花园街
查获该辆摩托车与驾驶人
随后,现场警力将驾驶人带回交警大队做进一步调查。经查,驾驶人杜某未满16周岁。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警对其驾驶的无牌摩托车进行查扣。
塘厦公安交警
上门找到了杜某的家长
要求家长严加管教
追逐飙车中不时做出“翘头”动作
在道路上飙车、嬉闹
这些驾驶人只顾一时痛快
却带来诸多交通安全隐患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实施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适用情形: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下述情形可以视情予以训诫:
(1)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适用对象: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除此之外
公安机关还可以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对青少年及监护人适用训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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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信息来源:广东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