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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塘厦出租屋!房东、租客都有关……

塘厦公安 2024-04-11
为切实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阵地,全力防范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发生,东莞市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时租日租出租屋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格督促全市时租日租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落实旅宿场所“五必须”要求,严厉查处时租日租出租屋未履行未成年人入住安全保护义务责任、不按规定登记报送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未经许可经营旅馆业等各类违法行为。
一、出租屋信息报送要求
出租屋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二)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三)出租屋地址及出租房间号;
(四)出租用途和租期。
出租屋信息应当自签订出租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出租屋信息报送渠道
出租屋出租人可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警务室,或通过微信或者短信、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报送出租屋信息。
为进一步简化出租屋信息登记报送流程,东莞市公安局推出“莞e申报”微信小程序,出租屋出租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出租屋信息报送工作。
超链接:“莞e申报”微信小程序登记报送出租屋信息操作指引

三、时租日租出租屋治安责任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二)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四、时租日租出租屋等旅宿场所接待未成年人“五必须”要求
(一)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信息;
(二)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以下可疑情况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1.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2.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3.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4.其他可疑情况。
五、法律责任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报送出租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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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东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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