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 好不容易打上的疫苗竟是矿泉水?说说检察官打过的那些“假”,最后一个胆太肥了
又是一年“3·15”
今天来说说检察官打过的那些“假”
好不容易打上的疫苗竟是矿泉水?
网购的瘦身咖啡超有效?
“您涉嫌一桩洗钱案需转账证明经济能力”
作假作到法院来?
且听一一道来
好不容易打上的疫苗竟是矿泉水?
2020年8月,孔某、乔某产生制造假新冠疫苗并销售牟利的想法,为此二人通过互联网查找、了解了真品疫苗的针剂样式和包装样式。随后,二人购买预灌封注射器,在酒店房间和租住房内,用生理盐水制造假新冠疫苗。为扩大制假规模,乔某从老家找来亲属、朋友3人帮助制造。制假后期因生理盐水不足,乔某以矿泉水代替。应孔某委托,殷某等3人利用制图技术、印刷技术和印制条件,为孔某设计制作了“新冠肺炎灭活疫苗”标签和包装盒。制作完成后,孔某对外伪称是“从内部渠道拿到的正品新冠疫苗”,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致假疫苗流入社会。11月19日深夜,孔某指使他人将制假过程中剩余的包装盒、半成品等运至偏僻处焚烧、销毁。
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侦查并抓获孔某、乔某。2020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孔某、乔某等人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孔某、乔某等人以不具有药物成分的物质制造所谓新冠疫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假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确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再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孔某、乔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有逃跑、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危险,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2020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孔某、乔某等人批准逮捕。
网购的瘦身咖啡超有效?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洪某某共同雇佣他人,先后在河南省周口市、商丘市生产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馈世瘦身咖啡”,同时制作销售网站、虚假防伪二维码等,并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至上海等地。期间,韩某某负责购买西布曲明、咖啡粉等生产原料,监督减肥咖啡的生产。洪某某负责销售和资金管理。韩、洪二人销售金额达833万余元。经检验,被查扣的咖啡中检出西布曲明成份。另查明,2018年1月起,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国家禁止在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仍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后向韩某某出售,非法经营数额达210余万元。
2019年11月28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韩某某、洪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洪某某雇佣他人,生产、销售掺有国家禁止在食品生产、销售中添加的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二人系共同犯罪。以韩某某、洪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万元;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700万元。以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您涉嫌一桩洗钱案需转账证明经济能力”
2016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郭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某、蔡某某等人,在西班牙组建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生活在内地、香港的中国居民进行语音群呼,冒充出入境管理局、公安局及检察院工作人员等身份,虚构被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事实,以需要接受审查、资产保全等为名,先后骗取1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17万余元。
被告人郭某某等人伙同他人,先后出境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虚构被害人个人信息泄露、涉嫌违法犯罪、需配合清查资金等事实,诱使被害人按照被告人的要求进行转账或汇款,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政瑝等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且具有诈骗老年人、在校学生财物的情节,酌情应予从重处罚。
作假作到法院来?
2015年10月,李某依托自己经营的金融小贷公司,纠结冯某、王某、陆某、丁某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通过聘用员工、借钱笼络、发放中介费等方式,逐步形成以李某为首要分子,以冯某、王某、陆某、丁某等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10月21日,李某向张某放贷28.5万元。张某应李某要求写了一张30万元借条。
2016年2月,面对李某频繁的“催债”,张某无力归还,迫不得已将自己的房子折价转让给于某,并委托于某将18万元房款还给李某。在于某无法一次性给付18万元的情况下,李某让于某写了三张分别为4万元、6万元、8万元的借条。令于某没想到的是,当他将18万元欠款如数奉还后,李某却未将借条销毁。
2017年4月12日,李某手持一张4万元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2017年8月19日,原审法院判决于某夫妇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并在诉讼过程中裁定查封了于某名下的一辆车。后经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某夫妇的银行卡被冻结,李某得到“欠款”16235元。与此同时,于某夫妇被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只是该起“套路贷”虚假诉讼案的冰山一角。李某等人在借款人、担保人无力还本付息情况下,以虚假的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共计50件,涉及金额140余万元。收债期间,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他们就会以以威胁、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或其亲属催收,或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诈骗、敲诈被害人财物。
“套路贷”出借人通过虚增借贷金额、伪造支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手段,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仅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除此之外,虚假诉讼还有以下形式:
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并以法院生效文书认定的虚假债权申报破产债权。
被执行人通过虚假仲裁转移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通过虚假仲裁获取执行依据;获取诉讼中无需查证的证据或者直接完成所有权的变更等。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持续深化专项监督,纠正虚假诉讼10090件,对涉嫌犯罪的起诉1352人,同比分别上升27.9%和6.5%。检察机关发现一犯罪团伙虚构带牌车辆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再冒名被告应诉骗取车牌,制造虚假诉讼283件,涉案金额3700万元,追诉犯罪同时,向9家相关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就防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第五号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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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下来后,仔细分析事情原委。请记住:天上没有白掉的馅饼,对于突然降临的“好事”一定要审慎判断。另外,司法工作人员联系您不会要求您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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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事态不对,请立刻停止操作,不要听信“不能告诉其他人”“不能中断操作”的谎言,司法机关不会发出这样的指令。如果发现权益受损,请立刻报警,并妥善保存证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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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材料
文字:刘博洋
排版: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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