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为民办实事| 检察能动履职促成和解 助力民企“解扣”言和脱困
7月底,在检察官的力促和见证下,中盈公司与东尚公司(均为化名)就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以150万元的执行款达成和解,解决了两方急难愁盼的经营问题。曾经打了几轮官司的两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中盈公司和东尚公司均为民营企业,中盈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东尚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计算机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应用服务为一体的新型技术型企业。2014年12月,两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东尚公司从中盈公司购买了一千余万的V软件及服务(含原厂5年服务)。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方式为电子邮件交货;东尚公司用户收到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软件时,视为卖方中盈公司完成交货义务。
合同履行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购买原厂服务的理解不同,东尚公司用户无法使用软件服务。为了不影响用户正常工作秩序,东尚公司不得不另行采购。在东尚公司看来,其就同一服务内容支付了两笔服务费,因此未如约支付部分货款。
2019年8月,中盈公司向法院起诉东尚公司给付合同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经过几轮诉讼,东尚公司应向中盈公司给付合同货款287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93万余元。东尚公司对此不服,向北京市检一分院申请监督。
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官锁定了双方争议焦点——涉案买卖合同未就5年原厂服务的交付、使用时间明确约定,双方对该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检察官通过调阅诉讼卷宗、4次询问双方当事人、向V软件公司发送《调查函》,查明了东尚公司的申请监督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结合其他在案证据,法院认定中盈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于法有据。
同时,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虽然双方历经诉讼,但仍然具有“和”的可能。一方面,此案对双方企业的经营运行都带来了很大影响,双方都急于结案了事。东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日常经营、生活严重受限,急于解除扣押、限高等强制措施来恢复正常经营,中盈公司亦需要投资流动资金。另一方面,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原本是生意上的朋友,虽因纠纷导致矛盾对立,但在表达意见时仍有肯定对方之处,也并不排斥检察官提出的和解思路。
检察官意识到,检察机关引导和解或作出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对本案将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于是在当事人之间开展了将近一个月的和解引导工作。
东尚公司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结果以及检察官的释法析理表示接受;中盈公司对检察官提出的坚持判决导向、兼顾双方牵连的实际损失权衡利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予以认可。检察官在双方和解自愿意愿基础上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一方面积极宣讲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迅速联系执行法官,做好与执行终结结案的衔接工作。
经过十余次的沟通协商,7月26日,双方当事人最终签订了和解协议,并于当日赴法院达成了执行和解。同日,东尚公司向市检一分院撤回了监督申请,该案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审查。次日,东尚公司即向中盈公司支付了70万元,余款80万元承诺在半年内支付完毕。
8月13日,申请人再次来到市检一分院,向办案团队赠送了写有“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彰检察担当 积极促成矛盾解决显正义本色”的锦旗。
检察官坚持能动司法,倾心尽力引导当事人和解,化解矛盾纠纷,监督工作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司法获得感,以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优质营商环境,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案结事了人和,体现了民事检察的为民情怀,是检察机关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积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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