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检察日报》整版:不见面,也要办好复杂案

来源:检察日报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不能到北京当面与检察官沟通,担心自己的意见无法得到充分表达。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在办案中依法能动履职,保障案涉各方表达权的充分履行,携手法院促使3家民营企业之间拖了6年之久的4桩案件全部达成和解。


不见面,也要办好复杂案

▲图为检察官与案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视频连线


▲图为案涉三方公司签署和解协议


▲图为检察官办案组研究案情


近日,东元公司、迈考公司和案涉第三方利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顺利签署了和解协议。三家公司之间拖了6年之久的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民事执行的4桩案件全部达成和解。


虽然三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到场,但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案涉企业的困难,结合案件实际,依法能动履职,积极组织各方开展多轮沟通,保障了各方表达权的充分履行,围绕迈考公司的申请监督理由,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及问题症结,同时聚焦矛盾纠纷化解,与法院联手促成关联案件全部和解。检察机关开展的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不仅打消了当事人最初对公正办案的疑虑,而且帮助企业从讼累中彻底解脱出来,工作态度和工作质效赢得了三方的一致认可。


►►►

这么复杂的案件,不见面咋说得清

今年2月,东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东元公司与迈考公司的官司闹到了检察院,但自己却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去北京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这么复杂的案子,不见面怎么说得清呢?”

原来,该案所涉开发合同经发包人同意先后历经了两次转包承揽,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案件事实盘根错节,当事人之间矛盾重重。


2013年10月,迈考公司与东元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东元公司负责对迈考公司承包的相关设备软件系统实施软件开发。开发工程完工后,东元公司多次向迈考公司催款无果,遂于2019年1月向法院起诉,索要工程款,法院依法判决迈考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79万余元。迈考公司坚称东元公司并未履约完毕,不服法院判决,于是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同时,因迈考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执行案件被终止执行程序。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刘晓明按照办案程序逐一联系案件当事人听取意见。通过初步沟通,刘晓明得知双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不在北京,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当面会见,只能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远程通信方式交流。


起初,东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此非常担忧。通过沟通,刘晓明了解了他的担心所在:两家公司对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争执了6年没有结论,其中牵扯技术验收、实际应用等多种因素,东元公司担心在会见中的“缺席”会导致己方意见无法得到充分表达。


“我非常理解当事人的这种担忧。”刘晓明说,当前,企业发展压力普遍较大,案涉的100余万元对于东元公司这样的小微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得不争”的款项,如果因为陈述不充分而影响事实认定,企业的权益就可能会遭受损害。


“正是因为无法见面,双方对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交流都特别重视。”刘晓明介绍,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多次强调要依法能动履职,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办案造成的影响,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企业保就业。“我们特别注重与双方的交流,在电话中耐心倾听、认真记录,保证双方充分表达诉求;在与双方交流时注意营造热情的沟通氛围,拉近心理上的距离;先后开展多轮次多方式的沟通,开展全面询问和调查核实。有时,电话打过去对方正在排队做核酸检测,就等一会儿再打;有时,对方通话环境嘈杂,就通过‘电话+邮件’的方式询问情况,以便清晰掌握双方诉求;电话沟通不便时,当事人难免情绪急躁,我们就放慢语速、和善应对,引导对方理性陈述。”刘晓明说,“得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填补因无法会见带来的缺憾。”


终于,办案团队对案件事实的认真调查、用心用情的沟通打消了各方的疑虑,案件的来龙去脉在一次次沟通中逐渐清晰。


►►►

发现和解可能性,引导争议各方同向而行

刘晓明告诉记者,东元公司与迈考公司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东元公司认为其软件开发和实施服务已经完成,迈考公司则认为东元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软件,并提交了自行委托鉴定材料。

为了查明事实,办案团队在无发包人联系方式的情况下,通过天眼查、区号114查询、网络搜索等方式,几经周折查找到发包方,但因存在共同出资人,办案团队又费了一番功夫才联络上项目原信息技术负责人,从而核实了案件的客观情况;为了依据法律规定对迈考公司向检察机关提交的鉴定意见作出正确的审查判断,办案团队就案涉软件专门性问题查找资料,“恶补”知识,多次就案件的关联事实询问鉴定单位、听取专业讲解,对鉴定意见进行依法审查,最终确认法院根据双方履约情况、违约情形及项目运行等因素对该案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检察监督的情形。

“但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双方存在和解的可能性——两家公司都各自存在其他诉讼和案外债务,让利和解可以使双方尽早‘解套’:东元公司拿到执行款就可以缓解案外负债的困境,迈考公司解除账户冻结就可以开展生产经营。”刘晓明说。


然而,这起案件的和解却并非“各退一步”那么简单,双方的纠纷,还与第三方相关。因为与此案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迈考公司和关联企业利品公司一起将东元公司告上了法庭,两案正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中。公司互相起诉,三家公司之间积怨已深。


依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必须是案涉各方自愿达成,检察机关只能居中沟通。于是办案检察官坚持以“法”为先、以“理”为主、以“公”为重,与三方分别联系,首先帮助三方逐渐明确根本诉求、聚焦主要矛盾,锁定了东元公司与迈考公司合同执行款数目这一关键点。随后,围绕这一关键问题,检察机关设身处地地从修复商业关系、降低诉讼成本、推动三家企业经营发展的角度出发,引导各方当事人同向而行、调整预期数目。终于,东元公司与迈考公司就合同执行款项数目达成一致,各方对其他纠纷也作出了让步。


“三环环环相扣,拆开了其中一环,和解就更进一步。”鉴于此情,刘晓明立即与办理相关案件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承办法官和海淀区法院执行法官取得联系,表达了各方当事人希望尽快解决纷争的意愿,并听取承办法官的意见。检察官、法官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该案具备和解条件,就携手促成和解达成了共识。


于是,检察官、法官分头联系各方法定代表人讲解各自领域法律的适用和程序规定。经过充分沟通,各方均同意和解。



►►►

8轮指导修改,和解协议终获认同

要想彻底解决三方之间的纠纷,和解协议的内容至关重要。各方均认为由检察机关居中引导起草和解协议最为公平。

“案涉三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因为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到场,这份信任的分量非常重。”办案团队成员一致认为,和解协议的质量必须过硬,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各方再无纷争。


刘晓明就和解协议的内容与三方进行了多次沟通,针对关键问题的表述,通过邮件交流,确保语言的精准,同时还就和解协议的内容征求了知识产权案件承办法官和执行法官的意见。


最终,经过8轮指导修改,和解协议终于获得了各方认可,迈考公司与东元公司及第三方利品公司针对各方关联的4桩案件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检察监督案最终执行130万元人民币,迈考公司分三笔款项直接支付给东元公司,迈考公司与第三方利品公司撤回对东元公司的起诉,东元公司自愿放弃部分执行本金与全部利息,并向法院提交解除执行措施的申请,终结执行案件。迈考公司撤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申请。该案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前不久,案涉三方公司在检察官的见证下顺利签署了和解协议。至此,三家民营企业终于摆脱了讼累,再次轻装上路。


“疫情防控期间,无法会见成为办案的常态,但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的质效要一如既往,不能降低。”该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徐敏说。


检察长点评

实现精准监督与社会治理双赢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高祥阳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精准监督与社会治理同频共振的有效路径,既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也是对检察履职“从政治上看”的有力体现,更是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诠释。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更应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功效,实现精准监督与社会治理双赢。

强化依法能动履职

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新活力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积极倡导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打造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作为首都检察机关,更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准确运用政策法律,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保驾护航。检察官应充分发挥履职能动性,以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任,全面深入掌握案情,设身处地了解人民群众的真正诉求、争议焦点和可能存在的利益平衡点,为案件和解打牢基础。公开透明阐释法律法规,理性分析风险利弊,客观公正算好“经济账”“时间账”“效果账”,推进各方从分歧对立走向融合统一。


注重检法联动

共同推进“案结事了人和”

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和谐稳定方面责任是共同的,目标是一致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积极配合,携手开展息诉和解工作,有力推进民事检察和解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无缝衔接,不仅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强化办案效果,减轻当事人讼累,也有利于构建良性的法院审判权、检察监督权、当事人诉权三方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强化服务保障

为服务“六稳”“六保”贡献检察力量

当前,首都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积极贯彻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保大局、稳大盘,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检察工作,加大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服务力度,加强工作研判,加深沟通理解,依法妥善处理、化解涉民营企业的矛盾纠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企业在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运营等问题,加强检企联动,帮助企业弥补漏洞,提高生产经营的法治化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企业生产、管理更加有序、规范。




往期回顾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