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第一案”判决撤销行政处罚,这意味网约车以后都合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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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了近两年的“专车第一案”终于宣判了。
去年初,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客站送客的陈超,被执法人员查处,车辆被暂扣,陈超在缴纳2万元罚款后将车提出,此后他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济南市运管中心 撤销该处罚。12月30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法律角度解读了网络时代网约车的身份问题。
这起在互联网约车时代到来后,因为网约车法律地位而引发的行政案件历时将近两年,引发广泛关注。今天,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就带大家来关注一下这个案件。
▲去年4月15日,“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开庭。原告陈超(左)观看被告提供的视频证据。 新华社发
▲12月30日,法院判决撤销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车诞生半年现“全国首案”
2014年7月和8月,当时尚未合并的快的和滴滴公司相继推出一号专车和滴滴专车服务。2015年1月7日,济南私家车司机陈超因使用滴滴专车软件送客,被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两万元。当天也是济南全面打击“黑车”的第二天。在打击黑车行动期间,济南客管中心宣称对所有专车都将按黑车查处,一经查实,将处以5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
陈超对此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济南客管中心开出的“罚单”。陈超认为,运管中心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害。
2015年3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这起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此,全国“专车第一案”在济南诞生。从网约车服务问世到第一起处罚诉讼发生,期间大概是半年时间。
法院先后四次延期宣判
“专车第一案”在去年4月15日开庭审理后,经历了四次延期宣判,在此过程中,各方始终在就网约车合法性的问题进行“博弈”,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回顾了案件四次延期宣判的来龙去脉:
第一次延期宣判:2015年6月17日
原因:政策环境尚不成熟
“全国专车第一案”代理律师李文谦称,原本应于去年6月17日之前一审宣判的“专车第一案”延期审理,延期3个月,在9月17日之前作出判决。
李文谦当时表示,延期在意料之中。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是背后的利益博弈错综复杂,虽然陈超的诉讼并没有涉及到专车的合法性,但是这就像一个风向标,容易被解读。如果判专车司机胜诉,可能会被放大解读为支持专车;如果判专车司机败诉,又可能被放大解读为否认专车的合法性。所以,在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政策不明朗时,法院判决的环境不成熟,他们可能在等待政策。
第二次延期宣判:2015年9月17日
原因:案情比较敏感、重大而且复杂
去年9月17日,“专车第一案”宣判时间又再次延期3个月,改为2015年12月16日前公开宣判。
济南市中区法院通报称,原告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本案虽为个案,但社会关注度极高,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于该案,法院正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程序进行内部讨论研究,很快将确定最终意见。法院已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申请三个月,宣判时间将另行通知。
20多天后,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前两天,上海做出了两个接纳的大动作,一个是国际租车巨头Uber(优步)宣布正式入驻上海自贸区,注册资金达21亿元;另一个是上海市交委和滴滴快的联合对外宣布,滴滴在上海取得网络约租车平台经营资格许可,这是国内发给互联网专车平台的首张牌照。
第三次延期宣判:2015年12月17日
原因: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去年12月17日,“全国专车第一案”再次宣布延期宣判。承办此案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通报,本院审理的原告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因案件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本案已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第三次延期宣判之前,2015年11月29日,交通部公布了“专车新规”征求意见结果。据介绍,此次共收集5929条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专车平台是否应纳入出租车管理、专车车辆准入等12个方面。其中,六成意见支持将专车纳入出租车管理;52%的意见认为专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61.5%的意见认为专车驾驶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四次延期宣判:2016年7月
原因:社会关注度高,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争议
今年7月初,负责本案审理的审判长陈卫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本案虽是个案,但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尚存在一定争议,目前我们正在讨论研究。”
▲去年4月15日,“专车第一案”宣判现场。 律师供图
法院释疑
法院:不能将新商业模式一概斥于市场之外
12月30日下午,这起案件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宣判。陈超本人并未到现场,代理律师李文谦到庭听候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发展,市场上出现了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客运服务的行为。本案系针对网约车运输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陈超的行为是否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本案中,陈超在与乘客通过网络约车软件取得联系后,使用未取得运营证的车辆将乘客从济南市八一立交桥附近送至济南西站,并按约定收取了车费。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属于违法,法律规定清楚无疑。陈超的车辆未取得运营证,且向乘客收取了费用,完全符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所有法定事实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约车进入出租车市场具有必然性,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因此,不宜以上述规定来否定新业态的经营模式。
对以上两种观点,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网约车这种客运服务的新业态,作为共享经济产物,其运营有助于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运输服务供需时空匹配的冲突,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因此,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出现时,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否则经济发展就会渐渐缓慢直至最后停滞不前。
但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网约车的运营需要有效的监管。网约车这种客运行为与传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样,同样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有序管理,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有序进行。只要是有效的法律、法规,就应当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执行,这是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因此,在本案当中,既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科技进步激发的社会需求、市场创新等相关因素,作出既符合依法行政的当下要求,又为未来的社会发展和法律变化留有适度空间的司法判断。
综上,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虑及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在本案审理中,应当对行政处罚是否畸重的情形予以特别关注。
第二个方面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是否畸重?
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做到罚当其过。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
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而原告与网络约车平台的关系及与乘客最终产生的车费是否实际支付或结算完毕,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几方受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尚不明确。
因此,虽然被告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原告在本案所涉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仅具体实施了其中的部分行为,在现有证据下,被告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原告,并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精神,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需明确具体,载明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原告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具体情节等事项,据此也应当予以撤销。至于原告有关处罚主体错误,执法程序违法的诉讼理由,经审查,被告的相关抗辩理由成立,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通过滴滴专车预订的车的司机为乘客开门。 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探员追访
陈超:已经不再开专车,空闲时开顺风车
在得知判决结果后,重案组第一时间联系了当事人陈超,陈超表示,对案件结果挺满意,之前的罚款滴滴公司也已经解决了。事发后不久,自己就已经不再开专车了。
“这个事情对我开专车多少还有些影响的”,陈超说,自己还是考虑以工作为主,所以退出了专车大军,官司了解后,也不准备再从事专车业务了,“现在对专车司机的时间逐渐有要求了,我可能在时间上完成不了”,但陈超说,自己还会在空闲时间继续当顺风车司机。
陈超的代理律人李文谦律师表示,法院判决不仅从法律层面,也从政策层面对网约车的地位问题进行了解读,对以后此类案件将会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