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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二审宣判: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
6月19日,山东省高院发布官微,通报将于今天对于欢案二审宣判。
根据山东高原微博,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该案。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今天上午9点,该案在山东省高院第22法庭公开宣判。
▲于欢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图片来自山东高院官方微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性质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过错等情节,对于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编辑 王巍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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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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