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0万保险金该不该赔?甘肃一老板驾车坠水库死亡现纷争
2018年6月12日,焦小云来到国道212线肖家店西南71米麒麟寺水库处(甘肃陇南市文县)。两年前,她丈夫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
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公安交警大队调查结果显示,2016年3月15日凌晨6点多,王维红开车至上述路段时,坠入麒麟寺水库。两天后,王维红尸体被打捞上来。文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原因是“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
这起事故随后因死者的保险赔付问题而一波三折。两份完全不同的血液检测报告——第一次结论是醉驾,第二次结论是无任何酒精含量,更让事件扑朔迷离。按照保险赔付规定,自杀、酒驾、吸毒不予理赔。
王维红生前投有平安保险、太平洋人寿、人民人寿等多个险种。焦小云按其丈夫生前投的平安保险合同计算,平安保险需赔付2400万元。而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拒绝赔付。
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平安人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2016年12月19日,案件一审开庭。一审败诉,焦小云上诉,2018年3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一审期间,案件曾停止审理,转为刑事侦查。庆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27日回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经反复调查核实,仍无法证实该案当事人涉嫌保险诈骗罪”。
2018年6月13日,焦小云收到甘肃省保监局调查组短信,对方表示已开展调查,要求她配合。
全文6613字,阅读约需13分钟▲6月12日,焦小云站在丈夫王维红出事的地方。新京报记者赵朋乐摄
甘肃男子驾车坠入水库死亡
焦小云和王维红都是甘肃庆阳人。焦小云说,王维红出事前,他们经营三家火锅店,三家加盟店,年收入600多万,好的时候有800多万。出事后,家里的火锅店无人经营,全部停业,也无法向加盟店供给原料,退了加盟费。
王维红去世时45岁。2016年3月中旬,他们在西安的新店装修完毕,定在3月19号开业。3月13日,俩人在西安市“凤城五路”的一个租车行租了一辆小型轿车,焦小云因要照顾孩子坐大巴返回庆阳。王维红则驾车前往陇南考察市场,顺便寻找更好的火锅原材料。据了解,当地盛产花椒,自古就是优质品种“大红袍”花椒的故乡。
3月15日早上8点多,焦小云送完孩子上学,跟往常一样给开车在外的王维红打电话,询问他走到哪里了,却发现电话不通,随即告诉女儿。女儿联系亲戚朋友,但大家都打不通王维红的电话。焦小云很纳闷,因为头天晚上王维红还与她通电话,说“第二天一早要往回赶,让她们也收拾一下开业前到达西安”,并和儿子通话十多分钟。
10点多,焦小云接到陇南县碧口交警大队民警电话,对方告诉她,“一辆车坠入水库,可能是王维红。”3月17日中午,王维红的尸体被打捞上来。
重案组37号获得的文县交警调查记录显示,王维红在陇南考察期间,连续两晚睡在车上。对此,妻子焦小云并不意外。她解释,由于有洁癖,小县城宾馆卫生条件不好,王维红宁愿睡在车上也不愿去住宾馆。
警方的调查笔录显示,有当地村民证实,3月13日晚和14日晚,王维红均出现在中庙乡桥头。14日晚,有村民询问王维红是做什么的,他表示昨天等的人没有等到,并向村民出示身份证。
文县公安局交警队的调查中,王维红所驾车辆的GPS记录显示,2016年3月15日凌晨5点37分左右,王维红从中庙乡开往碧口镇方向,在文县G212线附近楼房坪东南249米处,从5点56分熄火至6点18分。6点19分车辆原地启动怠速30秒,6点20分启动车辆以46km/h的速度开始行驶,6时22分行驶至文县G212肖家店西南71米处车辆速度降至6km/h继续向前行驶至文县肖家店119米处车辆停下来并熄火,6点24分车辆启动后GPS信号消失,此时王维红已坠入水中。
调查报告显示,警方勘查并没有发现现场道路路面制动痕迹,“在车辆驶出路面点位置路边缘有微小痕迹,证明车辆在驶出路面之前未采取制动措施而是加速行驶。”
此外,警方现场勘查分析:“事发地路况好,道路直,视野开阔,轻微坡度,驶离路面点西侧有水泥防护墙,东侧有路边房屋,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在此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极低。”
GPS记录显示,在3月13日至14日,王维红曾前后六次出现在事发地附近。焦小云的一审代理律师、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刘吉颖分析,这是王维红往返中庙与碧口镇途中的正常经过和停留。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这是王维红为了自杀进行踩点。
“那条路那么多急转弯,想自杀哪个弯道冲下去都活不了,还用得着踩点吗,还在有人居住的地方?”焦小云不能接受丈夫自杀的说法。
▲2016年3月15日,王维红所驾车辆从房屋后面道路右侧的护栏缺口处坠入水库。新京报记者 赵朋乐摄
保险公司拒赔2400万元保险金
王维红生前买有保险。出事后,焦小云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在随后的尸检、血液检测过程中,一直有保险公司人员参与。
焦小云说,王维红和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保险业务员刘江(化名)的表哥是朋友,由于自家开火锅店,刘江多次与表哥到店吃饭,熟悉后推销保险。“刘江经常来吃火锅,有时候还和同事们一起,他还有我们店的VIP卡。”
焦小云说,从2014年9月份开始,上述保险公司几乎每隔一周或者半个月,就有不同的保险员到店里向王维红和焦小云推销保险。每出一次适合商人的险种就会邀请王维红了解,有一次还在酒店举办酒会介绍。
事实上,2014年,焦小云给自己买了三份平安保险,给丈夫在太平洋人寿和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各投保一份,分别是“安行保两全保险和祥和幸福保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和“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当时我们已经买了保险,感觉不用再买了,但是平安保险的业务员说这是身份的象征,险种不一样,保的金额更多,到一定时间会返还。像我们做生意要贷款,也可以用保单贷款。”焦小云说,“当时还说我老公经常在外面开车跑来跑去,买这些保险正合适。”
2015年9月,经过保险业务员一年的劝说,王维红思量,就当是理财,便在业务员的推荐下,购买平安保险的“平安福”和“百万任我行”,每年保费15万余元,受益人是焦小云。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安排王维红进行体检,又对店面进行核查评估,一个月后,审核通过,才完成投保。
2015年10月26日,王维红在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额300万元,提供的保障为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费每年93300元。并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保额15万元、《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保额1000万元和《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分别为终身、26年、20年,保险费每年共60619元。
焦小云说,按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规定,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也就是双倍赔付,共计2000万元。
2015年11月2日,王维红再次投保《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保额为10万元,交费10年,每年保险费2459元,合同中举例说明保险保障为:“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100万元。
焦小云说,由于王维红自驾身亡,按照保险合同,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险金300万元,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金2000万元,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100万元,一共2400万元。
6月11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品牌部负责人张文松(音)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王维红是主动投保。“庆阳地方小,每个人都或多或少认识一两个保险业务员”。张文松说,公司认为当事人买了多家公司保险,且有外债,存在自杀的嫌疑,涉嫌骗保。
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也就是4月15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表示“不予退还保险合同之保险费;不予承担合同解除前发生安全事故之保险责任”,理由是“因本次事故属于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以及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故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另一侧看出事点,马路下有一陡坡。
双方法庭激辩承保规定
焦小云说,当时事故处理报告还没下达,不知保险公司根据什么结论不予理赔。
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起诉中国平安人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2016年12月19日,此案在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刘吉颖告诉重案组37号,2015年3月16日下午车辆打捞上来后发现,车的主驾驶位置旁边的车窗玻璃是打开的,说明车辆落水后,王维红曾打开车窗试图逃生。而王维红的尸体直到3月17日中午才找到,其腿上有很多淤泥,说明在水底挣扎,试图向上攀登。
而在一审质证环节,保险公司认为,车窗打开不能证明王维红试图自救,车窗密封情况下坠入水中,水不能迅速进入,更能提供生还可能,车窗打开水迅速进入车内,更能证明王维红系自杀行为。
在焦小云看来,“保险公司寻找一切理由不给赔付。”
一审中,保险公司曾提出王维红驾驶的车辆不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个人非营业车辆”,原因是尽管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租车公司违反地方政府规章及行业自律规约,将他人车辆牟利转租赁,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行为。该车的营运性质已经不再属于“个人非营业车辆”,不在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内。对保险公司这个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另外,保险公司提出,王维红未如实告知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未如实告知年收入及负债情况,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理由不予支持。
焦小云表示,自己家并没有巨额欠款,“做生意我们借别人钱,别人也借我们钱,这很正常。”
两份不同结论的血液检测报告
事故发生后,陇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王维红的血液进行送检。2016年3月21日,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结果显示:“从送检王维红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73.0mg/100ml”。
“不仅是酒驾,而且是醉驾。”焦小云被告知。她说,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拿着王维红的照片在一些商店、饭店询问王维红是否买酒,对方均表示没有。
焦小云不服,并提出重新做鉴定。他们最开始联系兰州一家鉴定中心,对方表示和四川的鉴定中心平级,鉴定出来在法律上仍会有争议,而且是最后一份血液标本,不能浪费,建议去级别更高的鉴定中心。
焦小云说,她们最终确定去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险公司人员和她一同前往上海。2016年3月28日,检验结果显示:“所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吗啡、度冷丁、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
对于2份结论完全不同的血液检测报告,焦小云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质证,一审法院当庭没有表态,在判决书中对于这一情况也没有发表意见。
此外,焦小云的律师认为,事故唯一的目击证人葛万庄(化名)的笔录存在出入。
证人葛万庄是做豆腐生意的,当天早上正要外出送豆腐,看到王维红的车停在马路右侧,稍微骑黄线一点,出于好奇看了一眼。但由于天还没亮,看不清车牌,隐约能看出是黑色的车。
6月13日,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来到事发地。葛万庄告诉记者,当时王维红的车停在一栋二层民居后面,出事时是从民居和民居前面的防护栏中间空隙掉入水库中。“当时他车尾灯亮着,我感觉他往后面动了一下,然后往前开,往左边打了一点点,接着嗡的一下往右边掉下去了。”
葛万庄开过车,他认为,“当时路边有油菜花,车停在房子后面,这个角度很难看到右边的水库。”
在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笔录中,葛万庄提到,“看这辆车往后倒了有十米左右。”刘吉颖表示,公安出具的事故调查分析书中记录,王维红所驾车辆GPS显示,车辆并无倒车行为。
保险公司向葛万庄的询问笔录中显示,葛万庄称:“车辆往左打又往右打方向盘,然后冲下去了。”葛万庄告诉重案组37号,他从来没有直接说冲下去了。记者从保险公司的问询视频中注意到,这句话是保险人员提问,葛万庄回答“是”。
对于为何出现两份完全不同结论的血液检测报告,重案组37号联系文县公安局,对方未予置评。
▲从证人葛万庄的视角看,王维红所驾车辆当时停在远处白色车辆旁。
一审法院认定“非意外也非交通事故”
最让焦小云心烦的,是丈夫身亡的事故原因认定。
2016年3月17日,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称“王维红因交通事故死亡,尸体已经检验。根据有关规定,请于2016年3月28日前办理尸体丧葬事宜。”
文县碧口交警队中队长戚红群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这只是格式通知,具体事故认定以后续调查为准。
2016年5月4日,文县公安局出具《不予处理决定书》表示,对于王维红坠入水库一案,经审查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理。如不服本规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经过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因此,焦小云说,“文县公安局如果认为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就应当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并告知我们处理的途径,如果认为查不清事实、判断不了成因,就应当出具事故证明,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无论如何,不能出具所谓的《不予处理决定书》。”
拿到决定书后,焦小云当时并没在意,她以为只要能排除酒驾和自杀,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不赔付。焦小云说,她虽然不大理解这一结论的意义,也没有意识到应该立即申请复议,最终错过时效。
2017年4月19日,庆阳市中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界定不明确,不能精准确定民事责任,发函给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求对死亡结论做进一步明确。
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5月16日回复表示“王维红系溺水死亡”,“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并附上“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
报告书显示,“根据现场勘查、电子物证、走访调查及检验鉴定,认为此事是当事人王维红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不予按照交通事故受理。”
文县碧口镇交警系统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处理交通事故二十多年,从未听说过“因自主意识支配,不属于交通事故”。
一审代理律师刘吉颖认为,驾车本身就是自主意识的表现,文县公安的报告并不敢下定结论说自杀,“这就是玩文字游戏,让人认为是自杀。”
刘吉颖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是自杀就不能认定为自杀,排除自杀、吸毒、酒驾等不予理赔的情况,保险公司就应该赔。
据记者了解到,因自杀争议而出现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少见。2016年6月1日,荆门市私人老板周华在京山县雁门口镇发生交通意外,溺水身亡。在善后工作中,家属发现,周华从2009年开始在荆门市的各大保险公司为自己办理了22份意外保险,如果赔付,周家人将拿到1097万元的高额赔付费。然而,在申请理赔的过程中,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中国人寿等11家保险公司以“骗保”为由,拒绝了家属的赔付申请,周家人最后将他们分别告上法庭,并追加荆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为第二被告。
2016年6月,湖北荆门11家保险公司“抱团拒赔”案中,当事人周华未解安全带,车窗未打开,被保监会认为是没有逃生自救举动。
在焦小云起诉保险公司案一审期间,法院以此案涉嫌刑事案件为由停止审理,并转为刑事立案侦查。
庆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27日回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经反复调查核实,仍无法证实该案当事人涉嫌保险诈骗罪。”
重案组37号从多方了解到,审理期间,法官曾主持调解,焦小云的条件是必须赔付2400万元,可以放弃从2016年4月17日至判决执行之日期间的利息。保险公司提出最多付一千万,双方都不同意,和解不能达成。
2017年11月15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焦小云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没有足以推翻《不予处理决定书》的证据,因此也认定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并认定,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既非过错也非意外,即王维红在其自主意识支配下驾车坠入水中既非遭受意外伤害也非交通事故,平安保险安阳分公司理赔条件不成就。
对此结果不服,焦小云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律师和焦小云偶然发现,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张治辉的妻子在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工作,本应自行回避却没有回避。
平安保险甘肃分公司品牌部负责人张文松认为,法院遇到这么大的案子,单一某一个人的关系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如果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判决早就往有利于我们这一方发展了,我们还用等这么久吗?”
2018年3月3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庆阳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6月11日,重案组37号联系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方表示法官事务繁忙,无法接受采访。
平安保险甘肃分公司品牌部负责人张文松联系重案组37号表示,“公司与当地公检法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可能去阻碍判决。我们也在等待法院的终审,裁决认为我们应该有什么责任,我们就按法院的裁决执行。”
一审败诉,焦小云很难接受。她说,官司一定要打下去,就算拿不到保险赔付金,也要还丈夫一个清白。
新京报记者 赵朋乐
编辑 曹林华 李骁晋 校对 陆爱英
往期重案回顾:
本文为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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