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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竞价“鼻炎”“狐臭”排名,话术诱导疗效大卖消毒液丨苏州一微商涉售假药案起底

王煜 重案组37号 2018-08-02

一瓶出厂价十余元的消毒产品,经过贴牌重新包装后,通过微商渠道营销,售价可达数百元。江苏苏州的一起“假药案”,揭开微商这一群体的生存密码。

  

7月11日,苏州“微商假药案”第二次延期开庭,法官给的理由是“公诉人‘身体原因’”。“假药案”主角颜未来的辩护律师曾泽东说,此前定于4月24日的庭审,也因“特殊情况”被取消。

  

2017年4月19日,苏州市相城区警方在无锡市一处微商团队办公现场控制负责人颜未来、颜丙瑞俩兄弟,查扣大量未及销售的“网红产品”——“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等系列产品。

  

“善春堂“是颜未来自己创立的品牌,注册地在香港。颜未来的家属说,警方查处的上述产品分别由国内三家(河南1家、山东2家)公司生产,实际性质是“消毒卫生用品”,使用的也是消毒品的产品批号。颜未来通过网络联系购买厂家成本,贴上自有品牌后,再以“微商”渠道加价销售。

  

重案组37号调查发现,颜未来名下企业,拥有一支总人数超过40人的“客服”代聊团队,在销售中,常对顾客暗示消毒品和保健品的使用效果,并有一整套话术训练。成本价仅有十几元至数十元的抑菌液、精油等产品,被包装成“网红产品”后,售价可达到数百元,部分产品利润在10倍以上。至案发时,警方查明的总销售额,达到千万元级。

  

资深药剂师冀连梅说,在微商的模式中,以消毒产品或保健产品,通过“暗示”使用效果来进行销售的情况,实际并不鲜见,其实质是“打药品管理的擦边球”。

  

苏州相城警方称,颜未来所售产品标有适应症、适应人群,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形,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2月15日,相城检方以颜未来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全文5864字,阅读约需11分钟



▲被指“假药”的部分产品。图/新京报记者王煜摄



销售额超千万元的微商


2017年4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的一栋写字楼内,一间总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办公室,被多名警察围住,一箱一箱标注有“抑菌液”、“精油”字样的瓶瓶罐罐,被清理出来。

  

警方查封的这处办公地点,同属两家公司——上海美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无锡微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法人同为叫颜未来,出资90%,监事则都是颜丙瑞,出资10%。

  

工商信息显示,上海美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2014年10月9日,主营业务包括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策划等;无锡微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于2016年7月11日,主营业务包括保健食品、卫生用品、消毒用品销售。

  

颜未来的女友赵冉(化名)说,颜未来出生于1987年,老家在山东郓城,2006年中专毕业后,曾经在无锡一带的电子厂上班,2011年左右开始从事电商工作。此后,颜未来通过自己的网店,先后代理销售洗发水、沐浴露、护肤品等产品。

  

重案组37号从苏州市相城警方获悉,2014年左右,颜未来通过网络,开始销售包括痔疮抑菌液、狐臭散等在内的产品。2017年底,一名市民向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其通过网络“微商”,购买了一瓶名为“鼻净通”的滴鼻液,使用后没有效果。随后,市场监督部门将这一线索,移交给警方。

  

相城警方针对这一案件成立专案组,通过对网络销售链条的追踪发现,上述产品由江苏无锡一家公司进行销售,公司老板正是颜未来。

  

苏州当地警方通报,通过对颜未来公司所在地以及仓库的行动,一共查封电脑28台、手机80部、笔记本若干,控制包括销售部经理、收发货部经理、微商运营主管等核心人员在内的43名涉案人员。

  

重案组37号获得的清单显示,警方共查扣“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20122瓶、“善春堂”牌根必治痔疮精油45瓶、鼻净通344瓶、“善春堂”牌濞舒适精油10888瓶、肤润洁皮肤抑菌膏4445盒、本草狐臭散5620盒、清咽茶1120盒、鼻净通贴纸163张。

  

警方称,“善春堂”品牌的持有者,是香港知昀贸易有限公司,这一公司的法人是颜未来。相城警方调查发现,颜未来持有的上述公司,通过网络微商渠道,月销售额最高超过400万元,公司成立至案发,总销售额上千万元。



购买百度竞价排名增加产品曝光率


颜未来手下拥有一支完整的微商营销团队。在团队中,除扮演管理者角色外,颜未来的主要工作是联系生产厂家,寻找具有营销价值的“产品”,进行采购后,贴上自有品牌销售。

  

2018年7月24日上午,重案组37号来到颜未来位于无锡市航天大为科技园的办公地点。被查封的“上海美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门紧闭。透过缝隙往里看,6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点内,已经完全被腾空。


▲颜未来位于无锡的“微商公司”,目前已经人去楼空。图/新京报记者王煜 摄

 

三个多月前,这处办公地点是另一幅场景。2015年初,颜未来以每年4.6万元的价格租下这一办公场所,随后即着手招募“客服”人员。从最初的4人起步,业务不断扩展,到警方查封前,颜未来手下有超过40名客服人员。

  

这些“客服”人员,承担着包括寻找客源、联系客户、推销产品、回访等多重角色。依据不同的产品,客服人员被分为4个小组,每组配备有一名主管。团队内部,则由一整套颜未来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一名曾担任过无锡微未来公司客服的工作人员向重案组37号透露,新招募的客服上岗前,会进行一些岗位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打字速度测试、微信公号维护、下单流程等。每名客服的底薪为两千多元,按照销售量确定绩效,能拿到数千元至上万元月薪者大有人在。

  

无锡微未来公司的销售模式,是典型的网络微商出货方式。相城警方称,颜未来通过购买百度竞价排名、发布微商广告等形式增加产品曝光率,消费者上网搜索时,涉及“狐臭”“鼻炎”等关键词时,颜未来代理销售的产品,会排在搜索结果前列。

  

颜未来名下公司,“有明晰的工作流程、工作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并有专人负责员工的培训,每天实行三班运转。”对于进行咨询的潜在客户,客服实行一对一的线上销售。上述客服人员称,在公司内,每名客服人员都要参与运营多个微信公号,名称包括“咽喉调理杜老师”、“痔疮刘老师”等。

  

重案组37号从相城警方获悉,上述微信公号的头像,通常是一名身穿白大褂的中年男子。仅从头像来看,很容易被当作“医生”。此外,除通过微信公号吸引关注,作为销售手段,客服人员需要同时进行刷好评、晒单等工作,“就跟卖面膜、化妆品的微商一样,要扮演好几个角色。”

  

2016年,颜未来开始销售善春堂系列“濞舒适精油”、“痔疮抑菌液”、“皮肤抑菌膏”等产品,2017年3月份开始,代销清咽茶、口臭茶等保健食品。在上述销售模式下,“善春堂”系列产品成为曝光率颇高的“网红”产品。



一对一“话术”训练


在进行“善春堂”系列产品的销售时,颜未来采用微商通用的模式:针对每一种产品设立一个销售小组,有专门主管进行管理。此外,对销售一线的“客服”进行话术训练,与潜在客户一对一”对聊”。

  

重案组37号获得的员工培训手册显示,按照公司规定,客服在接单前,需要先了解客户需求,随后在聊天中,将话题引到产品上。在这一过程中,客服人员不仅要强调产品效果,还要利用客户的恐惧心理,进入“放大痛苦阶段”,强调不使用“善春堂”产品的后果。

  

以“善春堂痔疮精油”这一款产品为例,客服会着重强调,这是一款“纯植物提取”的精油产品,当顾客提及产品价格昂贵时,对应的“标准回答”通常是,“市面上的便宜产品只能长期抑制痔疮,对身体不好”,暗示上述产品可以彻底摆脱痔疮、不复发。如果客户持续表现出犹豫,客服人员则会以痔疮“越拖越严重”,“长期便血会引起贫血、皮肤湿疹、肛门功能失常”,“久拖增加癌变几率”等话术,积极推荐客户购买。此外,客服人员还承诺,如果没有效果,可以免费补发一疗程产品或者退货。

  

上述前客服人员介绍,按照公司规定,在向客户推销产品时,不能出现“药品”字样,也禁止以“药物”名义进行销售,“这一点管理很严,因为这些(产品)实际上也不是药,所以不能说在‘卖药’。”

  

颜未来的女友赵冉说,颜未来所有通过网络销售的“善春堂”产品,主要由三家公司生产,均为消毒卫生用品。三家公司在未改变以往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的情况下,为颜未来贴牌生产。

  

三家公司分别为:河南新野田昊药业公司主要代工生产善春堂“濞舒适精油”, 山东朱氏药业生产善春堂“痔疮抑菌液”、 “根必治痔疮液”,山东滕州百家好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本草狐臭散”等产品。

  

赵冉称,上述企业均为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并具有所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贴牌后可进行销售。其中,河南新野田昊药业于2014年9月30日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山东朱氏药业于2015年1月也取得上述许可证。

  

重案组37号看到,颜未来一案所涉产品的包装上,也均有相应的许可证号。以涉案数量最多、总价最高的善春堂“痔疮抑菌液”为例,其证号为“鲁卫消证字(2015)第1603号”。


▲被指为“假药”的痔疮抑菌液图/新京报记者王煜 摄

  

朱氏药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重案组37号,上述产品为朱氏药业持有的配方,并在工厂内生产,可接受重新包装和贴牌销售,“是消毒产品,不是药品。”其透露,“善春堂”品牌所售产品,也是对方直接采购,在厂区内重新贴牌包装后发货。

  

山东省菏泽市卫计局提供的信息显示,朱氏药业生产的“肤润洁”皮肤抑菌液、痔疮抑菌液有卫生安全评价备案。

  

作为消毒产品,“善春堂”系列产品进价低廉,实际效用较低,但与此同时,其对人体的伤害也小。也正鉴于此,颜未来选择推广销售这些产品。

  

参与办案的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北桥派出所警官杜益民说,以此前颇受欢迎的“鼻净通”为例,经过鉴定,这一产品实际并不含有治疗鼻炎所需要的药品成分,“但是也没有什么副作用”。

  

相城警方称,通过“公司化”的运作,逐渐扩张的“保健产品”种类,极其低廉的制作成本,带来巨额利润。颜未来销售的各种产品的成本,都是十余元到二十多元之间,销售时,价格则达到数百元至上千元,利润在10倍以上。



检方以涉“生产、销售假药罪”起诉


尽管有内部严格规定,不以“卖药”名义销售产品,此外,销售人员在微信聊天中,也从不涉及“药”、“支付宝”、“银行卡”等字眼,在邮寄产品时,往往不会填写明确的发货地址。不过,在苏州当地检方看来,颜未来兄弟的销售行为,并不是常见的“微商代理销售”,而是涉嫌销售假药。

  

2017年7月25日,颜未来等10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重案组37号从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获悉,因“案情重大、复杂”,案件曾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2018年2月15日,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对包括颜未来兄弟在内的10人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相城检方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对颜未来等人提起公诉图/新京报记者王煜 摄

  

案件起诉书显示,检方指控,颜未来和颜丙瑞两人于2016年至2017年4月期间,在无药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租赁无锡市一处写字楼作为销售、办公地点,租赁苏州及无锡两处场所作为贴牌、发货仓库,并招聘相关人员,采用购买原料、贴牌、代加工等方式生产“鼻净通中药鼻炎液”、“善春堂牌根必治痔疮精油”、“善春堂牌濞舒适精油”、“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通过网络推送进行宣传,并使用微信联系、快递寄送的方式进行销售。

  

相城检方审查认定,颜未来一案涉及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656.25万元。此外,警方查获尚未销售的上述产品,价值758.6万元。“经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认定,上述四种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2018年5月2日,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出具《追加起诉决定书》,将警方查获的“本草狐臭散”、“肤润洁皮肤抑菌膏”、“清咽茶”等总价值256.4万元产品,追加为涉案产品,并指控其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

  

对于检方的起诉意见,颜未来家属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不一样的观点。赵冉称,在整个过程中,颜未来所扮演的仅仅是销售角色,并非生产商,除此之外,其以微商渠道销售的产品,均为正规厂家生产,并非假冒。

  

重案组37号获得的警方材料显示,颜未来案发后,相城警方对多家供货商负责人进行问询。当被问及与颜未来的联系过程及合作模式时,上述生产厂家均表示,是颜未来通过阿里巴巴企业平台主动联系合作,采购其生产的相关产品后,再以“善春堂”名义贴牌,发货至苏州、无锡。

  

颜未来家属提出,颜未来所售产品,是具有资质的消毒产品或保健食品,并非药物,因此不应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起诉。

  


药监部门的新挑战


颜未来一案,对于药监部门是一种新挑战。苏州市药监系统一名工作人员透露,本案所涉及情形较为特殊。在实际执法中,所谓“假药”通常指对某一具体的药品进行假冒,而颜未来则是自创品牌的贴牌销售,“以往来说,‘假药’是相对性概念,有‘真药’,才有仿冒的‘假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0条规定,“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对此,颜未来的辩护律师曾泽东提出,依据上述定义,颜未来销售的并不是“药品”,而是“消毒用品”。此外,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等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对“消字号”非药品“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应移送卫生部门处理。其表示,颜未来一案本应是卫生部门处理的行政案件,而非警方介入的刑事案件。


▲贴上“善春堂”的标签后,草本茶被指为“假药”图/新京报记者王煜 摄

    

重案组37号注意到,《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

  

在相城警方看来,颜未来一案中,涉案的4种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书上,在表述产品功能时,直接或间接提示可预防、治疗、诊断痔疮等病症,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有用法和用量。以善春堂系列产品中的皮肤抑菌液为例,其外包装上除注明主要成分为”薰衣草、肉桂、小麦胚芽”,还标注有“适用人群”,即“用于各类痔疮、肛裂、肛周湿疹等“。



▲被指为“假药”的痔疮精油。图/新京报记者王煜 摄

  

相城警方认为,颜未来所销售的产品,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限制为“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表述已被删除。在实际审判中,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比,“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和量刑,主要依据所产生的实际后果。在王常清看来,这一法规的修改,也体现国家层面对与药品管理日趋严格,相关处罚措施也日趋激烈。

  

北京协和医学院药学硕士、资深药剂师冀连梅告诉重案组37号,在微商的模式中,以消毒产品或保健产品,通过“暗示”使用效果来进行销售的情况,实际并不鲜见。他说,大部分人由于不具备专业的医药知识,在看到“白大褂”、“中草药”等字眼时,心理上会将之当作药品,从而甘愿出高价购买。微商所使用的,正是这样一种“心理暗示”手法,“打药品管理的擦边球”。

  

冀连梅介绍,从专业角度来说,常人要区分“药品”与“非药品”,最直接的的途径,是观察产品的批准文号,“标注是‘药’字就是药品,‘消’或者‘卫’,都不是药,而是消毒用品或保健产品。”

 

新京报记者 王煜

编辑 曹林华 潘佳锟 校对 范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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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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