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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关7147天 “毒糖杀人”案李锦莲获293万国家赔偿

王巍 重案组37号 2018-11-06

今日下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年前“毒糖杀人案”当事人李锦莲做出293万元国家赔偿的决定。1998年10月,江西遂川县两男童在食用捡来的“桂花奶糖”后中毒身亡。经警方鉴定,糖纸上有“毒鼠强”,48岁的李锦莲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带走。次年,吉安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执行。经申诉及最高法指令再审后,2018年6月1日,江西高院再审宣判,改判李锦莲无罪。此时,李锦莲已服刑19年。今年7月,李锦莲向江西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健康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402694.6元的国家赔偿,并要求法院就当年错判造成的影响向自己赔礼道歉。在得知赔偿结果后,李锦莲接受重案组37号采访时表示,精神损害赔偿被压得太低,将进行复议。全文2963字,阅读约需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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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丨一分钟看懂江西李锦莲“毒糖杀人”案始末。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申请4000余万国家赔偿获赔293万


1998年10月9日下午约6时,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两个男童中毒死亡事件。时年11岁的小林与10岁的弟弟小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

  

警方从现场发现三张“桂花奶糖”包装纸。经鉴定,糖纸上被检出“毒鼠强”成分,小林、小红是“毒鼠强”中毒死亡。10月10日,该村48岁的村民李锦莲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带走。同年12月22日,李锦莲被批准逮捕。


▲图为案发现场。 受访者供图

  

1999年,吉安地区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执行。二审维持原判,李锦莲此间一直申诉。2011年2月2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再审裁定,决定维持原生效裁判。

  

李锦莲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37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宣判,判决赔偿请求人无罪,并予以释放。

  

今年7月,李锦莲在两名律师的陪同下,向江西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共计41402694.6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0902694.6元;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以及历年申诉的实际支出50万元。


 ▲今年7月,提交完申请赔偿材料后,李锦莲和律师在江西高院门口合影。受访者供图

  

今日下午,江西高院作出赔偿决定,李锦莲获得293万余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江西高院:三次协商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


今日,在对“毒糖杀人案”当事人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信,由承办该案的法官王芬就相关问题作出了解答。


▲今日下午,江西省高院就李锦莲案国家赔偿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微信公众号截图。

  

王芬表示,2018年8月6日,江西高院就该赔偿申请,听取了李锦莲的意见,李锦莲女儿李春兰、委托代理人易延友、刘长参与听取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江西高院先后三次与李锦莲进行了充分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王芬解释道,李锦莲自199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2018年6月1日被无罪释放,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为7109天。此外,公安机关在遂川县横岭乡人民政府、遂川县公安局盆珠派出所及刑事警察大队对李锦莲执行监视居住38天,该期间亦应视为限制了李锦莲的人身自由。因此,李锦莲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数总计7147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284.74元。据此,法院应依法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2035036.78元(7147天×284.74元∕天=2035036.78元)。李锦莲提出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02694.6元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法院认为,李锦莲因相关刑事案件名誉受到损害,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严重负面影响,属于遭受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其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依法并综合考虑李锦莲受到的影响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支付李锦莲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元。李锦莲提出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李锦莲提出的损害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范围;申诉费用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法院均不予支持。



律师:对其他冤案无法起到指引作用


李锦莲的代理律师刘长表示,李锦莲获得的国家赔偿是293万余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203多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9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精神赔偿不到人身自由赔偿金的45%。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但这只是总体原则,司法实践中,很多冤案平反当事人,都获得了更高比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他指出,比如念斌案的精神抚慰金达到了人身自由赔偿金的80%左右,乐平案也达到了65%左右的比例。

  

“我们认为,李锦莲在这个案件中受到的精神损害更严重。”刘长说,这个案件不仅前后经历了20年,还在2011年再审后再次对李锦莲进行有罪判决,造成了二次伤害。

  

刘长认为,国家赔偿金除了有抚慰作用外,还应起到对其他错案的指引作用。李锦莲案整体赔偿金偏低,“过低的赔偿金额无法实现这个目的。”


  对话   

“一直在等赔偿金修老家的房子”


李锦莲的女儿表示,在恢复自由的100多天里,父亲经常抱着母亲的照片,坐在屋里一个人哭,觉得自己像一个孤寡老人。今日(18日)下午,在得知国家赔偿决定后,李锦莲告诉重案组37号记者,他对这个赔偿金额表示并不满意,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他觉得金额太低,将对上述赔偿决定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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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丨独家专访“毒糖杀人案”蒙冤者李锦莲:无法弥补一家人痛苦。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重案组37号:对这个赔偿数额满意吗?

  

李锦莲:不满意,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1998年案发后,到2011年有过一次再审,但再审维持原判,那一次判决对我来说是二次伤害,甚至比第一次受到的伤害还大,如果那时候就能够改判我无罪,我就能见到我母亲最后一面,但他们那时不肯改,我母亲在2012年去世,没有等到我见上最后一面。

  

重案组37号:其他方面的金额可以接受吗?

  

李锦莲:没有涉及到我女儿这20年为我打官司奔波的费用,这点我认为也应该算在国家赔偿里面。

  

重案组37号:会对赔偿决定进行复议吗?

  

李锦莲:肯定会。

  

重案组37号:恢复自由100多天,生活习惯吗?

  

李锦莲:生活慢慢好些了,但我现在心里很难过:房子没有得住,东住几天西住几天(之前住在女儿同学家里,目前借住在妹妹家)。老家的房子已经没法住了,要修的话怎么也得好几万,我又没有钱,只好等赔偿金。

  

重案组37号:拿到赔偿金,还会回老家住吗?

  

李锦莲:不想回去了。虽然法院给了我清白,恢复了我名誉,但现在村里人还会以有色眼光看我,而且还有在我案子里做过假证的,现在也在村子里没办法再住下去。

  

  “我觉得自己像一个孤寡老人”

  

重案组37号:当地的政府有人去看望过你吗?

  

李锦莲:8月17号,吉安市副市长、中院副院长和于田镇副镇长到镇上看过我,问我情况怎么样,有什么问题要解决?我也提了,希望给我个能住的地方,老家的地被别人占了,我说希望恢复原状,他们说会把我们的要求带回去。

  

重案组37号:现在身体怎么样?

  

李锦莲:睡不好觉,其他的问题还没有查,因为检查怎么也要几千块,没钱检查。


▲19年来第一次与两个弟弟相见,李锦莲不断擦拭眼泪。新京报记者王巍摄

  

重案组37号:听你女儿说,你总是抱着老婆的照片哭?

  

李锦莲:我还是觉得对不住她,她的死到现在也没有个说法,不明不白的。

  

重案组37号:现在住在妹妹家,人多一些,心情会好一些吧?

  

李锦莲:还是难过,我觉得现在就是一个孤寡老人。

  

重案组37号:现在国家赔偿下来了,之后有什么打算?

  

李锦莲:先把房子槁好,有个安居乐业的地方,其他再说吧。


“李锦莲案”全记录


1998年10月10日,李锦莲被批准逮捕。


1999年5月20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锦莲公诉。


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不开庭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李锦莲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9月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通知书驳回李锦莲申诉。


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李锦莲申诉一案转交江西省检察院办理,该院前后复查一年多,决定不予抗诉。


2011年2月24日,江西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1年11月10日,江西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此前对李锦莲的死缓判决。


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案二次再审。


2018年2月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锦莲送达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再审决定书。


2018年5月18日,李锦莲“毒糖杀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开庭。



2018年6月1日,李锦莲“毒糖杀人”案二次再审宣判,判决李锦莲无罪。


2018年7月18日,李锦莲递交申请书,申请4140余万元国家赔偿。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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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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