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未被起诉的“第6名嫌犯”
▲2018年11月6日,林锐坚指着1996年“1.13”抢劫杀人案案发地,现已成为马路。新京报记者 卢通 摄
送奶工被杀 五青年归案
1996年1月14日清晨8时45分,38岁送奶工杨明锐被捆着手脚的尸体,让磐东这个潮汕小镇沸腾起来。
揭阳市原东山公安分局磐东派出所1996年5月31日出具的《关于“1•13”抢劫杀人案的侦查终结报告及处理意见》(下称“终结报告”),杨明锐被发现于揭阳市原东山区磐东镇乔南村五壁联南路中段附近,尸体头、面部受伤,颈部及嘴被黑色羊毛衣勒住,手、脚被白色棉芯绳及青灰色的摩托车松紧绳绑住置于前胯。经法医鉴定,杨明锐系被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软物压迫口鼻致窒息死亡。
终结报告显示,现场遗留一副二节棍、一只断裂的棕色皮鞋后跟以及奶瓶、编织篮等物,现场不远处涵洞内发现一件沾有血迹的灰色夹克衫。死者衣裤口袋外翻,身上没有遗留物品。“死者杨明锐身上被抢的只有现金,但数额不明……其衣、裤被外翻,说明系一起恶性的抢劫杀人案件”。
这起恶性案件让“东山警方压力很大”——1996年3月3日《揭阳日报》刊发的《东山警方布网捕“狼”》这样描述警方的反应:案发后赶到现场的有时任东山区委委员兼区公安局长吴长强、磐东镇党委副书记兼磐东派出所所长黄耀林、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陈铁江、刑警大队长陈锡辉、副大队长黄奇山。在稍后成立的“1•13”抢劫杀人案专案组中,由陈铁江任组长,黄耀林、陈锡辉任副组长。
▲1996年3月3日,揭阳日报对“1.13”案件的报道。受访者供图
警方立即在当地展开大规模排查。经排查,警方将怀疑焦点集中到了本地男青年林浩平身上。据终结报告,时年17岁的林浩平系乔南村人,1994年曾因抢劫过往外地民工单车行为被警方查获,后因时年仅15岁,由警方教育后释放。警方发现,林浩平当时和一些同龄人“鬼混”在一起,常夜不归宿,行踪与经济状况均不正常。据此,林浩平在2月2日被警方带走调查。
经突审,林浩平供认近段时间伙同林卓淳、林卫东、林锐坚、林志强、林晓明在五壁联南路附近抢劫过外地民工单车及钱物,并在1月13日晚在同一地点与上述5人抢劫杀害了杨明锐。随着林浩平的供认,其余5名嫌疑人除林晓明“在逃”外陆续归案。终结报告称,林锐坚、林卓淳、林志强、林卫东4人对各自在“1•13”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不约而同”的抢劫
终结报告详细描述了“六林”作案经过。
1996年1月13日夜,6人“不约而同”来到乔西村林锐坚住处,至20时许到齐。林锐坚说,“最近无钱食点心和买香烟,连传呼机服务费也无钱缴”,其余5人亦均称无钱。林锐坚与林浩平提议抢劫,后由林志强提议至乔南村五壁联红土路动手,获众人同意。
紧接着,由林锐坚分配作案工具。报告描述,林锐坚至屋内搬出2根镀锌管、2把刀、1支防暴枪、1副由林晓明放在林锐坚屋内的二节棍、2瓶催泪剂、棉芯绳及5顶头罩,分配后由6人分别持有。
21时许,6人步行至案发地,分成两组埋伏在五壁联路中段两侧,林浩平、林卓淳拉起一条绳横在路间。约10分钟后,受害人杨明锐骑单车经过埋伏处,一场混乱的打斗旋即开始。
报告显示,林锐坚首先冲上前用防暴枪抵住杨明锐腹部,要求其交钱,杨明锐随即反抗。紧接着,其余5人将杨围住,用镀锌管、刀、二节棍等工具实施殴打。最终,杨明锐被制服,摁倒在路边草坡上,但仍奋力挣扎。
接踵而至的是捆绑。报告称,林志强持绳绑杨明锐手,林卓淳绑脚,杨明锐激烈反抗,林志强在用脚顶杨胸部过程中,因用力过猛,左脚后鞋跟撕裂后遗留在现场。随后,林锐坚从单车篮内拿出一条摩托车松紧带后,同林志强将杨脚绑住。
然而,已遭捆绑的杨明锐仍未屈服,大嚷“有人抢劫”,林卓淳遂往杨嘴里塞了一顶羊毛帽(前述头罩),又将杨外衣脱成一半后绑在其脖子上。此时,林锐坚从杨身上搜得一叠现金,共1300元。搜完后,林晓明又将二节棍绑缚在杨身上,杨最后被推到路边田中。
作案结束后,6人往桥西村方向逃脱。22时许,6人再次到达林锐坚住处,开始分赃。其中林锐坚分得400元,林卓淳300元,林卫东200元,林晓明、林志强各得150元,林浩平分得传呼机一部(报告标注“现不明”)。6人甚至还吃了夜宵,余下的100元则为夜宵开支。
案件侦破后,获得当地媒体的大幅报道。“东山警方以磐东派出所和刑警大队为主力,布网捕‘狼’,经过18个昼夜奋战,至记者发稿止,8名案犯已抓获6名(当地媒体报道原文),谱写了一曲为民除害为蓝盾添光彩的赞歌”。
翻供的嫌疑人
“1•13”案件破获后,其后续的审查、起诉、审判却不像警方破案那般迅速,而是历经多轮反复,部分嫌疑人亦出现翻供现象。
1996年12月23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对“1•13”案件提起公诉,起诉书称林锐坚等6人携带防暴枪、水果刀、二节棍、镀锌水管、催泪剂等工具,到五壁联路中段埋伏,抢走杨明锐现金1500元以及乐声牌传呼机一部,并将其杀害,随后在林锐坚住处分赃。分赃数额在起诉书中亦出现变化:林锐坚400元与林浩平分得传呼机未变;林卫东、林卓淳、林志强变为各得200元;原有的林晓明得150元及100元夜宵款未提及。
1997年2月25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此案“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方补充侦查。后检方以同样理由在1997年3月3日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直至案发3年10个月后,揭阳中院才于1999年11月22日作出一审宣判。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几乎一致,但出现了两点变化:赃款数额由1500元变为1200元;明确提出是由“林晓明携带二节棍”。最终,5名被告均因抢劫罪获刑,其中林锐坚、林志强死刑;林卫东无期徒刑;林卓淳有期徒刑15年;林浩平有期徒刑12年;林晓明另案处理。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材料显示,林锐坚在预审、检察院提审中多次否认参与“1•13”抢劫杀人案;2018年11月7日,林锐坚告诉记者,自己在一审庭审时亦当庭否认参与“1•13”案件。此外,林卫东在预审中也出现翻供,称前述有罪供述是“骗同志(民警)”、“(骗同志因)怕被打”,在检察院提审中其否认林锐坚参与“1•13”案件,林志强则在一审判决后否认参与犯罪。
一审判决后,5人中除林浩平外均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2001年1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广东高院认为,林锐强称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及无作案时间,“均证据不足”,虽然同案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口供有一些不同,“但在一审庭审时已作质证确认,现再否认无理”。此外,判决书除了将“用催泪剂喷射受害人面部的罪犯”由林志强改为林浩平,事实认定部分和一审判决一致。
最后,广东高院以“林锐坚、林志强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不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可不必立即执行”,改判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3人维持原判。
此后,5人因多次减刑,在2004年至2018年间陆续出狱。其间,5人曾于2007年向广东高院提起申诉,申诉理由为“案件是公安人员有意制造;原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2008年3月6日,广东高院以5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为由,驳回申诉。
▲林晓明、林卫东、林浩平等人年轻时合影。受访者供图
传呼机疑云
在“1•13”案件中,广东高院终审认定的赃物为人民币1200元和乐声牌传呼机一部。在5位当事人对案件侦查的质疑中,除了赃款前后出现1300元、1500元、1200元三个版本以外,上述在终结报告中标注为“现不明”的传呼机亦成为质疑焦点之一。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1997年12月17日,该案一审审判长陈立群曾对受害人杨明锐的妻子林瑞芳做过调查笔录。笔录中,陈立群问“你丈夫上身上有无买什么东西”?林瑞芳回答“无”。陈立群问“有无买BB机”?林瑞芳回答“无”。陈立群问“究竟有无BB机”?林瑞芳回答“无,我这一点记得很清楚”。
2018年11月10日,现年60岁的林瑞芳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上述笔录中她的说法属实。林瑞芳及其家人证实,当时法院还问及是否有可能杨明锐瞒着家人买了传呼机,林瑞芳表示不可能,因在1996年一部传呼机价格在1500元至2000元之间,杨明锐花这么多钱买一部传呼机,当时不可能瞒住家人。林瑞芳长子告诉记者,2018年中秋节前夕,揭阳警方曾到他母亲家中再次询问传呼机事宜,他们的回答与当年笔录一致。
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对这部传呼机的获取方式及获取位置,5人口供出现不一致。其中,林锐强说林浩平拿的,林卓淳称是自己拿的,其余人则称是林锐强拿的。关于获取位置,有人称是挂在受害人腰间,有人称从口袋中拿出,有人说不清楚。
磐东派出所1996年6月2日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称,经林浩平、林锐坚、林卓淳交代,在“1•13”案件作案完毕分赃时,林浩平分得一个传呼机,“但都不明该传呼机来源”。此后该机由林浩平送给林春峰,林春峰“在逃”,“因此该传呼机无法提取也无法查实其来源”。
2017年3月29日,林锐坚等人申诉律师对林春峰做了询问笔录。林春峰在笔录中称,1996年“1•13”案件发生后不久,正逢其从打工地深圳回家探亲,刚到家门口行李还没放下,其母称警察要来抓他,要他赶紧返回深圳,林春峰遂“连家门都没有进”。林春峰表示,林浩平从未因传呼机一事找过他。
林锐坚等5位当事人认为,1996年买一部传呼机价格昂贵,购买和使用一般会存有票据,运营商每月要收取话费。如这部传呼机存在,公安机关应能向家属、运营商获取票据、号码等信息。但在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终审判决书等重要文件中,均未提及这些信息。
2018年11月9日,新京报记者向该案一审法院揭阳中院递交了采访函,并希望采访该案一审审判长陈立群。11月20日,揭阳中院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由于当事人律师已将相关材料递交广东高院,由广东高院审查中,依据相关规定,一审法官无法接受采访。
未起诉的18宗案件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林锐坚等5人在口供中除反复供述“1•13”案件外,亦分别供述多起案件,内容主要为抢劫、盗窃甚至轮奸。在上述揭阳日报含有警方通讯员署名的报道中,这些案件连同“1•13”案件被总结为“8个月时间,抢劫、杀人、轮奸作案19宗,惊动四乡六里,人们谈虎色变。”
而此后,林锐坚等5人被检方起诉的只有“1•13”案件,其余18宗案件并未起诉。磐东派出所1996年6月2日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称,“在‘1•13’案件中所有案犯交代的多宗犯罪事实,除‘1•13’案件外,其他均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这18宗案件中,最严重的当属口供称发生于“1•13”案件前夕的一起轮奸案。案卷显示,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对此均有供述,综合4人口供大致如下:
1996年1月上旬的一天,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等人于22时许聚齐后商量抢钱,随后众人携带工具至五壁联路段埋伏。不久,一青年男子骑自行车载一女子经过,被众人围住,男子遭抢劫、殴打后逃跑。后其余人先行离开,由林锐坚、林卓淳将女子拉至另一处实施轮奸,轮奸结束后2人离开与其他人会合,并讲述了轮奸过程。
在4人的多次供述中,这起案件的时间、地点、作案过程均大致吻合,唯独作案具体人员出现了多次出入。
在林锐坚的两次供述中,第一次作案人员为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林瑞勇、林春丰(峰)6人。第二次供述6人中无林春丰,但增加林晓明。
林卫东只供述1次,作案人员为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林瑞勇、林春丰6人,无林晓明。
林卓淳3次供述相同,为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林晓明、林瑞勇6人,均无林春丰。
林浩平4次供述均不相同,第一次为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林春丰、林瑞勇6人。第二次供述升为至少7人,林春丰消失,增加林志强、林晓明。第三次供述同样为至少7人,林志强消失,林春丰又出现。第四次供述又降为6人,林晓明不在其中。
在记者获取的资料中,无法找到林瑞勇对此案的供述,但上述揭阳日报报道则称,首先供出轮奸案的为“林某勇”。报道称,“林某勇”于1996年2月7日凌晨3时多被抓获,经警方突审,“林某勇”交代了他们几个人抢劫及轮奸一女青年的犯罪事实。报道描述,该案作案时间为1996年1月4日,作案人数为6人,其中包含“林某坚”、“林某纯”、“林某勇”3人。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4月25日向揭阳中院出具的一份材料显示,这起轮奸案“经公安机关多次调查,无法找到被害人,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被害人的证实材料。我院以为被告等人强奸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
▲林晓明自拍照。受访者供图
“消失”的嫌疑人
2017年,“六林”中唯一未归案的林晓明出现,让尘封22年的揭阳“1•13”抢劫杀人案再起波澜。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磐东派出所1996年5月29日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称,林晓天别名林晓明,“现在逃,无法抓获归案”。此后,当地警方并未放弃对林晓明的寻找,曾于1998年1月8日向林晓明祖母询问林晓明去向,但林晓明祖母称不清楚。在该案一审、终审判决书中,林晓明作为同案嫌疑人被注为“另案处理”。
2017年5月22日,林锐坚等人申诉律师在林晓明位于乔南村的工厂中对其做了证人询问笔录。林晓明在笔录中称,其在“1•13”案发后不久即赴深圳,离开原因为“当时全村(因‘1•13’案件)都传疯了,大家都往外走,村里的年轻人都跑光了”。数年后,他又从深圳至广州呆了五、六年。在此期间,他不仅在年节时多次回家,还曾两次回乡至派出所办理、更换身份证,警方均未就“1•13”案件找过他。2012年至2013年间,他回乡办厂,公开生活至今。
此外,林晓明称不认识林锐坚、林志强,有没有见过面也不知道,5人中他与林浩平最熟悉。对一审判决书所称他在作案中带的二节棍,林晓明回答“我没有什么印象,肯定不是我的”。2018年11月8日,林晓明在其工厂中向新京报记者确认了上述笔录内容。
林晓明回忆,1996年林浩平被抓第二天,他与林卓淳、林卫东一起去磐东派出所找林浩平,看见林浩平被铐在派出所院子里,他们试图叫林浩平,但未获回应。此后,警方因“1•13”案件在村里大规模排查,其听说凡是带进派出所的年轻人都要挨打,他出于恐惧才离家。此后多年间,由于未听说警方找过他,他也不知道自己作为同案嫌疑人写进了判决书。
2018年11月9日,新京报记者就“1•13”案件中18宗案件为何未起诉、第六嫌疑人为何未处理等问题向揭阳市公安局递交了采访函,至11月27日未获回应。
▲2018年10月24日,林锐坚、林卫东、林志强、林卓淳、林浩平在广东高院前合影。受访者供图
立案复查
林锐坚自2001年入狱服刑后,一直坚持申诉,林锐坚之父林乐波与林志强之父林邓文多年来亦申诉未停。2004年2月,广东高院曾驳回林乐波申诉,称原判认定的林锐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林锐坚无作案时间”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2004年和2007年,林浩平、林卓淳先后刑满出狱,也加入到申诉队伍中。其间,国内多名律师介入协助,数次赴揭阳调查取证。
2017年9月至10月,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收取了申诉律师团提交的新证据。其中一名申诉律师称,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致电律师“说涉及未处理嫌疑人,由原判决法院处理”。
2017年11月1日,林锐坚等人与部分申诉律师再次向广东高院递交申诉状,该院立案庭一名副庭长收下了申诉状和证据材料。同月28日,申诉人及律师从法院获悉,广东高法已就此案形成报告上报领导。随后,广东高院以“(2017)粤刑他第57号”为案号,对这起22年前的刑案立案复查。
2018年9月22日,5位申诉人向广东高院递交了承办法官会见申请表及证据图示光盘。2018年11月,申诉律师团多名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虽然对复查结果尚无法预测,但广东高院开始复查此案,说明对新出现第六人等证据体现出重视态度。
2018年11月28日,林晓明告诉新京报记者,至今尚未有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因“1•13”案件找过他。
林晓明说,他已知晓林锐坚等5人就“1•13”案件申诉多年,“如果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来找我,我愿意如实作证。”
新京报记者 卢通
编辑 曹林华 潘佳锟 校对
往期重案回顾:
本文为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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