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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商铺非法吸存30亿 秀水投资相关责任人获刑6年6个月

王巍 重案组37号 2019-04-06

投资购买商铺,然后转租,每月净赚数千元租金……4000余名投资者或者根据媒体广告,或者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了秀水二号或唐人街购物中心的商铺,随后再转租赚取差价。在不到6年时间内,秀水投资依靠这种运营模式吸收投资存款30亿。但此后,秀水投资出现资金断裂,公司创始人下落不明。部分投资者们在意识到受骗后,却还没有见到过自己购买的商铺。截至2018年底,秀水投资客服、招商、财务等各部门二十余名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先后判处6年6个月到缓刑不等的刑罚。全文3012字 阅读约需6分钟

▲多名投资者在秀水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地点等候消息。2015年4月起,该公司大量投资者的“品牌保证金”,面临着无法索回风险。新京报记者 吴江 摄


看不见的吸金商铺


2013年北京市民王女士从媒体上看到了秀水投资公司打出的关于朝阳区民族园路2号秀水二号公司三期商城的商铺招租广告。

  

前往咨询时,一个姓张的工作人员介绍称,秀水投资公司会将商铺租给王女士,王女士再转租给秀水二号公司,前后租金的差价即为她的返利,投资期是1 年至40 年不等,收益按年度返利,王女士不用参与实际经营。

  

2013年5月,王女士在大厦7 层与秀水投资公司签订了商铺承租合同,承租了两个商铺,承租期限20年,租金采取每三年期支付的方式,期满可以续租,同时要向秀水投资公司交纳秀水品牌保证金,到期不续租可退还保证金,同时王女士与秀水二号公司签订了转租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秀水二号公司分三次返给她租金,扣除秀水二号公司应付给她的首次租金,王女士在秀水投资公司刷POS机交了45万余元的投资款。

  

“感觉这个投资模式还不错。”2015年王女士又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承租了一个商铺,期限一年,此次她实缴投资款8.8万元,但这份合同没有给王女士带来一分钱的返利。

  

2015年5月底,王女士得知秀水投资公司人去楼空,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两次投资一共损失43万多”王女士说,而直到案发,她也没有见过自己投资的店铺。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大队关于“秀水公司案件”报案提示。新京报记者 吴江 摄


三套合同完成非法集资


2015年,7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玻璃门上,贴着“秀水案件”的报案提示。总计2000多名投资人报案称,他们通过秀水投资购买了商铺,然后转租赚取租金,但随后发现受骗。

  

根据在案证据,秀水投资通过两个黄金地段的商铺、三套合同,在6年时间内吸收30亿公众存款。

  

涉案的三套合同分别是:秀水投资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2号秀水二号公司三期商铺;秀水投资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租赁合同,投资人承租唐人街购物广场商铺;以及唐人街物业公司出面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投资人承租唐人街购物广场商铺,同时投资人委托唐人街物业公司经营管理该商铺。

  

根据秀水投资内部工作人员介绍,该公司设有财务部、人事部、物业、招商部、客服部。公司先是在外交公寓,后搬到IFC大厦19层办公。至于内部分工,与投资人接触的则主要是客服部和招商部。

  

客服部的职责是先以秀水投资公司名义同客户签《商铺租赁合同》,将唐人街大厦的商铺按照一个固定的价格租给客户,同时再以唐人街物业公司名义同客户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回租客户承租的商铺,客户无需自己经营,每年会得到10%的投资收益。

  

招商部则是负责两部分工作,一部分是实际经营商户的招商,另一部分是非实际经营商户的招商。招商部门通过团队找来投资人,投资人从秀水投资公司租赁商铺,再将商铺转租给秀水二号公司经营出租。

  

根据员工和各部门负责人供述,该公司经营方式是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陆常清确定的。


部分“秀水案件”投资者在唐人街购物广场登记维权。投资者供图


6年吸收4000名投资人30亿元


2017年,秀水投资先后被起诉。2018年8月起,法院陆续对这起涉及30亿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判决。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09年至2015年5月期间,北京秀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水投资公司”)、北京秀水二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水二号公司”)、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街物业公司”)在其实际控制人陆常清(通缉在逃)的指挥下,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2号唐人街大厦、朝阳区永安里IFC大厦等地,以秀水投资公司名义通过发布广告、召开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唐人街购物广场或秀水二号三期(地点均为唐人街大厦)的商铺使用权可获得货币收益,采用先以秀水投资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向投资人出租商铺,再以唐人街物业公司或秀水二号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加价承包经营投资人承租的商铺,或者以唐人街物业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唐人街购物广场合同书》,将商铺出租给投资人并委托唐人街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模式,以收取租金、押金、品牌使用保证金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根据在案证据,此案涉及投资人4000余名,非法集资额达30余亿元,后因合同到期不能兑付,部分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投资人2600余名,报案损失金额10余亿元。

  

截至2018年底,秀水投资系列案件相继有了终审结果。其中案发前担任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督察、负责审批资金支出的陆长洪、公司招商部总监傅钢、客服负责人张帆均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6年6个月,其余工作人员,根据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社会危害性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到缓刑不等的刑罚。


 解 读 

律师:加大监管 对网贷平台资质严格审核


2018年以来,网贷平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市场秩序,而众多网贷平台经营者,也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面临刑事处罚。

  

通过综合分析目前出问题的平台,可以发现,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经营模式为寻找有借贷需求的借款人,然后向不特定人发布借款信息,许以高额利息,吸引相关人员进行投资。

  

参与秀水投资案件辩护的星权律师事务所李楠律师分析认为,从法律层面来看,网贷平台接连爆雷的原因是前些年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尤其是对于平台的高管与实际控制人缺乏相应的资质审核,导致掌握庞大资金流的负责人无法得到有效监管,从而使得平台吸收公众资金之后,因投资失败、公司内部出现矛盾等各种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公众的投资无法得到兑付,进而使得平台吸收公众资金之后,出现平台停业,负责人跑路等情况。

  

2016年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对网络借贷信息平台有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和监督,今后金融秩序也会逐步走向规范。

  

对于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相关责任人的罪责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30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对于涉案人员要分类处理、区别对待,“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李楠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着重分析犯罪嫌疑人在涉案公司中所担任的角色以及实际履行的职责,从而判断其究竟是组织者、领导者、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尤其在现实实践中,往往会有普通员工挂名公司股东的情形,挂名股东往往并不参与公司的运营及决策,既无权力也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红。针对此情形,就需要更加确实、充分的证据去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只是公司的挂名股东,如果仅是挂名股东,依照《意见》就不应认定为管理层和骨干人员而应承担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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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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