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酒吧命案:男子面对挑衅反击致死 一审被判九年
李雷死在了自己递给王浪的酒瓶下。
2017年12月10日,两人在陕西省泾阳县城的炫色酒吧相遇。王浪刚大学毕业,22岁。李雷28岁。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当时现场视频资料显示,喝过酒的李雷主动挑起事端,推搡王浪、持酒瓶叫骂,持续五分钟,并递酒瓶给王浪。
王浪举起酒瓶反击,18秒后,李雷倒地,送医抢救无效、失血过多死亡。2018年6月28日,咸阳市中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浪有期徒刑九年。
2018年12月20日,该案二审开庭。“我不知道,自己在那种情况下怎么做才是对的。”二审庭审中,王浪哭着说,如果再来一次,他一定站着不动让对方打。
案件尚在等待二审判决。王浪的辩护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认为王浪属正当防卫。检方公诉意见认为,王浪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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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炫色酒吧,如今已关门。新京报记者 赵朋乐 摄
酒吧相遇
2017年12月10日20时32分,李雷和两位朋友唐深(化名)和唐浅(化名)在服务员的带领下进入炫色酒吧。此前几人在饭店喝了白酒。此时王浪已经喝了八九瓶250毫升的啤酒,正在与苗林聊天。
监控视频显示,在经过王浪和苗林所坐的2号桌时,李雷推了桌旁闲置的小沙发,走到3号桌时停了下来向王浪看去,并随手拿起桌上的烟灰缸,服务员听到李雷说了句,“你在那瞪锤子哩!”
但王浪对此没有反应,在这之前也看不出来有瞪李雷。接着,李雷往2号桌走去,唐浅拽了一下李雷的衣服,但没阻止住他,李雷挣脱了朋友,将手中的烟灰缸扔到王浪身上。
被激怒的王浪举起酒瓶想要砸过去,被苗林和唐浅二人前后抱住,李雷立马儿拿起一个酒瓶,并用手指着王浪说话,之后被唐深拉开夺下酒瓶。苗林回忆,当时李雷骂骂咧咧,说了骂娘的脏话。
推搡中,李雷手持啤酒瓶又上前,被唐深挡开。但冲突没有结束,20时34分59秒,李雷摔碎一个啤酒瓶,又拿起一个酒瓶挥动,并推了王浪一下。苗林两次上前想帮忙,被李雷举起酒瓶吓退。
35分33秒,李雷递给王浪一个啤酒瓶,过了半分钟,李雷又把手中啤酒瓶递给王浪,边递边说些什么,王浪供述,“他说让我砸他”,“说一个不够再给一个,让我往他头上砸”,李雷自己也拿了一个酒瓶扬起来一下,但没有砸下去。
这时苗林和唐深、唐浅三人都不在两人身边,三人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以为已经把两人拉开了,没事了。
▲王浪(左)和李雷(右)厮打在一起。视频截图
反击
谁也没想到,事情会在之后变得不可收拾,李雷死于非命,王浪身陷囹圄。
监控视频显示,20时36分16秒,李雷抬起左手推搡王浪脖子一下,不过很快就放下手臂。这个动作一审检察官在公诉中称是掐捏,王浪的辩护律师也持这一意见,二审检察官坚称是推搡。
王浪愣了2秒。“当时感觉他太欺负人了,”他在供述里说,“当时已经不想和他吵了,但他不停挑衅,还先动手打我,我很气愤就抡起瓶子也打他。”
36分18秒,王浪手持酒瓶连续砸击李雷头、背部6下,第二下时李雷脚下打滑,李雷手中的酒瓶掉落。第五下时李雷想拿桌上的烟灰缸未果,口里叫着“你还敢打我,我把你弄死”。王浪在供述中表示,他听到李雷这么说,“当时心里害怕了,也慌了乱了。” 36分30秒,王浪800多度的眼镜掉落, 两人拉扯中,王浪又用破碎的酒瓶捅李雷左胸部两下。
36分36秒,李雷和王浪撕扯倒地。36分40秒,王浪拿破碎啤酒瓶捅李雷后背一下,之后两人上半身位于监控盲区,但可以看到王浪右手中依然有破碎酒瓶。李雷仰面躺在地上,一手扯王浪上衣,一手扯王浪头发。
期间苗林曾想过来帮忙,被李雷的朋友拦下,酒吧里几名服务员站在吧台内观看,事情发展太快,无人上前制止。
37分10秒,王浪先起身,手持破碎酒瓶拨弄头发。10秒后,李雷起身,肩膀上可以看到明显血迹,他左手捂着肚子向门口走去,到门口后倒在地上。
王浪将手中啤酒瓶放在沙发座椅上,拨打了120,并去洗手间清洗打斗中受伤的手指,服务员帮他用创可贴贴上,并帮他找到掉落的眼镜。
苗林和其他人打了报警电话,王浪在酒吧内等候。监控显示,事发后五分钟,唐深、唐浅两人围住王浪,唐浅将王浪的眼镜摘下折断。对于李雷对王浪的挑衅行为,唐深和唐浅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是因为喝醉导致。
当晚9时许,李雷经抢救无效死亡。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李雷头部、胸部多处受伤,系刺扎胸部伤及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李雷捂着肚子向门口走去。视频截图
一审被判9年
2018年3月26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浪提起公诉。
公诉人在一审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书中提到,虽然王浪制止不法侵害所进行的反击是必须的,但其反击防卫行为的工具、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与李雷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工具、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不相适应,反击过度明显超出常理常情,其反击手段强度与李雷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缺乏相当性,造成不应该出现、没必要出现李雷死亡的重大损害,防卫明显过当,应予承担刑事责任。
但本案李雷有重大过错,违法后果一定程度上系王浪精神紧张、情绪失控而处置过当造成的,王浪适用刑法“应当减轻”的规定。
此外,检方意见认为,王浪让苗林报警,且在抓捕时无反抗,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等候型自首,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浪在案发后3次拨打120,反映其有积极的抢救措施行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理。
咸阳市中院一审采纳了李雷引发本案具有过错、王浪自首的意见。
一审判决书显示,咸阳市中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结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拍摄的影像等证据,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不属于防卫过当,该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王浪在被害人倒地后没有继续实施犯罪,具有犯罪中止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浪在被害人倒地后,其故意伤害行为已经完成并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该意见不予采纳。”
2018年6月28日,咸阳市中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浪有期徒刑九年。
一审判决前,李雷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官的调解下,王浪父母赔付30万元给李雷家人,李雷父母出具了谅解书。
▲王浪被关押的泾阳县看守所。新京报记者 赵朋乐 摄
正当防卫之争
2018年12月20日,该案二审开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庭审内容做了网络直播。对于王浪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控辩双方在二审中争辩激烈。
在庭审中,公诉人表示对一审判决的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无异议。但是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行为性质有异议,认为本案应该属于防卫过当。公诉人在庭审中表示,在冲突过程中,李雷实施的行为只是推搡,是轻微暴力,王浪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王浪有故意伤害的意图,因此应判处“故意伤害罪”。
王浪的辩护律师王万琼认为,以李雷的死亡结果反推王浪防卫过当,是“唯结果论”观念所致。到底是否具有防卫紧迫性、该采取怎样的防卫手段及防卫强度,应依据防卫人当时的认识状态而非旁观者事后的理性认识。防卫过程中,防卫人要么处于劣势地位,要么处于非常紧张的状态,他在事发时的判断与旁观者及事后之人所做判断存有一定心理误差,以事后理性的目光来审视侵害发生时,受困状态下的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王万琼认为,王浪反击的第一阶段,是王浪遭受李雷长达五分钟的连续挑衅、威胁、击打下的正常应急还击,第二阶段是王浪在突然失去眼镜后慌乱状态下的本能反应。
庭审时,辩护律师提出,假如王浪不反击,倒地的可能是王浪自己。对此,公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是不允许假设的,作为法律人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对王浪的行为进行评价,被害人李雷的生命权也一样重要。对防卫行为,不能无原则无限制,否则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目的就会落空。
庭审中,王浪多次向法官发问,“再遇见这种事我应该怎么做?”在最后的陈述中,王浪哭着说道,“我自己不懂法律,那时我以为法律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我真的从没想过伤害他,我想如果再发生一次这种事,我一定会站着不动被他打。”
由于王浪案件的争议性很大,法官乌新刚告诉王浪父亲,王浪案将会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专家一起进行论证,然后择日宣判。
新京报记者联系二审公诉人及法官,对方均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新京报记者 赵朋乐 实习生 王佳珺 刘梓桐 编辑 曹林华
值班编辑 潘佳锟 校对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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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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