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判例要旨:法院终结再审审查程序12类情形

2017-12-26 甘国明整理 小甘读判例

1.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无权再次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再次提出的再审申请,依法应当终结审查


最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过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无权再次申请再审;当事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法寻求权利救济途径。因此,宝徽公司2014年4月29日再次提出的再审申请,依法应当终结审查。


索引: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广成山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民申字第951号;合议庭法官:程新文、关丽、仲伟珩;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2.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终结审查


最高法院审查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索引: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向东、上海汇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265号;合议庭法官:王季君、于金陵、朱婧;裁判日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3. 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均未在协议中声明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审查


最高法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后,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签订《和解协议书》,针对判决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未在协议中声明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终结审查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索引: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932号;合议庭法官:李伟、刘敏、高晓力;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4.案件经指令再审后,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当事人不服重审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仍不服申请再审的,由于该终审判决是二审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之后作出,人民法院应对该再审申请裁定终结审查


最高法院认为,华信公司与管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津高民一终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华信公司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622号民事裁定,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该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津高民再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4)一中民一重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


因华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系针对(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而该判决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之后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以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之规定,本案终结审查,华信公司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索引:天津市华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844号;合议庭法官:宋春雨、王渊、胡越;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5.案件经指令一审法院再审,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就该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最高法院认为,祁广华提起本案一审诉讼后,经审理,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淮中民二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阳升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江苏高院作出(2012)苏商申字第158号民事裁定,指令淮安中院再审本案。2013年4月2日,淮安中院作出(2012)淮中商再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院(2008)淮中民二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阳升公司不服(2012)淮中商再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江苏高院作出4号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4号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法释〔2015〕5号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关于“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裁定终结审查的规定,本案终结审查。


索引:祁广华与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961号;合议庭法官:刘崇理、梅芳、郁琳;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6.案件经上级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并提审后,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经一审重审、二审终审后的判决是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作出的,属于再审判决,当事人对该终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终结审查


最高法院认为,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九州公司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并提审本案,经审理作出(2016)陕民再3号民事裁定,撤销(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6)陕0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九州公司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陕民终64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是在本案再审程序启动后作出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索引:陕西九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小静、甘肃华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491号;合议庭法官:王云飞、冯文生、崔晓林;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7. 案件经下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再次提起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最高法院认为,基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127号民事裁定,驳回天丰公司再审申请的事实,对于天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应当重点对其是否有权再次提出再审申请问题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根据上述规定,天丰公司于2015年3月2日提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依法应当予以再审审查的情形。


索引:驻马店天丰道路开发有限公司与遂平县人民政府、遂平县宏基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575号;合议庭法官:于明、杨春、刘丽芳;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8.再审程序启动后的二审生效判决,属于再审裁判范畴,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雄伟申请再审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再83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二审生效判决,属于再审裁判范畴。根据本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裁定终结审查。据此,张雄伟就再审后的二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索引:张雄伟与孙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745号;合议庭法官:虞政平、张爱珍、汪军;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9. 进行审查的判决已被其他裁定撤销,本案终结审查


最高法院审查过程中,本院立案庭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辖8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435号民事判决、(2014)冀立民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二、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2013)廊民三初字第156-1号民事裁定;三、三河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013)廊民三初字第156号三河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已被(2017)最高法民辖8号民事裁定撤销,本案终结审查。


索引: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兴刚与三河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093号;合议庭法官:王友祥、宋春雨、司伟;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10.公司经依法破产清算,无财产可供分配后被终结破产程序并注销,已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本案应当终结再审程序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大帆实业公司经依法破产清算,无财产可供分配后被终结破产程序并注销,已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再审程序。


索引:深圳市大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国琼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432号;合议庭法官:李伟、高晓力、宫邦友;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11.一方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再审,另一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应当终结审查同一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院已经于2017年7月6日针对庆达公司因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43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以(2017)最高法民申23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终结审查同一案件当事人能源公司的再审申请。可于上述提审案件中,将能源公司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请求一并进行审理。


索引:大庆油田牡丹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庆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152号;合议庭法官:武建华、张能宝、潘杰;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12.本院决定对原审判决提起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对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由于该终审判决是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之后作出,对当事人再审申请应当终结审查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由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九江中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九中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九江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九中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撤销(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驳回翰晟公司诉讼请求。


翰晟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赣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翰晟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系针对(2015)赣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而该判决是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之后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以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之规定,本案终结审查。翰晟公司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索引:九江翰晟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849号;合议庭法官:宋春雨、胡越、王渊;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长按二维码即可识别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