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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奸巨猾、满嘴谎言,却逃不过“火眼金睛”!

广东普法 2021-06-30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

应当遵守报告、会客、

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

监督管理规定。

黄某在入矫期间,

违规离开执行地3小时,

前往相邻某市区,

还多次用谎言欺瞒工作人员。



面对黄某的满嘴谎言,

矫正小组用“火眼金睛”和事实证据

一一识破和揭穿。

那么,黄某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


《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案件回顾 

违规离开执行地,几次谎言被识破


一天,正在社区矫正的黄明(化名)接到了相邻市哥儿们的一个电话:“阿明啊,我们好久没聚啦,你现在也没在牢里,我们哥儿几个出来坐坐吹吹牛呗!”心怀“无辜”的他觉得出去喝个酒并不是什么大事,于是便欣然答应,第二天乘车赴约。


然而,在某次司法所工作人员查询历史轨迹时,他被发现曾违规离开执行地3小时。


工作人员立刻打了电话给黄明,询问他那天的行踪。但黄明一直坚称自己当天一直在执行地,“你们要不信,就问我爸妈,我爸妈可以为我作证。”黄明大声说道。


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刻联系了技术服务公司进行数据分析,核实了黄明存在违规越界行为。


当司法所工作人员当面出示检测分析报告,再次对黄明开展调查询问时,黄明随即改口,称当天中午曾与父母到邻市某楼盘办理房产手续,“那个楼盘在两个市中间,我真的不知道我当时不是离开,这个也不能怪我吧,我也是无辜的啊”黄明“委屈”地说。


为严格管理,司法所就此事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黄明一次书面警告。

表面服从,实际上未明确自己身份


“我知道我是有错,但真的不关我事,他们非要打人,我也拦了啊,他们不听,还让我一起打。这不都是朋友嘛,那人也欠揍,所以我就打了几拳,没想到就被判刑了。哎,我也是真的挺无辜的。”这是黄明每次和矫正小组聊天时,必定会出现的说辞。


由于家里并不富裕,黄明很早就辍学外出打工,但也因文化程度不高,一直没有好工作。常年的“混社会”,让他养成了老奸巨猾、油嘴滑舌的坏毛病。2009年的一个晚上,黄明和几个朋友在外吃宵夜时与别人发生了争执,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刑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在此庄严宣誓,悔罪伏法,痛改前非,接受矫正,遵守社区矫正。”虽然眼睛看着墙上的文字,嘴上念叨着入矫誓词,但黄明的心里却不认为自己有什么问题,甚至还觉得有点无辜。


“黄明,我们来进行谈话了。”“好的,没问题。”


“黄明,两天后有个集中教育,你记得准时参加。”“好,我一定准时到。”


尽管他表面上很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监管和教育,由于抱着“自己很无辜”的思想认识,让他无法明确自身身份,不能树立意识,也对社区矫正的规定不重视。


 依法处罚 

提请县司法局给予警告


针对黄明违规离开执行地3小时的情况,司法所填报了《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黄某给予警告。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同意书面警告的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县司法局某司法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黄明的矫正小组成员向黄明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黄明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司法所所长对黄明违规离开执行地一事进行严厉训诫,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再次重申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规范,强调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告诫其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强化身份意识,务必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切勿重蹈覆辙。

警告训诫起震慑作用


在对黄明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黄明终于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深刻的认识,“以前是我不懂法,我以为把我放在社区进行矫正,是因为我也没犯多大错,我跟监狱里的犯人不一样。现在才明白,如果我继续错下去,我会失去这个机会,到监狱里服刑。”后悔万分的黄明表示,日后会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积极矫正。


黄明的这次警告训诫,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此机会在集中教育学习时对辖区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通报黄明的案例以及后果,特别告诫新入矫以及被实施重点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引此为鉴,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争取顺利度过矫正期。




 矫正笔记


对于新入矫及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往期回顾


广东普法出品

案例资料:广东省司法厅社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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