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轨并转移家庭财产,法院:离婚过错方应受惩罚
婚内出轨要承担什么责任?
丧偶儿媳是否有对公婆财产的继承权?
近日,广州中院召开发布会
公布了一批家事案件
向第三者转移财产
被判向妻子赔偿
虞先生与左女士于2006 年9 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 年7 月生育儿子虞小某。
2015 年开始,虞先生与婚外异性陈小姐关系暧昧,导致夫妻矛盾日益严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左女士、虞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虞先生向第三人陈小姐支付资金共计85 万元。
左女士向广州越秀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虞先生应少分财产。
越秀法院认为,虞先生在婚姻关系期间大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给陈小姐,侵犯左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利,存在过错,应在夫妻财产分割中体现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由左女士占有60%的分配比例,虞先生占有40%分配比例。
鉴于虞先生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严重影响夫妻关系,对左女士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虞先生应对左女士的损害作出赔偿2 万元。
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是法律所禁止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不法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丧偶儿媳长期照顾公婆
法院认定拥有继承权
纪伯与钟姨是夫妻,婚后育有三子纪大、纪二、纪三。
纪大(于2002 年8 月死亡)与李女士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阿然。
2002 年8 月,纪大死亡,李女士作为丧偶儿媳,与公婆共同生活17 年,2016 年6 月搬出纪伯、钟姨住处。
纪伯、钟姨去世后,李女士、阿然向海珠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纪伯、钟姨遗产。
广州中院认为,李女士提供了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人证言、照片、纪伯与钟姨的病历等证据,证明其多年来与纪伯、钟姨共同居住生活,在纪伯、钟姨多次生病住院期间进行照顾,可以认定李女士作为丧偶儿媳对纪伯、钟姨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虽然李女士于2016 年7 月搬出了纪伯、钟姨住处,但此时纪伯已去世,且事出有因,并非故意不履行对钟姨的赡养义务,不能因此否定李女士多年来对老人所尽的赡养义务。
因此,李女士提出其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纪伯、钟姨的遗产,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弘扬和传承。
李女士作为丧偶儿媳,在没有赡养公婆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多年来一直赡养公婆,主动对老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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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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