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持恋爱关系出具欠条,分手后要求还钱?法院判了
”
恋爱期间,情侣间有经济互相往来是非常普遍的事。那么,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甚至是保持“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期间,一方给另一方打下欠条,是否构成借贷关系?一旦决定分手,又是否需要偿还?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发生在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案件,这次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被法院支持。
”
王丽(化名)和张强(化名)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两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其中张强交付给王丽钱款较多。后来两人因为感情纠纷产生矛盾,张强怎么想都不甘心,便要求王丽给他出具一张欠条。
欠条内容为“今借到张强人民币10万元整。归还日三年后7月2日。中间如果发生意外,张强随时可以将钱拿回。买车四万,买房四万,借两万。如三年不乖随时将钱拿回。”
但好景不长,没过多久王丽就新交了男朋友,张强认为王丽违背了承诺,一气之下将王丽告上了法院,要求她归还借款。
庭审直击
#
张强:
当时王丽问我拿钱,我想的是如果这三年里她能够和我一直在一起,三年之后可以不用还这10万元。现在,欠条上白纸黑字写了如三年不乖随时将钱拿回,但是现在三年没到王丽就和别人好上了,她应该把钱还给我。
#
王丽:
这个欠条是张强为了和我保持不正当关系逼我写的,不应该算数,况且他也根本没把这10万块给我。
”
吴兴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关于该欠条所涉借款缺乏借款合意,且以人身关系作为还款条件亦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张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普法君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而借款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借贷双方的合意、借款的交付。
其一,借贷合意。从欠条的内容看,确实对借款数额、用途、还款期限约定明确,但约定的提前还款条件却明显违背法律。
原告张强在庭审中表达了“如果被告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满三年的,被告无需归还该10万元”的意思,因此,维持恋爱关系才是出具欠条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有欠条上记载的内容都足以被张强的这一意思表示所否定。由此,原、被告之间在出具欠条时根本没有借贷的合意。
其二,借款的交付。原告张强主张被告王丽所欠的10万元借款系双方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期间陆续出借,欠条上也明确记载了该10万元的组成为:买房4万元,买车4万元,借款2万元,但原告张强并未就三笔款项的交付举证予以证明。
即使双方在维持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原告张强向被告王丽真实交付了相应的款项,由于双方缺乏借贷合意,该款亦无法认定为借款。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缺乏借贷合意,不能成立。
普法君提醒
男女在恋爱中,为维持恋爱关系,互相赠送财物或者借款非常正常。但作为有理性的成年人,面对感情应当保持理性态度,不应当以人身关系作为还款条件。同时,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依据,以证明借贷事实。
往期回顾
来源:吴兴法院
动动你的小手指,给普法君点个“在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