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7年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能要求撤销协议重新分割财产吗?
阿珍与阿强原系夫妻关系
2007年登记结婚
2011年生育一女
2012年办理离婚登记
2019年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
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
排除阿强为女儿的生物学父亲
离婚时,阿珍与阿强有离婚协议
第一条子女抚养约定:女儿随阿强共同生活,女儿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由阿强承担,至年满十八岁为止,年满十八岁之后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条财产分割约定:离婚后房屋归阿珍所有,剩余的购房贷款由阿珍偿还;双方共有机动车一辆,双方离婚后将机动车归阿强所有,剩余的购车贷款由阿强偿还。
另外,2009年3月,阿强与他人共同申请投资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阿强系四股东之一,任公司监事。离婚协议未对此进行分割。
离婚后一年,阿强、阿珍与他人签订合同,约定阿强、阿珍将房屋出售,转让价款160万元。
阿强、阿珍离婚后,房屋剩余贷款由阿珍清偿,阿珍共计返还商业贷款258,254.43元,其中本金254,133.9元;返还公积金贷款151,648.45元,其中本金149,294.88元,合计返还本金403,428.78元。
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购买价格538,000元,贷款30万元。
2012月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女儿随阿强共同生活并由阿强负担抚养费。
一审诉讼
阿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重新分割阿强与阿珍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即出售房屋的售房款,阿强要求取得70%即131.6万元[(228-40)0.7];
2.判令阿珍赔偿阿强抚养女儿的支出553,300元,其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阿珍支付的抚养费按照每月3,000元计算,离婚后至2019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按照每月6,000元计算;
3.判令阿珍赔偿阿强亲子鉴定费用2,400元;
4.判令阿珍赔偿阿强精神抚慰金8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三:
1.阿珍是否有过错;
2.抚养费如何赔偿;
3.离婚协议中已履行完毕的财产分割是否应重新调整。
1. 阿珍是否有过错?
阿珍辩称:
1.仅与其他异性在酒后有过一次性行为,不知道女儿非阿强亲生;
2.阿强婚内出轨,对阿珍漠不关心,阿珍心生郁闷才致酒后意外,故阿强是婚姻的过错方,自己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
阿珍作为行为能力正常的成年女性,应知道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可能导致怀孕的结果;更应清楚婚内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是对婚姻的不忠,与发生关系的次数、时间无关。
夫妻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双方应彼此尊重,谨慎处理异性交友方式,妥善把控异性交往分寸。阿珍在与阿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阿强,与他人发生关系致怀孕生女。
法院根据本案确认的阿珍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女,认定阿珍对婚姻负有过错。
2. 抚养费如何赔偿?
阿强、阿珍系协议离婚,阿强误以为女儿是其亲生女儿,故在离婚协议中与阿珍约定由阿强抚养女儿并独自承担女儿十八岁前的抚养费。现阿强发现女儿与其无血缘关系,其对女儿无抚养义务,阿强要求阿珍返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阿珍辩称:
离婚后双方轮流抚养女儿。
法院认为:
仅依据阿珍提供的银行账单,无法推定相应消费内容与女儿相关或属于女儿的必要开销,故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结合阿强收入水平及孩子生活所需,参考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酌定阿强为女儿支付的抚养费总额为30万元。
针对阿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阿珍的行为对阿强造成了的极大的精神打击,阿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解释精神,可予支持。具体金额酌定为4万元。
3. 离婚协议中已履行完毕的财产分割是否应重新调整
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
一审法院认可阿珍辩称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属相互独立的条款的意见,也认可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不直接影响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
但在离婚过程中,婚姻的解除、婚生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同为离婚重要事项,需要统筹、综合考量。
双方离婚协议涉及分配的财产主要为房屋及凯迪拉克越野车。从价值上看,阿珍分得的财产较多。
阿强称其为争取抚养权对阿珍让步了财产权利,阿珍辩称因阿强出轨在先故坚持要阿强抚养孩子,均符合情理。
但因阿珍过错,阿强对孩子血缘存在重大误判,足以影响其离婚事项决断。阿强基于该重大误解作出的离婚财产分配方案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现阿强作出上述财产权利处分的基础条件完全丧失,阿强据此主张重新调整财产分割方案,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房屋实际出售价值一节:
房屋于2013年3月第一次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的售房款为210万元。2013年8月,第一次网签因买方违约撤销,阿珍随即以160万元的合同价格再次出售该房屋。
对此,阿强主张第二份合同实际为第一任买方借名所购,实际售房价值即为第一份合同约定的210万元,阿珍还收取了违约金18万元。阿珍则坚称其在出售房屋过程中仅获价款160万元。
考虑2013年上海房地产市场行情波动情况以及商业交往的一般惯例,阿珍在第一任买方违约的情况下,将东波路房屋降价50万元急售,且未向第一任买方主张价差损失,有违常理。一审法院认可阿强陈述的卖房过程更具可信度。阿珍拒不提供售房真实信息,拒不告知实际售房款额,一审法院将以阿强所述作为本案参考依据,采信实际出售价为210万元,不利后果由阿珍自行负担。
至于阿强持有A公司25%的股权,离婚协议中未有涉及,阿珍提出几种观点:
①离婚时,因阿强婚内出轨,存在过错,自愿放弃了房屋的权利,故阿珍相应让渡了公司股权。但阿珍的该辩称意见遭阿强否认,阿珍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故一审法院对阿珍的该辩称意见难以采信。
②A公司的股权在双方离婚时未作处理,现阿强提出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进行调整,则阿珍亦要求对公司股权进行分割。针对该意见,阿强认为阿珍的分割请求应受到法定时效限制。
法院认为:
阿珍的两种辩称意见彼此矛盾,此外,阿珍在客观上未提供证据证明阿强因持有该股份获得分红,亦未证明离婚时阿强所持公司股权的市值,且涉及公司其他股东权益,法院不宜径行分割处分。
关于离婚长达7年对本案的影响:
相关司法解释确对离婚后一方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规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但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夫妻离婚时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财产分割安排而事后反悔的情况。
而本案阿珍隐瞒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过性行为,阿强无从知晓孩子非亲生,进而导致其未能及时行使撤销或变更的权利。若继续机械适用司法解释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阿强显失公平,有违法律精神。
故阿珍认为阿强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间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什么是除斥期间?
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综上所述,阿强主张分割房屋售房款,要求阿珍赔偿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及亲子鉴定费均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争议部分,一审法院依照双方提供证据依法调整金额。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阿珍支付阿强财产分割款80万元;
二、阿珍返还阿强所支付的抚养费30万元;
三、阿珍支付阿强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四、阿珍支付阿强亲子鉴定费2,400元;
五、阿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一至四项,合计1,142,400元,阿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一审后
阿珍与阿强均提出上诉
阿珍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过错方:
虽然孩子经鉴定并非阿强亲生,但阿珍并非有意为之,这与阿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对阿珍漠不关心有极大关联,即便阿珍系过错方,阿强也对此有责任。
二、关于财产分割:
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签订该协议时,阿珍对女儿并非阿强亲生一事并不知情,双方对共同财产分配与孩子的抚养并不相关,阿强同意将房屋归阿珍所有,并非要争取抚养权,而是考虑到阿珍未主张分割其名下的公司股权。因此,结合双方财产分配结果来看,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配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反悔期只有一年,且阿强无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阿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一审法院重新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于法无据。同时,关于房屋的实际出售款,一审法院仅仅凭借阿强的口头陈述即断定实际价值为210万元,有违常理。
即使需要重新分配双方共同财产,也应当结合车辆以及股权价值进行综合考量,车辆的价值是53.8万元,并非35.8万元,车牌价值6.9万元亦没有体现,贷款30万元亦没有证据佐证,故80万元的财产分割款明显过高。
三、关于抚养费:
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孩子随阿强共同生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但事实上,孩子由男女双方轮流照顾,阿强对于抚养费也未提供相应开支凭证予以佐证,且阿强再婚还生育过一个子女,法院应当查明阿强的实际收入情况。
因此,考虑到实际轮流抚养的情况,且阿珍已承担了一半以上的抚养费支出,阿强实际抚养2个孩子,因此一审法院最终酌定抚养费的数额明显过高。
四、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一味强调阿珍系过错方,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强多次出轨给阿珍造成了极大的精神重创,因此即便阿珍有过错,一审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此外,关于鉴定费,阿珍同意支付。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阿珍的上诉请求,驳回阿强的上诉请求。
阿强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车辆:
阿强一审起诉时仅要求重新分割房屋的售房款,并未主张分割车辆。车辆已经处分完毕,不应重新分割。
二、关于房屋:
房屋出售款的分割显失公平,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自己错误的行为中获益的法律原则。阿珍出售房屋后又购买新房屋,从欺诈行为中获利几百万元,阿强仅主张分割房屋出售款扣除离婚后阿珍还贷部分的70%,即131.6万元,但一审法院仅支持了80万元。
三、关于抚养费:
一审法院支持返还的抚养费金额远远低于阿强实际支出的抚养费。返还抚养费的标准应当为每月6,000元。如果按照人均消费支出作为标准计算抚养费,亦应当全部按照2019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8,272元为标准计算。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审理中,阿珍表示,其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故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重新分割,但其从情理以及公平角度出发,愿意补偿阿强20万元。
”二审争议焦点有四:
一是阿珍是否具有过错;
二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需要重新分割;
三是一审确定的返还抚养费金额是否合理;
四是一审确定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
争议焦点一
在阿珍与阿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珍与婚外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女,故其对二人的婚姻负有过错,一审法院对此已进行详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
争议焦点二
本院认为,双方共同财产不宜重新分割,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除斥期间的约束
首先,阿强无论主张因重大误解或对方欺诈而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均应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12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直至2020年5月,阿强才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已经超过最长的除斥期间,故撤销权业已消灭。虽然一审法院鉴于本案特殊情形,即阿强于2019年8月经亲子鉴定才知道孩子并非亲生,对于阿强要求对双方的共同财产重新予以分割的诉请进行了审理,但仍应对上述请求是否成立严格审查。
第二: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来看
阿强认为:
阿珍在离婚时隐瞒重大事项致其在离婚的财产分配以及孩子抚养问题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阿珍认为:
孩子抚养与财产分割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事项,结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车辆及公司股权等具体财产,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公平合理的,故不应当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
其一:
虽然阿珍称其对孩子非阿强亲生并不知情,其并非故意隐瞒该事实,但阿珍作为成年女性,应当知道与异性发生性行为可能导致怀孕生子,其在离婚时未主动告知该事项确实使得阿强对孩子的血缘问题产生了重大误判。
但阿强对孩子血缘的误解与其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值得探讨。从孩子抚养权归属与财产分割的关联性来看,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阿强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房屋归阿珍所有,对此,阿强称其为争取抚养权对阿珍让步了财产权利,虽然该说法尚符合情理,但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
离婚时,除离婚协议约定阿强分得车辆并负责偿还车辆贷款,阿珍分得房屋并负责偿还房屋贷款外,双方均认可阿强名下A公司股权归阿强所有,该股权未再作分割,故从双方实际共同的财产分割结果来看,双方所分得的财产并未明显失衡,尚难以看出阿强对阿珍进行了财产让步,亦难以看出孩子血缘对双方的离婚财产分割具有重大影响。否则,阿强认为公司的股权双方已经处分完毕难有合理解释,亦会引发新的诉讼。
其二:
孩子归阿强抚养并由其负担全部抚养费,阿强缺乏在财产上进行再次让步的必要性。据此,阿强认为其对孩子血缘的错误认知而在财产分割上作出错误处分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纳。
综合以上两点,本院认为,阿强要求重新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在本院审理中,阿珍愿意补偿阿强20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三
因阿强与女儿并无血缘关系,其对女儿没有抚养义务,故阿强有权要求阿珍返还孩子抚养费,即阿珍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的一半抚养费以及离婚后全部抚养费返还给阿强。至于抚养费返还数额,一审法院结合阿强收入水平及孩子生活所需,参考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酌定阿强为女儿支付的抚养费总额为30万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阿强认为应当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返还抚养费,一审法院酌定金额过低;而阿珍则认为女儿实际由双方轮流抚养,一审法院酌定金额过高。
双方的上诉意见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均难以采纳。
争议焦点四
因阿珍在离婚时未告知其曾与他人发生关系,阿强误以为女儿为其亲生,在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直至多年后才发现女儿与其并无血缘关系,阿珍的行为确对阿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阿强有权要求阿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4万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可。阿珍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
二、阿珍支付阿强补偿款人民币200,000元;(一审判决为支付财产分割款80万元)
三、阿珍返还阿强所支付的抚养费人民币300,000元;
四、阿珍支付阿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
五、阿珍支付阿强亲子鉴定费人民币2,400元;
六、阿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普法君提示
父母分离、家庭破裂,对年幼的孩子已是打击;而对自己疼爱有加,陪伴、抚养自己多年的父亲竟非亲生父亲,势必对孩子稚嫩的心灵再次造成重创。但稚子无辜,成年人的错误不该由年幼的孩子来承担。阿强多年来给予孩子的情感付出和关爱呵护亦非金钱可以衡量。
望双方尽早放下成见与怨恨,从孩子利益出发,考虑孩子将来生活,不过分计较于抚养费的金额得失,理性对待抚养费返还问题,阿珍应给予孩子更多的正向引导,阿强可继续给予孩子关爱,让女儿继续在亲情守护下健康成长。
往期回顾
广东普法综合,部分资料来源山东高法
动动你的小手指,给普法君点个“在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