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拒收300万“感谢费”,原因是嫌“送少了”!结果……
落马近两年后,曾任四川省资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的邹明勇受贿细节获公开披露。
2009年至2019年,邹明勇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超5400万元,部分受贿事项牵涉其侄儿和妻舅。
此外,邹明勇还被指控涉嫌滥用职权,越权向某公司拨付优惠扶持资金,造成9500余万元的公共财产损失。
▲视频节目《伸手必被捉》截屏画面
值得一提的是,四川省纪委监委官网此前发布的视频节目介绍,邹明勇曾拒绝商人朋友所送的300万元“感谢费”,原因是“认为送少了”。这名商人朋友后来吸取“教训”,最终向邹其勇行贿财物价值超千万元。
上述视频节目还称,早年担任安岳副县长期间,邹明勇有机会调至省级部门工作,但他却“婉拒”组织的好意。在忏悔录中,他写出了当时的真实想法:“成就事业的捷径在基层,权力是随‘官’的,成就是‘官’的,对权力的向往让我作出了放弃的选择。”
10年非法收受5400余万
两名亲属卷入
公开资料显示,邹明勇,男,汉族,1968年2月生,四川简阳人,曾任资阳市交通局副局长,安岳县委常委、副县长,安岳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2014年12月转任资阳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2015年3月出任资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党组成员。
2019年11月,邹明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9个月后被双开。纪检部门通报指出,邹明勇利用职权上的影响为其亲属谋取利益,赌博敛财,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安排出具虚假容积率通知,造成不良影响等。
2020年11月,资阳市检察院对邹明勇受贿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4年,邹明勇利用其担任安岳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安岳县委副书记、安岳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优惠扶持政策确定等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9年,邹明勇非法收受28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5431.71万元。
邹明勇受贿来源主要为商人,收受钱款少则几千元,多则超千万元,部分受贿事项还牵涉其侄儿邹克君和妻舅江俊。
例如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4年,邹明勇利用担任安岳县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康某某的请托,为其承揽的工程项目在资金拨付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1年,邹明勇单独或伙同江俊(邹明勇妻舅,另案处理)多次收受康某某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215万元。
2013年至2014年,邹明勇利用担任安岳县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川某集团安岳分公司副总经理陆小平(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四川荣新集团有限公司在资金拨付上提供帮助,并分别伙同江俊、邹克君(邹明勇侄儿,另案处理)收受该公司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587.53万元。
此外,在邹明勇的“受贿清单”中,还有两笔大额贿赂。
起诉书介绍,2010年至2013年,邹明勇利用担任安岳县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代某甲(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安岳县五星级酒店投资项目、确定优惠扶持政策、拨付资金以及调整容积率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3年,邹明勇多次收受代某甲所送现金共计960万元。
2011年至2012年,邹明勇利用担任安岳县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及其项目合伙人余某(均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承揽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9年,邹明勇多次单独或伙同江俊收受余某、李某乙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5.82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相关刑事裁定书显示,因犯受贿罪,邹克君和江俊一审分别获刑11年和5年。二人提出上诉,均被驳回。
300万被拒收
商人“吸取教训”再送1000万
值得一提的是,曾向邹明勇行贿超千万元的余某,早年还因“送少了”,被邹明勇拒收“感谢费”。
2020年11月,四川省纪委监委官网发布第299期视频节目《伸手必被捉》介绍,邹明勇担任资阳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科长时期,资阳市某公司股东余某便在一次偶然的场合认识了他。
▲视频节目《伸手必被捉》截屏画面
余某坦白,他觉得邹明勇是只“潜力股”,“(在)酒桌上认识过后,大家性格比较相投,就那么平平淡淡做了接近10年的普通朋友。”
2010年9月,邹明勇顺利升任安岳县委副书记、县长,余某等待多年的机会来了。2011年上半年,他找到邹明勇,请求帮忙协调安岳一个保障性安置房建设项目,邹明勇立刻答应了。
资阳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披露,邹明勇接受余某等人请托后,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余某等人承揽到该项目。项目预估投资3.74亿元,综合回报率45%。签订投资合同后,余某等人提出送给邹明勇现金300万元。没想到的是,邹明勇认为送少了,拒绝了余某的“感谢费”。
2012年上半年,邹明勇再次接受余某等人请托,帮助余某等人承揽到另一个建设项目,项目估算投资2亿多元。这一次余某吸取了“300万元被拒”的教训,明白了要想继续靠着邹明勇的权力发家致富,光谈感情是行不通的。2018年8月,项目全部投资款项及回报拨付完毕时,余某向邹明勇提出支付1000万元的行贿款项,经邹明勇同意后,将这1000万元投入余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
此外,邹明勇还被指控涉嫌滥用职权。2013年,他在担任安岳县长期间,接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的请托,在安岳县政府谈判小组与某公司就安岳某度假酒店投资项目进行谈判的过程中,安排牵头谈判工作的安岳县旅游局将某公司提出的不利于县政府的优惠扶持资金拨付条款写入项目投资合同送审稿,即企业在取得部分酒店用地权属并完成场平的情况下,就开始兑付政府优惠扶持资金。
同年2月,邹明勇主持安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该投资合同送审稿,但上述条款被县委常委会否定,后安岳县人民政府按照县委常委会审议意见与某公司签订正式投资合同。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经企业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请托,邹明勇在明知对方公司仅取得部分酒店用地权属的情况下,故意违反合同约定,超越职权先后4次向该公司拨付优惠扶持资金,造成9540.26万元的公共财产损失。
检察机关另查明,邹明勇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邹明勇家人及相关行贿人代邹明勇退缴了赃款人民币3034.3711万元及1.375万加元。资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部分涉案赃款赃物。
资阳市检察院认为,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邹明勇刑事责任。邹明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有关规定可从轻处罚。
2021年5月19日,资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邹明勇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截至发稿前,其获刑情况尚未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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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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