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管爸,我管妈!两兄弟签订了《赡养父母协议》,结果......
俗话说,养儿防老
但余姚的陈大爷为此却十分苦恼
辛苦养育的两个儿子都不赡养自己
为此还闹上了法庭
而这矛盾的根源竟在一份“赡养协议”上
01
案情回顾
85岁的陈大爷和已去世的妻子共生育了两个儿子,陈大和陈二。自2019年起,陈大爷一直卧病在床,日常的饮食起居均由现任的妻子照顾。随着年龄的增长,陈大爷的身体每况愈下,饱受胃炎、高血压等慢性疾病的困扰。加上之前车祸留下的后遗症,陈大爷常感身体疼痛,每月光药费就需2000元,仅凭1000多元的养老金已经不能维持生活。为此,陈大爷曾多次向两个儿子提出支付赡养费的问题,但兄弟俩却对父亲的费用分担问题争执不下。
无奈之下,陈大爷将两个儿子起诉至余姚法院,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每人每月各支付生活费、护理费2500元。之后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凭医疗费发票由两个儿子各承担一半。
02
法院审理
法官在详细了解后发现,在30多年前,陈大爷和已去世的妻子曾与两个儿子签订过一份《永立分书》,双方约定,由陈大负责赡养母亲,陈二负责赡养父亲,直至父母去世。协议签订后,陈大按照协议赡养母亲,直到母亲离世。
据此,陈大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赡养义务,父亲的赡养问题应该由弟弟陈二一人承担,包括赡养费。同时提出,父亲卧床后,自己经常前去探望照顾,但弟弟陈二却从未去看望过父亲,目前自己债务缠身,没有经济能力再负担父亲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上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是子女间就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做出的事先安排。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按份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内部间的约定,并不约束被赡养人。故陈大不能因已按约履行《永立分书》以免除对原告的赡养义务,且赡养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并不因赡养人无支付能力而免除。
庭审中,原告自认已在领取每月1000元的养老金,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年龄、当地的生活水平及陈大已依约履行《永立分书》等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每月需赡养费2000元,陈大、陈二各承担原告赡养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40%、60%。
03
法律分析
内部赡养协议不能排除赡养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子女间订立了赡养协议,父母在实际生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亦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者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文章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投稿邮箱:gdpf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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