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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冻肉来源不明?严查!处罚!

广东普法 2022-10-12


冻肉走私既是疫情防控的巨大安全隐患

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今天,跟着普法君一起来看看

这4宗典型案例



2021年2月2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检查位于太和谢家庄农贸综合市场的洪卓辉冰鲜店,在当事人的冻库内发现冷冻猪肉34件(813.78公斤),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经查,当事人共销售无合法来源进口冷冻猪肉1件(25.44公斤),销售金额814.08元,违法所得101.76元;库存34件(813.78公斤)被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扣,库存商品货值金额26040.96元。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货值金额合计26855.04元,违法所得合计101.76元。 


评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条例和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7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检查位于和平西路116号前座首层102档的广州品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一批原产地为泰国的进口“201冻鸡肫”(150箱)已分销完毕,但未通过“冷库通”APP进行登记。



评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一般处罚情形,荔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7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到广州市南沙区大涌下街11号的武兴冻品店执法检查,据经营者卢某某确认,曾为他人一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冻猪肚冻品提供仓储服务。


评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条例和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8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镇街移送线索,与当地镇街整规办、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在两台货车上查获进口冷冻肉20.87吨,后经鉴定为走私冻肉,当事人不明,涉案货值高达63万元,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评析


因无法确定上述涉案物品的所有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26日至3月28日期间,以局政务网站登载电子公告、局实体公告栏和案发地分别张贴纸质公告的形式,通知涉案冻肉的所有人限期认领财物并接受调查和处理。公告期满,上述涉案物品仍无人领取,也无人前来接受调查和处理,涉案冻肉纳入后续销毁处理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规定,上述冻肉产品的货主涉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增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守法诚信经营

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文章来源:广州市场监管

投稿邮箱:gdpf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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