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罚金30亿元,主犯被判死缓
近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
一涉黑企业的非法越界开采行为
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600多万吨
价值达40多亿元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
扰乱矿业开发市场秩序
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最终
该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亿元
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7月期间,山西某公司作为黑社会首要分子陈某某的控制企业,在陈某某的指使下,先后安排公司下属煤炭企业进行越界盗采,将开采出的煤炭统一运送至公司下属洗煤厂洗选后,由集团销售处统一销售谋取非法利益,为陈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上述公司非法越界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达655.31万吨,总价值423679.35万元。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山西某公司和陈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单位山西某公司罚金人民币30亿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与其他罪刑数罪并罚后,被告人陈某某最终被判决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截至目前
被告人陈某某涉黑一案
已执行财产累计评估价约193.1089亿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扩展阅读
煤炭是中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具有耗竭性、不可再生性、分布不平衡性等特性。山西省作为全国煤炭储量第一省,煤炭能源的输出为全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能源保障。受煤炭资源非法获利的诱惑,山西省非法采矿类犯罪持续处于高发状态,虽然政府不断打击煤炭行业私挖乱采行为,但非法采矿行为具有区域隐蔽、查控难度大等特点,一直都是打击该类违法犯罪的重点和难点。非法采矿大多采用极为粗放的开采方法,掠夺式开采矿产资源,往往导致按照合理方法应当采出的资源因矿床破坏而难以采出,造成资源的破坏。
法院表示,针对该案非法采矿行为以单位为依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等特点,判决时加大了对单位犯罪罚金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加强了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处罚,既体现了对非法采矿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力度,也体现出扫黑除恶打财断血的决心。
该案为单位越界盗采造成煤炭资源严重浪费的刑事案件,是法院依法从严处罚的典型案件。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社
投稿邮箱:gdpf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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