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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党员公职人员追责问责没有追究时效?

广东普法 2022-10-12


党员违纪、公职人员违法的

不论是现行犯还是既往犯

都必须受到责任追究




以案说法


案例一


2020年,某县监委经立案审查调查,查明该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2013年违规发放津补贴5万余元、2014年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收受他人贿赂8万元的违纪违法事实。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5年,到2020年已过法定追诉期限,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虽然不能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但王某的行为构成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违纪性质严重,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重处分。根据规定,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重处分的,一般应当同时匹配政务重处分。王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了严重职务违法,应当根据《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给予政务重处分。

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如果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不得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二


2020年8月,党员干部黄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生效判决书后,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或者经报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并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给予开除公职或者经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后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以外的其他违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管辖,涉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等管辖。党员、公职人员涉嫌普通犯罪的,适用刑事追诉时效规定。犯罪未过追诉时效的,公安机关等在侦查终结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并移送相关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前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三


党员干部李某2020年1月嫖娼,同年8月公安机关扫黄时发现了其违法行为,因已过6个月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公安机关不得再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王某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后,经立案审查调查,查明了李某嫖娼的事实,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并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的政务处分。

党员、公职人员行政违法的,适用行政追究时效规定。超过行政追究期限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嫌其他犯罪行为超过刑事追诉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司法执法机关协助配合,并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投稿邮箱:gdpf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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