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人高空作业时,安全绳遭人割断,网友:这是犯罪!
江苏无锡
一男子高空作业时
发现安全绳被他人剪断
被困空调外机平台
原来,当日中午
两名工人去吃饭
该小区四楼一居民
看到自家窗户外有绳子飘荡且无人
认为存在安全隐患
遂将绳子剪断
随后两名工人回来
继续开展施工作业
下降至五楼时
发现绳子被剪断导致无法下降
所幸警方及消防部门及时赶到
人员成功获救
事后,经调解
该居民与施工方达成和解协议
警方对双方开展了安全教育
对此,一些网友认为
工人在工作结束后应收好绳子
在开工时应仔细检查安全绳是否拴系牢靠
也有一些网友认为
割绳者涉嫌违反刑法
应被追责
其实,高空作业安全绳被割断的案例
此前也发生过
对于此类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法规
法院有过类似判例
案例一
2017年12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因不满被害人闫某在郑州市中原区某号楼进行外墙旧水管拆卸安装施工,让闫某停止作业。在闫某下至该楼三层与四层之间的位置,等待物业人员前来与曹某某协商时,曹某某持菜刀在四楼自家卫生间窗户处将闫某头顶上的高空作业安全绳砍断,致使闫某坠楼,造成闫某身体多处骨折。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处于四楼与三楼之间的高空位置,仍置他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使用菜刀将他人的高空安全绳砍断,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二
被告人卢某于2016年11月5日在担任某项目现场负责人时,雇佣未取得高空作业资质的张某及被害人桑某进行墙体维修作业,在维修过程中,未履行监督职责,未督促施工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桑某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绳意外被割断发生高空坠落死亡事故。
经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卢某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指派未取得高空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工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三
2018年4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某小区楼顶阳台使用切割机前,明知被害人尹某等人正在进行高空作业,且看到尹某使用的安全绳在切割机附近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确保切割机与安全绳保持安全距离。周某某在原地启动切割机打磨铝合金管,致使尹某使用的安全绳被切割机割断而坠楼受伤。
经鉴定,尹某伤势程度为重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因疏忽大意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已获得部分经济赔偿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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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广东应急管理、中国应急管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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