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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一律禁止?

广东普法 2022-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当了官就要敬畏手中权力和职务影响,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办事,清正廉洁,不触碰纪律红线。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其实质是以权谋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该条的目的,是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同时促进公职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专心做好本职工作。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公职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行为。


释解


“营利性活动”是指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作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于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不是一律禁止,而是要根据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类型进行判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对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以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要给予相应处分。但同时国家也出台相应规定,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该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时应把握“违反规定”的要件和违反廉洁要求的实质,不能将公职人员的正当经济行为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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