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伯一生未婚无儿无女,离世后大笔遗产被亲戚们盯上,结果……
七旬老人一生未婚
无子女、亲生手足
离世后留下的大笔遗产
却成了旁系亲戚们争夺的目标
那么他们有权继承吗?
日前
上海浦东法院就审理了这起案件
三位亲属都称尽了扶养义务
2019年7月,张老伯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无子无女、无直系兄弟姐妹。而他留下的大笔遗产,让旁系亲戚们纷纷动了心思。
原告张老伯的堂妹张丽觉得,张老伯生前,她每周都去看望,并为他洗衣做饭,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张老伯的姑姑和表弟对此却不予认可,三方争执不下,于是张丽将他们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姑姑张红表示,多年来自己从未中断过对张老伯的探视及照顾,老人去世后,自己还承担了全部丧葬义务,故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份额。
表弟朱强同样坚称自己照料张老伯,还曾帮他在楼下找了房子,居住在此的4个月都由自己照顾,并且张老伯挂有人造粪口袋,自己多次帮其清洁,在他搬新居后也经常前去照料,尽到了最主要的义务。
对被继承人扶养处于一般亲友往来
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人是否各自对张老伯扶养较多。
首先,因张老伯自身经济能力较好,无需原被告提供经济支持,三人均不存在供养。
其次,生活上而言,张老伯虽曾患有癌症,但治疗后保有独立生活能力。张丽和张红主张的照顾时间发生在张老伯中年时期,且照料活动较少;朱强的照料则主要集中于张老伯居住于其楼下的较短时间内,且张老伯给予过相应补贴。
最后,就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三个亲戚虽然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但都属于一般的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的程度,判决驳回了堂妹张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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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血缘不是唯一“标准”
1.人人都能分一杯羹?关键看是否扶养较多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合法的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本案中,张老伯生前没有写下遗嘱,法定继承人全部缺失。在这种情形下,原、被告三人请求分割遗产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三名亲戚对张老伯的照料尚处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往来水平,故不应分得遗产。当然,若确实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扶养,也可分得适当遗产。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
张老伯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
现实生活中,受多重因素影响,财产无主的状况有时无法避免。去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代位继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只要尽到积极抚养义务,这可以让家族财产尽可能地流转于家族内部,避免沦为无主财产。
此外,《民法典》还增加了宽恕制度,给儿女悔过自新机会。都知道生活中总会出现一些不孝子或者不孝女,所以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可能会将他们的继承权排除在外,但如果子女有悔改之意,开始孝顺父母,并且也得到了老人的原谅,那么还是有机会获得继承权的。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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