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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明液体泼洒路人:不是“恶作剧”,而是违法恶行!

广东普法 2023-07-02

近日

陕西西安一男子用不明液体泼洒路人

引发网友关注

对此,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

立即开展调查

于2022年11月13日

将两名违法人员查获

经查,2022年11月12日21时许,贾某(男,22岁)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程某(男,15岁)行至安远门附近时,程某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用瓶装饮料泼洒行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分别对贾某、程某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央政法委长安剑、中国普法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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