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泄露购房人个人信息,法院判了!
案件详情
2018年8月20日,原告陈某与原审被告湖南省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提供了自己的电话等信息。
2020年12月31日交房后,陈某陆续接到各种装饰、装修商家的推销电话,上述装饰、装修商家对陈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楼层、栋号、房号、是否装修都非常清楚。
陈某不堪电话骚扰,遂起诉至法院。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判决,又上诉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导致收到大量推销电话,对其生活和精神造成了困扰和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陈某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证明其个人购房信息系本案被上诉人泄露给装饰、装修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个人购房信息的收集者、管理者和处理者,有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承认存在其售楼部销售人员泄露信息的可能,而未尽到采取措施保护陈某个人信息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举证责任规定,在房地产开发商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泄露陈某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据此,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2000元,并在《株洲日报》上刊登公告向陈某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法院向行业管理部门湖南省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其结合日常服务管理职能,督促株洲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杜绝购房人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无序滥用等现象。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购房人个人信息的安全面临着过度采集、无序滥用等问题。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一种,系人格权保护的范畴。民法典编纂时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加以规定,正是为了充分发挥保护人格权的作用,2021年,国家又颁布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本案作为湖南省首个房地产开发商侵犯购房人个人信息的判例,有利于加强公民和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通过规范房地产行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等行为,推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国普法、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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