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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称“阳过优先”?律师:涉嫌歧视!

广东普法 2023-07-02


近日

北京一餐饮公司的招聘广告宣称

“优先招聘新冠康复者”引发讨论


12月17日

该公司门店工作人员回应称

“招聘广告内容属实,

可以根据核酸检测结果来应聘。”


记者调查发现

近日有部分全职、日结等工作招聘都将“阳过的优先考虑”写入招聘条件,被指涉嫌“反向歧视”。对此,律师分析称,就业歧视本质上就是制定影响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差异化条件,显然,“阳过的员工”之条件设定对于“未阳过的员工”就是不平等的条件


招聘广告称“阳过的”优先录用引热议


此前,曾有企业招工要求“历史无阳”引发对有新冠感染史人员职业歧视的讨论。近日,多家劳务中介、招聘信息平台的招工信息中,类似要求已几乎不见踪影。例如,江苏一临时工日结工厂招聘中写明,“不查核酸,不用隔离,不查行程码,只查两针疫苗或二合一的疫苗”;深圳一装车公司招聘信息注明,“3针疫苗、24小时核酸、3天3检、扣除抗原的费用5块钱”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全职、日结等工作招聘广告将“阳过的优先考虑”写入招聘条件,再度引发讨论。



河北石家庄一酒店招聘前台人员的招聘信息中写明,“会基础电脑操作、阳过的优先考虑”等条件。该酒店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这边很多人都阳了,如果没阳过,到时候上班了还得请假。”


北京一餐饮公司日前也发布招聘广告称,该公司“旗下品牌联合提供近300个职位,优先招聘新冠康复者!”此前,该公司还曾发布“欢迎奥密克戎感染康复者应聘”的广告,该公司门店工作人员称,“招聘广告内容属实,可以根据核酸检测结果来应聘。”



甘肃兰州一餐厅把“阳过或正在阳者优先”写入后厨招聘信息里,工作人员表示,“只是一个广告,还是要看应聘者是否身体健康,有没有相关工作经验。”尽管如此,相关“阳过的优先录取”等招聘条件,在社交平台、招聘信息公众号上并不难发现。



“阳过优先”或成就业不平等条件


此前,针对新冠康复者遭遇就业歧视等一系列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


通知强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企业不能因为求职者是新冠肺炎康复者,在劳动关系上进行区别对待。此外,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前半部分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针对近期出现的关于“阳过的”优先录用等招聘信息,律师认为,这些信息也同样涉嫌就业歧视。就业歧视本质上就是制定影响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差异化条件,显然,“阳过的员工”之条件设定对于“未阳过的员工”就是不平等的条件。


律师还表示,如遭受到相关就业歧视,根据《劳动法》以及《就业促进法》等规定,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


多地出台政策保护劳动者权益


近期,针对招聘中出现的一些歧视情况,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畅通举报电话、网上留言等意见投诉和结果反馈渠道,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上海

今年7月初,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25场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就曾表示,“上海市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不得歧视。社会各界应该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不能给他们贴标签,不在他们的工作生活中设槛,不能让他们生活在不该有的阴影下。”


新疆

11月初,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和求职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并将进一步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活动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配备必要人员和技术保障,定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求职招聘信息进行就业歧视性内容关键字筛查。


海南

12月12日,海南省人社系统有关负责人介绍,海南省着力化解疫情防控新形势下劳动用工难题,其中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求职者其他各项条件符合时,不得拒绝录用新冠肺炎康复者。此外,海南还采取开设各类就业技能培训班、举办多场专场招聘会、建设运行134家海南就业驿站等措施,为省内外求职者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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