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8元7天6晚,但不达购物标准不给房卡?
“每人消费必须满四百元,
否则不给房卡。”
如此霸道的语气
出自近期一段网络热传视频中的
某导游口中
2月6日,据网友陈先生称,自己参加了一个旅行团,该旅行团团费为398元,大部分游客年龄在70至80岁,报名时工作人员虽然告知大家这是一个购物团,但未提到有最低消费标准。直到旅途第二天,导游才宣布每人必须消费满400元,否则不给房卡,因此与团内另一游客发生冲突。
该团导游黄女士称,是因为对方仅花费了100元,消费金额过低导致。黄女士称,游客们所交团费甚至不足以承担酒店一晚的费用,因此,行程表中虽未明确标明有“最低消费标准”,但游客们应该是“心知肚明的”“但凡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知道要履行购物义务的”。该团行程表显示,整个行程共7天6晚,游览线路包含三座城市,十余个购物点。
2月7日晚,广西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方回应称,经初步核查,桂林市万邦国际旅行社、导游涉嫌“不合理低价游”和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已被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法治网
你有遇到过这种强制消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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