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收款码贴窗口,贪了2300万元……
身为公司出纳
竟能贪污2300万余元
这样的罪行背后藏着怎样的隐情
杨萍,南京白龙山思亲陵永久华侨公墓有限公司的出纳。去年11月,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没收财产750万元。
一封举报信揭开真相
2021年底,南京栖霞区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南京白龙山思亲陵永久华侨公墓工作人员向死者亲属索要红包”问题。殡葬是关乎群众“身后事”的“大民生”,该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组不仅对墓园进行了实地暗访,还电话回访部分已购墓客户,从中了解到公墓经营管理分工及购墓流程,筛查与故者家属接触较多的工作岗位及人员信息。
经汇总分析“杨萍”这个名字反复多次出现引起了调查组的注意
第一次对话杨萍
“我是公司出纳,平时主要负责收取客户钱款、开发票、发放墓葬证,有时兼业务员带客户上山选购墓地。”杨萍介绍自己的工作内容时说道。
第二次对话杨萍
“这些售出的墓穴为什么没有入账?”谈话人员根据售出墓穴照片,逐一核对账册,并当面向杨萍提出问题。
在铁证面前,杨萍瞬间瘫软,低下头交代了其截留公款的事实:“因为很多购墓人不需要正规发票,表示只要墓葬证和收据就行,而收钱、发证都是我负责,我就动歪心思把收的钱占为己有了。”
原来杨萍私自购买收据并偷盖单位发票印章用收据代替发票开给购墓人之后将售墓款截留在自己手上
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杨萍并非不知道这其中存在的风险,因此她不断升级作案手法,从只给客户开收据到在网上购买假发票,再到使用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后来杨萍的胆子越来越大,行为越发放纵,她甚至不再通过银行卡转存墓款,而是堂而皇之将自己的收款二维码贴在窗口,让客户直接扫码支付。
经专项审计,2014年以来多达477个墓穴的购墓款和部分护墓费被杨萍侵占、贪污涉案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
杨萍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案件并未就此结束。办案人员分析认为,杨萍案时间跨度长达8年、金额巨大,犯罪方式单一却屡屡得手,这折射出南京白龙山公墓公司监管层层失守,时任公司总经理葛荣士难辞其咎。
调查组以杨萍为突破口
深挖细查、顺藤摸瓜
发现葛荣士除了管理上的失渎职问题
同样有贪腐行为
“我当时想着还有几年要退休了,这时候能捞一点是一点。”葛荣士利令智昏,也深陷腐败泥潭。经查,2017年6月至2022年4月间,葛荣士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老板贿赂,以非法手段侵吞国有财产,违规设立“小金库”供个人挥霍。
2022年12月17日
葛荣士因受贿罪、贪污罪、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70万元
戴上手铐的那刻,葛荣士感叹,“我现在追悔莫及,如果自己没有利欲熏心,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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