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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转朋友圈被罚1万且开除?法院判了!

广东普法 2023-08-26

近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向社会发布一则

因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至朋友圈

被罚1万并开除的案例

引发关注


法院认定结果:

朋友圈内容应个人自主决定

涉事单位赔偿损失





员工未转发朋友圈被开除




综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消息,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6月,该妇产医院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进行扣发薪酬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医院共计扣除陈某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某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后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该妇产医院支付其克扣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审理后,决由妇产医院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少发工资双方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

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朋友圈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妇产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医院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劳动者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公私界限,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夹带公货”,这无异于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国青年报、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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