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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徇私舞弊假释!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被判刑

广东普法 2023-08-25


受贿、徇私舞弊假释!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被判刑



2023年8月2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于爱荣受贿、徇私舞弊假释案,对被告人于爱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徇私舞弊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于爱荣受贿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于爱荣利用担任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江苏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刑罚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80万余元。2008年至2009年,于爱荣在担任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徇私舞弊,明知罪犯不符合假释条件,仍安排他人予以办理假释。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爱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假释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于爱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未遂、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于爱荣,男,汉族,1957年2月出生,江苏金坛人,研究生学历,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金坛县罗村中学民办教师,江苏省少年犯管教所管教科干事、科员,江苏省劳改局教育改造处副科长、副处长(正科级),江苏省第七劳改支队副支队长、江苏省竹箦煤矿副矿长,江苏省劳改局教育改造处处长,江苏省劳改局党委委员、政治部副主任。


1994年1月任常州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


1995年3月任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兼组织处处长;


1997年8月任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1年1月任江苏省司法厅党委委员、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7年7月任江苏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兼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3年4月任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2017年1月任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江苏省政协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


2017年3月任江苏省政协常委、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


2020年4月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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