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新登】《最高法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一文之刍议
《最高法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一文之刍议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张智然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一文后,即在律师界引起热议,尤其是实习律师。根据《答复》的规定,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到法院立案,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显然不当,理由是:
一、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的行为并非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首先,立案并非律师的一项独立业务,它只是律师代理诉讼行为的一个部分,律师代理诉讼业务包括:起诉立案、代理出庭和代理执行等工作。
其次,立案行为并非由实习律师独立完成。律师在立案之前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起草起诉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等。律师在完成草拟起诉状和整理相关证据工作后,将需要起诉的相关材料交给实习律师,再由实习律师完成最后的立案登记工作。因此,所谓的立案,实质上是由律师将立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准备完毕后,由实习律师向法院的立案窗口递交材料的一个登记行为。故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的行为不能称之为“独自承办律师业务”,准确地说:应该是辅助律师完成立案工作的一个辅助行为,就如同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完成相关法律文书的签收和分发工作一样。
第三、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均持有委托人对律师和实习律师的授权,故其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笔者认为: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其性质属辅助律师完成立案工作的一个辅助行为,而非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的行为,是完成其实习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实习律师实习的内容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个方面,而立案则是律师代理诉讼的一个必要阶段。独立到法院立案对于实习律师来说,既重要又可行。说重要,是因为该阶段是实习律师与法院相关部门和法官打交道的一个入门环节,是实习律师熟悉诉讼程序,继而为以后独立办案打基础的一个初始阶段。说可行,是因为该阶段虽然重要但并不复杂,实习律师只需将指导律师准备好的相关材料递交到法院的立案部门即可,该阶段实习律师所要做的工作也仅仅是填写相关表格而已。所以,从立案的工作内容来看,实习律师是完全可以胜任的。实践中,可由指导律师带着实习律师去立一到两个案子,待实习律师熟悉了立案的程序后,立案工作便可由实习律师独立完成。试想,如果每个案子都得由指导律师带着实习律师去立案,既浪费了人力资源,也完全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利于实习律师的健康成长。
三、《答复》颁布前的司法实践证明: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的行为并无不妥
《答复》一文颁布之前,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的行为均得到各级法院的认可,此前,各法院并没有发生过以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为由,而拒绝受理实习律师的独立立案的案例。而且司法实践中,也从未发生过因实习律师独立立案的行为而损害委托人利益或其他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见,实习律师独立到法院立案的行为,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被各级法院认可的惯例。现在我们没有理由、也完全没有必要去改变这一盛行多年的惯例。
四、禁止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的行为不利于实习律师的成长,对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也会产生消极影响
众所周知,要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必需经过至少四年的法律院校的专业学习,毕业后要通过被称之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资格考试,既然是“天下第一考”,其通过率自然不高,有的甚至N年都通过不了。好不容易通过了,根据《律师法》和相关规章的规定,还得实习一年才能成为执业律师,这样又面临就业难的问题。近年来,法律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并不容易,因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出庭,故执业律师大多不太乐意带实习律师,好在之前实习律师能独立到法院立案,这样至少可以为指导律师做些“跑跑腿”的工作。现在《答复》一文颁布后,连“跑腿”的工作都得指导律师亲自去做,这样势必加大了实习律师寻找指导律师的难度。实习律师找不到令自己满意的指导律师,这样显然不利于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实习律师是未来的执业律师,是我国律师业的后备人才。如果实习律师得不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势必会影响到我国律师业,并最终会对我国的法治事业产生消极影响。为此,笔者在此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答复》一文,以消除不必要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