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不附征个税,需要走出“两个误区”
今年以来,黑龙江、广西、湖南、山西等省税务局相继出台了代开发票的相关政策。主要内容是说,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劳务报酬发票不再附征个税。当然,每个省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大家需要对照本地税务机关的政策仔细需要琢磨。
政策出台后,我陆续接到一些纳税人的咨询,发现很多人对这个政策的理解有些偏差,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误区。
第一种误区:“太好了!又降低税负了!”
很多人一听说,不需要附征个税了,不由得欢呼雀跃,“太好了!又降低税负了!”其实,这只是一种征管方式的改变,真的和减税降费没关系。
比如,2019年5月,小明给大华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一张10000元的发票。
如果按原先政策,假设当地原先是按1.5%附征个税。小明代开发票的时候除了缴纳3%的增值税和各地不完全一样的附加税费,还需要缴纳150元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税务机关附征150元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免除大华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大华公司还需要预扣预缴个税1450元(10000×80%×20%-150)。
而实行新的劳务报酬不附征个税政策后,小明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只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华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00元。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附征不附征,小明被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一样的。这个政策,并不存在减税降费的作用。
如果非要琢磨一下政策出台前后有什么不同,那就是大华公司若不履行扣缴义务,被税务机关查到后,按照未扣缴税款的50%罚款,第一种情况会被罚725元,第二种情况会被罚800元。这么看来,扣缴义务人面临的风险其实是加大了。
第二种误区 受票企业问:“是不是个人拿过来的代开发票都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啊?”
大华公司以前只要拿到个人代开的发票就做了支出,根本没有考虑过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在听到这个政策,会计人员压力山大,忙过来问我:是不是个人拿过来的代开发票都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啊?
其实,并不都是这样,比如说小明卖了一批货10万元给大华公司。去税务机关代开了一张发票,大华公司拿这张发票付货款的时候就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呢?因为个人所得税现在有九个税目,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这九个税目中,有八个支付款项方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剩下一个经营所得是不需要支付款项方代扣个人所得税的。
什么属于经营所得呢?有四种情况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所以,小明是销售了一批货物给大华公司,属于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明应该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核定征收了,有的地方需要小明自行申报。
经营所得没有法定扣缴义务人,至于小明是否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与大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需要操心。
走出这两个误区,大家对个人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是不是更清晰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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