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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富勒评论《论题学与法学》

吴念抒 ManofLetters 2022-06-25



朗·富勒评论《论题学与法学》



菲韦格的《论题学与法学》自第一版面世以来,便在德语世界激起了热烈的讨论。对该书第一版的评价可谓两极分化:科殷(Helmut Coing)高度赞扬其法学理论价值。Gerhard Wesenberg以及Guido Kisch则对该书前三章的法史内容表示失望;尽管菲韦格强调,该书并非法史作品,但这不能作为肤浅和误解的挡箭牌。[1]


其实这本书在当时也引起了英美学者的注意,其中便有《法律的道德性》的作者朗·富勒。


富勒评论的是《论题学与法学》的第二版。[2]他首先抱怨道,这本已经被翻译到意大利和西班牙、足见其重要性的小书在英语世界几乎完全被忽视(笔者吐槽:时至今日,德国“足见其重要性”的法学著作在英语世界引起注视的恐怕也没几本)。他认为,这本书是任何地方的法律人都会感兴趣的。


《论题学与法学》主要阐明了形成理性或者有效法律论证的智识过程。这个问题在近年(笔者注:富勒评论刊出之时)成为越来越多的文献的主题,但是很难说哪篇文献在价值上超越了这本书。该书不仅呈现了法学方法之争的一段有趣的历史,也清晰、有力地分析了,何以任何将演绎逻辑运用到法律推理的尝试都注定失败。将法律纳入一个公理体系是古往今来很多法律人的梦想,但是他们往往将体系建构的失败归于人的错误或者缺乏预见性,而非质疑用来模仿的模型(model)。《论题学与法学》的主要部分是对这一公理模型的分析。


富勒认为,法律人在选择法学方法时往往是凭直觉的,甚至没有意识到有其他选择。他们极少对运用的法学方法给予辩护或者解释。


但是像很多其他作品,菲韦格强于解构,弱于建构。菲韦格建议去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中寻找可靠的法律推理模式,里面蕴含的目的思想可以帮助我们逃离机械模式。但是该建议基于亚里士多德思想的精神而非其清晰定义的方法。菲韦格也承认自己所推荐的模式的模糊性。


富勒提示,公理方法在它的“故乡”——逻辑学与数学——中也受到了质疑。在任何思想领域,方法问题是最麻烦的:一方面,方法的选择关乎事业成败;另一方面,自觉地限制方法可能带来的危害更大。因此,面临“顺其自然还是思考正确的方法”的两难选择之时,我们不妨暂缓决定,先在菲韦格教授的这本小书中找一些安慰和引导。



[1] Otte, Gerhard, Die historische Topik und ihre Rezeption durch Theodor Viehweg, in Rolf Lieberwirth(Hrsg.), Akten des 36. Deutschen Rechtshistorikertages, 2006

[2] Lon L. Fuller, Theodor Viehweg, Topik und Jurisprudenz,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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