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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危险在家中” :杀女罪在德国

脆脆鲸 ManofLetters 2022-06-25


- 最大的危险在家中 -

杀女罪在德国


01杀女罪:一个世界性问题


针对女性的犯罪,如今已成为一个普遍的世界性难题。2020年的前10周,在奥地利就有6名女性被杀害(Gewalt an Frauen in Österreich, 08.03.2020, br24)。2020年4月在墨西哥,女性被杀害的数量达到了337人,这一数据超过了过去五年的任何一个月,且其中有20%被认为与仇女犯罪有关(Zahl ermordeter Frauen in Mexico auf neuem Höchststand, 26.05.2020, br24)。在德国,离开(前)伴侣的女性亦生活于危险之中,每三天就有一名女子被她的(前)伴侣杀害。各种触目惊心的杀妻或杀害女友事件,在近期以来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例如,在2020年7月的前十天,德国就发生了三起女性被杀害的案件。嫌疑人被锁定为她们的伴侣(丈夫、男友)或前伴侣(前夫、前男友)。第一起案件发生在巴伐利亚州的Oberrimbach,27岁的嫌疑人用刀将他23岁的前女友刺死了。7月2日,这名女子的尸体在树林中被发现了。第二起案件发生在巴伐利亚州的Obergünzburg,一名27岁的女子在一辆公交车上,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她37岁的前夫刺了数刀,之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嫌疑人在逃跑后很快被警察抓获了。第三起案件发生在纽伦堡,7月10日上午,一名23岁的女性在家中被杀害了。警察到达时,26岁的男性嫌疑人仍留在犯罪现场的房屋里,不作任何抵抗就被逮捕了。多名邻居告诉警察,在案发前,他们听到屋内曾传来激烈的争吵声,男子还喊出了“我只爱你”这样的话。统计数据显示,对女性来说,遭到自己伴侣谋杀的概率显著高于遭到其他人的谋杀。2015年起,德国联邦刑事犯罪调查局开始公布杀人犯罪的数量,其中就包括 “嫌疑人是伴侣或前伴侣” 的案件。这里所说的杀人犯罪包括谋杀、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根据德国联邦刑事犯罪调查局的统计,2017年,有147名女性被伴侣或前伴侣所杀害。2018年,这个数据下降到122人,但另外还有206起杀人未遂的案件。在这122起案件中,有72%的嫌疑人拥有德国国籍,也即有28%的嫌疑人非德国籍。而在当年,在德国的外国人比例大约是13%。以上数据意味着,在德国,平均每天都有一名男性尝试杀死他的伴侣,平均每三天就有一名女性被她的伴侣或前伴侣杀死。(图为Laura Backes和Margherita Bettoni于2021年3月出版的、以杀女罪为主题的新书《每三天:为什么男人杀女人,我们为此该做些什么》)德国联邦政府在2019年5月10日的一项报告中指出:“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行为根植于女性与男性之间权力关系的历史性、结构性的不平等。”(Deutscher Bundestag, Drucksache 19/10062, 10.05.2019, Antwort auf kleine Anfrage)针对上述现象,德国刑法和家庭法的专业律师Christina Clemm指出:“令人遗憾的是,‘对女性来说最大的危险来自于自家’这句古老的格言,在今天仍旧适用。因分手而被杀,或被其他具有亲密关系的人杀害,在今天依旧频繁发生在女性身上。针对前女友的杀人未遂犯罪在德国的日常生活中依然层出不穷。”


02什么是杀女罪?


杀女罪(Femizid, femicide)是谋杀罪(homicide)的英语单词的变体,指的是基于女性的性别或是某种对女性身份的特定想象而谋杀女性的行为。这个单词在2020年才被德语权威词典《杜登词典》收录。但实际上,早在上世纪70年代,这个概念就已经由南非社会学家Diana Russell首次提出并使用。正如世界卫生组织在一个关于“理解和应对针对女性的暴力”的报告(WHO, Understanding and addressing violence against women, WHO/RHR/12.38)中所指出,“杀女罪”指的是“因为她是女性,所以杀死她”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和被害人过去或现在处于亲密关系(如婚姻关系、情侣关系)中,那么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这就属于“亲密关系中的杀女罪”。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研究,2013年,世界范围内,有超过三分之一的针对女性的谋杀犯罪都是“亲密关系中的杀女罪”。与之相对,在所有针对男性的谋杀犯罪中,只有大约5%是由其伴侣或前伴侣所实施的。人们往往会将杀女罪称为情杀、熟人犯罪甚至是情感纠纷引发的悲剧。这类说法听上去相当轻描淡写,仿佛有过错的是情感关系或亲密关系本身。例如,在2021年1月北威州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一名男子因为他所深爱的女子不愿意嫁给他而向她开枪,并试图烧毁她的住所。法院判决这名男子构成未遂谋杀、未遂纵火、强制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官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将这起事件评价为一场“出于炽热爱情的犯罪”。然而,这样的犯罪真的仅仅关乎激情与爱吗?与此相关的另一个常见的质疑是,这类发生在亲密伴侣之间的犯罪,究竟跟亲密关系中的性别是否真的有关?或者说,导致犯罪的并不是被害人身为女性的性别,而是这种极其密切的亲密关系本身?——如果事实确实如此,那么这种犯罪就不应被称为“杀女罪”,而只能说是一种特殊的、无论男女都有可能被卷入其中的熟人犯罪、关系犯罪罢了。针对这类疑问,事实和数据最能说明问题。如果说这类犯罪只与亲密关系有关,那么为何只有“杀女罪”,而没有“杀男罪”的犯罪现象呢?实际上,在德国的伴侣暴力犯罪中,80%的被害人都是女性——作为对比,在全部暴力犯罪中,女性被害人的比例则仅占两成,其他80%暴力犯罪被害人都是男性(当然,加害人也主要是男性。这背后自然也有其社会性别成因)。也就是说,只有在亲密关系的暴力犯罪中,女性才是最主要的被害人。因此,不应将杀女罪简单评价为一种基于情感纠纷的熟人犯罪,而应发掘其背后潜藏的结构性的性别关系问题,进而从犯罪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层面去思考,是什么驱使了这些男性行为人最终走向极端。


03是否需要在刑法中设立独立的杀女罪?


在刑法领域,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是否需要为“杀女罪”设置独立的刑法构成要件。在德国,左翼党及一些女权组织即明确要求制定“杀女罪”这一刑法构成要件。德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谋杀罪(第211条)与杀人罪(第212条)。

第211条 谋杀

(1)谋杀者,处无期徒刑。

(2)谋杀是指出于谋杀之兴致、性欲之满足、贪婪或其他卑劣动机,阴险的、残酷的或使用危害公共安全之手段,或为实现或掩盖其他犯罪而杀人。

第212条 杀人

(1)非为谋杀而杀人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者,处无期徒刑。

针对谋杀罪与杀人罪的关系,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杀人罪是基本构成要件,谋杀罪是杀人罪的情节加重犯。谋杀罪的成立必须具备杀人罪的全部要素,并且还必须符合至少一项谋杀要素(如卑劣动机等)。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刑法中故意杀人罪与谋杀罪的构成要件就已经足够应对这类犯罪了。德国女法官联盟刑事委员会主席Leonie Steinl指出,尽管当前的刑法中不存在“杀女罪”或“谋杀妇女罪”,但刑法规定并区分了杀人罪和谋杀罪,这就已经足够了。因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缺少刑法构成要件,而在于如何解释与适用现行法。与此相反的观点则主张,如果我们将“杀女罪”作为一个专门概念引入到刑法中,那么我们将更好地理解上述结构性问题,并对之进行专业分析。具体而言,杀女罪在现象上往往表现为男性对女性主张所有权,并且通过杀死伴侣这一最极端的方式,实现了这项“权利”。支配行为人从事这一行为的动机,是“当这个女性离开我,那么她也不再应该活着”,这是一种深层的对女性的仇恨,背后反映出某种结构性问题。但在现实的司法裁判中,我们却常常认为这种犯罪来自于嫉妒,而嫉妒本身是一个人人都能理解的动机,而不属于谋杀罪构成要件中的“卑劣动机”。这也会导致这类犯罪通常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而不是谋杀。这种视角必须被改变。通过在刑法中制定独立的杀女罪构成要件,有助于使人们主动意识到这个问题。在阿根廷,杀女罪就是一个独立的刑法构成要件。法国也曾针对是否要设立独立的杀女罪进行过公开讨论。


04“分手杀人”的刑法评价:谋杀还是杀人罪?


“分手杀人”(Trennungstötung)指的是,行为人因为伴侣与自己分手或试图与自己分手,而将伴侣或前任伴侣杀害的行为。分手杀人是一种典型的杀女罪犯罪类型。在刑法领域,人们讨论较多的问题是,“分手杀人”究竟是构成刑罚较重的谋杀罪还是刑罚较轻的、作为基本犯的故意杀人罪。而其中最关键的争议就在于,此类行为是否满足谋杀罪中的“卑劣动机”要素?

(图中文字为:“她离开他。他杀死她。”)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分手杀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谋杀罪,也即出于卑劣动机的杀人行为,而更多被评价为一般的故意杀人罪。并且,比起其他杀人犯罪,分手杀人的处刑甚至通常是更低的。在法庭调查中,法官往往会考虑行为人先前是否因为女性而感到伤心,或者他的伴侣在行为前不久提出与他分手。这些事实通常会被评价为减轻刑罚的情节。然而,我们完全可以反过来说,出于嫉妒的杀人,以及以控制伴侣为动机的杀人行为,应当被评价为出于卑劣动机的谋杀——实际上,在西班牙,男子谋杀伴侣的行为往往会被评价为出于卑劣动机、并被判处较高的刑罚。2014年生效的《伊斯坦布尔公约》——这是欧洲首部专门打击对妇女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条约,2018年在德国正式生效——也规定,杀妻可以成为杀人罪的一项刑罚加重事由。但是,在德国,法院却倾向于采取前一种理解,也即对失去权力的男性行为人给予理解与宽容,将杀害伴侣作为一个减轻处罚的情节。2008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有这样的判例(BGHSt 53, 31)。根据这个判例,“当分手是由被害人提出,且行为人因此感到自己被夺走了他原本不想失去的东西时”,“卑劣动机”这一谋杀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立,就是存在疑问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谋杀罪,而仅成立故意杀人罪。这个判决反映出一种明显的父权主义的思考方式。因为当我们说“行为人感到自己被抢走了他原本不想失去的东西”时,这就已经是在运用一种父权制的支配构造了——一个东西可以被“夺走”的前提,是人们首先必须拥有它。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19年5月7日又作出了一个类似判决(BGH 1 StR 150/19 - Beschluss vom 7. Mai 2019)。在这个判决中,法院指出:“刑法第211条谋杀罪意义上的卑劣动机指的是,根据一般习俗评价处于最深的层次并且因此是相较于一般杀人罪而言在更深远的范围内是极端令人鄙视的。生气、暴怒、失望、激愤等情绪可能成为卑劣动机,如果它们是无法从人性的角度被理解的、是对行为人低劣思想的表达。如果动机背后存在可被理解的理由,那么它就不能被评价为是卑劣的。”根据这一定义,分手杀人并不当然能被评价为出于卑劣动机的谋杀。因为“‘分手是由被害人提出的’这个事实本身就构成了否定‘卑劣动机’这一谋杀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关键情节”。换句话说,按照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主张,“被害人先前提出分手”这个事实,就足以构成在大多数案件中否定“卑劣动机”的理由。对此,“德国广播·文化”(Deutschlandfunk Kultur, 24.04.2021)节目的主持人Susanne Führer评论道:“法院仿佛就是在说:我们也得理解这个可怜的男人,毕竟他的妻子想离开他。当他杀了她,那么我们当然也可以理解他了。——这已经是2019年了!”


05杀女罪的犯罪学成因


针对杀女罪,德国学者从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等角度分析了其成因。德国马普所犯罪心理学专家Gunda Wößner认为,杀女罪犯罪人的共性是大男子主义,也即具有极端的男性气质,而这样一种传统的角色形象,在德国和其他文化传统中皆存在。因此,它并不取决于特定的文化背景或行为人的国籍。此外,当个人压力上升时,男子杀害其伴侣或前伴侣的风险也会上升。举例而言,如果一个在传统性别角色中长大成人的男性失去了工作或陷入艰难的社会生活境况之中,他就有更高的概率杀害他的伴侣或前伴侣,因为这种艰难境况带来的个体压力同时也威胁到了他身为男性的支配地位。除此之外,陷入绝望、焦虑、缺乏社交和糟糕的居住环境等因素,也是杀女罪的诱因。总而言之,在犯罪心理学方面,相比起国籍,大男子主义、性别角色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对于杀女罪而言发挥了更为关键的作用。德国社会政治学、社会学家Monika Schröttle认为,杀女罪的形成首先与父权制的思维模式有关。父权制的思维模式体现为,男性将女性视为其财产,这同时也是他们男性人格和男性自我的证明。当女性试图与男性分手,男性会产生一种失控感,就好像有人从他们那里夺走了本来属于他们的东西一样。在这样一种思维模式下,女性对于婚姻或伴侣关系没有独立的决定权。尽管德国被认为是一个相当解放进步的国家,但实际上这种父权制的结构依旧根深蒂固。一个典型的体现是,当女性想要与伴侣分手或摆脱伴侣的控制时,男性通常会觉得自己的自尊与人格受到了伤害。这就可能导致男性对其伴侣使用暴力,乃至杀死伴侣。除了父权制思维模式,仇女犯罪的高发还与国家层面的制度性缺陷相关。在很多情况下,男性的危险性早已显露无疑,但国家机构却没能直接、迅速地介入干预,例如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或反暴力训练等等。干预的不及时导致这些男性越走越远,直至惨剧发生。此外,许多女性也不能在短时间内找到可以为其提供救济的妇女庇护所(Frauenhaus,妇女庇护所是为受到家庭暴力的女子及其子女提供寄宿场所的机构,女性在此还可以获得法律、社保方面的咨询以及找房帮助)。相较之下,社会阶层与教育水平对于亲密关系中的杀女犯罪则没有太大影响。所有阶层的女性都可能成为杀女罪的被害人,在统计学意义上,没有证据表明受过更高教育、社会地位更高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乃至是被伴侣杀害的概率就更低。这一点和其他暴力犯罪有着显著差异。


06结语


在问“为什么”以及“怎么办”之前,首先要回答“是不是”和“是什么”的问题。以上数据和事实表明,在德国,对女性来说,“最大的危险在家中”在今天仍然不是危言耸听,杀女罪也并非一个毫无凭据的伪概念——无论我们怎么解释背后的理由,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就是,在德国,每三天就有一名女性被伴侣杀死,亲密关系中80%的被害人都是女性而在世界的其他角落,同样的标题之下,又将讲述什么样的故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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