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认的英美法哲学经典有哪些?| 《分析法哲学:基本文献选集》(2019))
德国公认的英美法哲学经典有哪些
《分析法哲学:基本文献选集》
Analytische Rechtsphilosophie
Einführung
导 读
以下内容参考了文集引论Felix Koch und Amir Mohseni, Analytische Rechtsphilosophie: Grundzüge einer Debatte, 9ff.
1961年哈特《法律的概念》的出版是法哲学发展的里程碑事件,它推动了此后半个世纪对法哲学基础问题的哲学讨论。英美哲学家与法学家们专注于同一个领域,对话交锋,彼此借鉴,冷门的法哲学从此星光熠熠、硕果累累。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时至今日,英美法哲学研究仍然引领着世界。
尽管《法律的概念》早有德译并且获得广泛接受,但是德语世界的哲学家与法学家们极少参与到后续的讨论当中。
为了弥补这一缺憾,2019年,德国新一代年轻有为的学者选编了一本《分析法哲学:基本文献选集》。
这本文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选译过去70年的经典英语文献,为德语世界生动展现英语世界在哈特《法律的概念》之后所发展出来的法哲学问题、立场、论证和概念区分。
本书选译的文章都是英美法哲学界的重量级著作,部分作者持续影响着此后的争论。大部分人与牛津大学有或多或少的关联,拉兹、菲尼斯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德沃金都是哈特在牛津的学生,Leslie Green、加德纳、Timothy A. O. Endicott和Julie Dickson在牛津哲学系接受了法哲学教育并留校任教。这样的选择难免挂一漏万,但这同时保证了论证的强度和细节的精确,读者从中也可获益更多。
本书不收录特别法哲学(special jurisprudence)的研究,尽管它们也属于分析法哲学的重要贡献。特别法哲学是部门法中的哲学问题,如刑罚和所有权的正当性、宪法规范的地位。这本文集只选录一般法哲学(general jurisprudence)即关于法本身的问题——法的本质、效力和功能——的研究。一般法哲学问题包括了:(1)什么是法效力?规范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成为有效力的法?(2)法的内容来自哪里?除立法文本之外,先例、习惯法或者道德原则也是法源吗?(3)什么是法的约束性?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法律义务是道德义务的一种吗?(4)法律体系的价值何在?法律体系的价值是纯然工具性的,或者,法律体系的存在是一种构成性或者内在的善?
这些在一般法哲学中反复出现的问题都涉及到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法与道德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在一般法哲学中我们会遇到很多对立的概念,如“实证”与“非/反实证”理论——人们往往将后者错误地一概称之为“自然法理论”——的对立,但是这些概念不够精确,在不同作者当中往往意味着不同的命题或者对不同问题的不同答案,因此对哲学解释来说价值有限。
分析法哲学传统一致同意,“法实证主义”至少包含两个一般命题:(1)消极命题,也叫分离命题,即“法是什么”不依赖于“法应当是什么”;(2)积极命题,也叫社会(事实)命题,即法规范的基础是可以纯粹描述性地把握的社会事实。但是这两个命题仍然是不确定的,赋予两者及其中包含的概念不同的内涵,将得出截然不同的法实证主义类型。拘执于标签或者立场,不深入对话者背后的论证理路,就会滋生各种误解,导致学者在论争中的自说自话。比如,拉兹认为阿列克西极力反驳的“分离命题”根本就是“稻草人”,因为他和哈特都承认法与道德之间存在重要且必然的联系。但是,显然,阿列克西眼中的“分离命题”指的是“法效力最终并不依赖于道德”。
对非实证主义的认定也要同样谨慎。总之,把作者归入实证主义或者非实证主义阵营,还无法弄清各个人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看法。
这本文集提供了一个机会,读者可以从中感受哲学与法学世界论证的丰富、逻辑的严密。这些不是学者脑袋里面复杂的“思维游戏”,而是对切切实实的现实问题的分析。它们是复杂的,因为现实是复杂的;它们不是游戏,因为现实不是游戏。
Inhalt
目 录
以下用统计的方式列出文集收录的文章,只写出中译和英文原题,德译标题略过:
哈特:
1. 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
2. 法律作为初级规范与次级规范的结合(《法律的概念》第5章全文与第6章部分)
富勒:
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Positivism and Fidelity to Law - A Reply to Professor Hart)
德沃金:
第二种规则模式(The Model of Rules II)
Jules L. Coleman:
消极的和积极的实证主义(Negative and Positive Positivism)
拉兹:
1. 权威、法律和道德(Authority, Law, and Morality);
2. 法治及其价值(Rule of Law and its Virtue)
菲尼斯:
法的评价、描述与本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第1章全文和第10章部分)
加德纳:
法律实证主义:五个半误解(Legal Positivism: 5½ Myths)
Michael S. Moore:
作为正义的法(Law as Justice)
Leslie Green:
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Positivism and the Inseparability of Law and Morals)
Jeremy Waldron:
谁需要承认规则(Who Needs Rules of Recognition)
Timothy A. O. Endicott:
论法治的不可能性(Impossibility of the Rule of Law)
Julie Dickson:
法理学的方法(Methodology in Jurisprudence)